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算核
本章要点
1.外汇会计的内容及特征
2.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3.外汇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4.联行外汇往来核算
5.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
6.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外汇业务概述
外汇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业务既涉及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又同国外银行发生关系;既要严格遵守国内银行的有关制度规定,又要尊重他国的有关规定,因此外汇业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外汇与汇率
(一)外汇
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 change)的简称,是国际金融领域里最常见、最普遍使用的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曾对外汇下过明确的定义:“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衡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券、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外汇的具体内容有: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欧元现已取代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外汇是指一种用于国际间结算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
外汇可以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按交割期限分类,外汇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按其来源和用途分类,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按照形态分类,它可分为现钞和现汇。
外汇有两个特征:一是以外国货币表示;二是可自由兑换。目前全世界有45个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港元等。从2002年2月起,欧元已取代瑞士法郎、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成为欧洲主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率
汇率又称汇价、兑换率,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即两国货币兑换时量的比例关系,或者说是以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它是外汇买卖业务货币折算的依据。折算两种货币的比率,首先要确定以哪一国货币作为标准,即汇率的标价方法。汇率的标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标价法,即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若干单位本国货币的表示方法;二是间接标价法,即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若干单位外国货币的表示方法。汇率有汇买价、汇卖价(钞卖价)、钞买价、中间价等四种。银行的钞买价比汇买价通常要低一些,这是因为外币现钞只有在支付一定的运输保险费运往货币发行国变成现汇后才能用于国际结算支付。我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有时使用中间价。现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外汇汇价采取两档汇价制,即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卖间的差价一般为5‰。
二、商业银行外汇业务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经办的涉及外汇收支的业务,即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在我国,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各金融机构,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外汇业务。各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下经营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保证国际收支均衡,增进国际间经济交流。
目前我国允许银行经营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汇担保业务;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外汇业务,是国际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有利于扩大国际交往,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有利于与国际银行业务接轨,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客户面,促进海外分支机构的建立,适应各类客户的需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与各国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与日俱增,外汇业务将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三、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核算的特点
办理外汇业务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办理外汇业务时,既要严格遵守国内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又要尊重他国有关制度,适应国际惯例,因此外汇业务核算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记账方法实行外汇分账制
外汇业务涉及本位币和外币,它们的货币单位和币值都不相向。在会计核算上,要求除了以本币为计量单位外,还要以外币为计量单位,核算和监督各种不同货币业务的收付及结存情况。为适应这一需要,必须采用专门的核算方法,即外汇统账制和外汇分账制。
1.外汇统账制
外汇统账制即本位币记账法,是以本国货币为记账单位,各种外国货币的收支均按照一定的标准折合为本位币再行入账。这一方法要求逐笔注明原币金额和折合率,不再专设外币账。外汇统账制按照折合标准,可分为“时价法”和“定价法”两种。时价法要求按外汇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定价法要求按事先规定的固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在我国,有涉外业务的企业一般采用外汇统账制记账,商业银行因涉及的外汇币种多,核算要求高,一般采用外汇分账制记账。
2.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又称原币记账法,它要求除了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外,同时还分别使用各种外币记账。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各种实际收付的外币(原币)为计量单位,对每种货币的收付,各设置一套明细账和总账,平时将所收到的外币,按照不同原币,分别填制凭证、记载账目、编制报表。
外汇分账制的主要内容为:
(1)外汇业务分别按币种建立独立的账务系统,与人民币分账核算。分账是指平时各种外币自成一套独立的账务系统,各有一整套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每一种分账货币都按原币金额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国内银行间进行外汇划转,也应填制原币报单,记原币账。遇有买卖外汇涉及两种不同货币时,通过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2)同一种货币,按其性质可分为现汇和记账外汇。现汇是指不需经货币发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在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记账外汇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有关贸易协定,贸易双方都以本国政府名义分别在对方国家指定的银行开立记账清算账户下的外汇。这种外汇清算前不能自由流通,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支付给第三国。记账外汇和现汇是在不同的清算方式下分别使用的,它们的性质不同,为了准确地反映外币资金的实际周转和存储的情况,必须将两者严格区分,分账核算。
(3)年终决算时,应按货币种类对各种分账货币分别编制决算表,再根据各分账货币决算表,按年终决算牌价分别折成人民币后,汇总编制“汇总人民币决算表”。实行外汇分账制,各种不同货币分别设账务报表,可以完整真实地反映各种外汇资金的增减变化及余额,便于外汇头寸调拨,有利于外汇资金运用和管理。
(二)单复凭证同时使用
外汇会计凭证以单式凭证为主,同时兼用复式凭证。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量大、分工细,原则上都采用单式凭证进行核算。使用单式凭证,每一笔业务都按会计科目分别编制传票,使经办不同科目的人员可以同时办理审核、收付、记账等手续。单式凭证传递迅速,便于整理和保管。但是,对于反映某些“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业务其固定对应关系的会计科目,使用复式凭证可以确切反映权责关系的发生和解除,在同一凭证上完整地反映一笔业务,从而简化编制传票手续。因此,外汇会计核算中常常还会使用复式凭证。
(三)设置“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买卖”科目是外汇会计采用外汇分账制下产生的一个特定科目。为了保持账务的平衡,凡是发生外汇业务活动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时,必须通过“外汇买卖”这个特定科目进行核算,并在本位币账和外币账上同时等值反映,这样可以联系和平衡不同货币之间的账务。
第二节 外汇买卖业务
外汇买卖,又称外汇兑换,是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由于使用货币种类不同,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这种按一定的汇率卖出一种货币,买入一种货币的业务,称为外汇买卖。
一、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买卖科目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核算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在填制传票、编制分录、记载账务簿时,外汇和人民币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当买入外币时,以外币为记账单位记入(外币)“外汇买卖”账户的贷方及其相应的外币会计科目借方;同时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以相应的人民币金额记入(人民币)“外汇买卖”账户的借方及其相应的人民币会计科目贷方。卖出外币时,记账科目与以上相同,但借贷方向相反。如果某种外币的买入大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贷方余额,俗称“多头”;反之,买入小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借方余额,俗称“空头”。
当某种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对银行来说,外币“多头”有利,“空头”将遭损失;相反,若汇率呈下降趋势,则“空头”有利,“多头”有损。因此,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外汇买卖”账上各种外币账户的余缺情况,以便在遇到外汇汇率急剧变动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遭受损失。商业银行年度会计决算时,各种外币“外汇买卖”科目的外币金额按决算汇率折算为本币金额,然后将它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可视作外币金额的成本)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转入损益帐户。
二、外汇买卖传票
银行发生外汇买卖业务时,均应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外汇买卖传票分为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外汇买卖贷方传票和外汇买卖套汇传票。银行通常使用的外汇买卖传票,都是多联套写的传票,即一套传票中包括了某一类外汇买卖业务所需的所有传票。对同一货币、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和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汇总填制一套外汇买卖传票,既简化了手续,又有效避免了差错。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和外汇买卖贷方传票一般由三联组成:一联是外币的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人民币的外汇买卖传票,第三联是外汇买卖统计卡。外汇买卖套汇传票一般由五联组成:两联是外汇的外汇买卖传票,两联是人民币的外汇买卖传票,第五联是两种外汇套汇的统计卡。
三、外汇买卖账簿
外汇买卖科目设置总账和分户账两类账簿。
外汇买卖科目总账按各币种分别设置,通常采用三栏式。外币的外汇买卖总账应于每天营业终了,根据各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填制,人民币的外汇买卖总账则根据人民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登记,然后根据上日余额分别求出本日外币和人民币的余额,记入余额栏。
外汇买卖科目分户账是一种特定格式的账簿,由买入、卖出、结余三栏组成,将人民币和外币金额记在同一张账页上。记账时,因外币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及人民币金额及汇率,记账时,凭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账。如果买入外币大于卖出外币数,则外币结余可以买入外币(贷)项数减去卖出外币(借)项数,余额为贷方外币结余数,人民币则将买入外币人民币借方数减去卖出外币人民币贷方数,等于人民币借方结余余额。目前银行外汇业务中,外汇买卖科目一般设三个分户账:额度户、结售汇户和调剂户。
四、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一)结汇售汇的核算
在我国,企业通过指定银行收付外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企业按规定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人民币的行为,称为结汇。企业需要使用外汇时,需持有效凭证,到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购买,银行卖给企业外汇的行为,称为售汇。
1.结汇业务的核算
结汇业务包括买入外币现钞和买入现汇两种,其账务处理的方法是相同的。
借:现金——外币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同时按买入价折算后人民币等有关账户,作分录如下: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人民币户 (人民币)
处理时要注意区分钞买价和汇买价。
2.售汇业务的核算
售汇业务包括卖出外汇现钞和卖出现汇,其账务处理方法是相同的。
借:现金——人民币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外币户 (外币)
由于银行卖出外钞和外汇的价格是相同的,所以不用区分银行卖出外钞和外汇的价格。
(二)套汇的核算
套汇是指将一种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外汇的业务,原则上通过人民币核算。目前在我国允许交易的币种有3种,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没有直接比价,必须将买入的外币按其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将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以另一种外币的卖出价套算出另一种外币的金额。套汇业务具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同外币之间的套算,即一种外币兑换为另一种外币,先买入一种外币,按买入价折成人民币数额,再卖出另一种外币,把人民币数额按卖价折算为另一种外币;二是同种货币之间的套算,包括现钞兑现汇或现汇兑现钞,因为同一外币体现在汇率上,现钞和现汇价值有所差异,所以也必须按套汇方法处理。
1.不同币种之间套汇的核算
买进A种外币时:
借:××科目 (A种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A种外币)
通过人民币折算: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卖出B种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B种外币)
贷:××科目 (B种外币)
2.同种货币之间的套汇核算
同种外币现钞兑现汇时: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三)自营及代客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
自营外汇买卖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以自有和筹措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外汇的活动,包括银行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活动。自营外汇买卖集中在总行办理,一般由总行国际资金部门委托交易室买进或卖出,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记录其借贷账户。
代客外汇买卖是总行接受分(支)行或企业单位的委托,买入或卖出外汇,并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交易经营活动,包括银行代客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活动。
第三节 联行及代理行外汇往来业务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银行进行外汇资金往来,由此而产生的资金收付、划转、清算的账务处理,称为联行外汇往来。外汇业务比人民币业务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往来双方既可能是国内行,也可能是国内行与外国银行,或国内行与国外联行,处理时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清算外汇资金。目前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和清算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是国内银行总、分、支行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是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也是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的重要内容之一。设置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用以核算全国联行行号的总、分、支行之间办理异地外汇资金划转往来。发报行发出借方报单、收报行收到贷方报单时,记入借方;发报行发出贷方报单、收报行收到借方报单时,记入贷方;余额由借贷双方共同反映。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采用总行集中销账制,将账务划分为往户和来户两系统,两个关系行直接往来,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核算,由总行凭发报、收报两行寄送的报单销账联集中办理对账,进行管理和监督。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的基本凭证为联行报单,共有六种:邮划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贷方补充报单。外汇邮划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为六联,其余四种均为三联,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填制。
外汇业务发生时,由发报行填写报单。邮划报单在第一联报单上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二、第三联及附件,用联行专用信封寄收报行,第四联暂留存,第五联作往户卡片账,第六联作往户传票;电划报单则根据填制报单内容向收报行拍发电文,对一式三联报单的处理如邮划报单四至六联的处理。收报行收到邮划报单第一、二、三联及附件后,以第一联代来户传票,第二联作为户卡片账,第三联留存;收到电文,则凭电文填制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处理方法与邮划报单一致。
每日营业终了,各行应根据当日本行填制留存的第四联报单及发报行寄来的第三联报单,分别币种、借贷方进行整理,并填制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报单第三联、第四联寄总行,一份留底。总行对各行寄来的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及报单第三联、第四联审查核对无误后,加盖日期戳记,办理逐笔销账,对超过一般处理日期未销讫联,应填制未达查询书及时查询处理。
二、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指国内分、支行和海外分支机构(包括港澳地区)间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它是国内联行间办理外汇结算和资金调拨的重要工具。凡是与国外联行及我国港澳地区联行开立账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时,国内银行用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核算;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使用“联行往来”账户核算。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开立的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执行。国内联行发出借方报单、收到贷方报单时,记入借方;国内联行发出贷方报单、收到借方报单时,记入贷方;余额借贷双方共同反映。
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如在我方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以国外联行为申请开户行,国内联行为接受开户行;如在对方银行开立账户,则以国内联行为申请开户行,国外联行为接受开户行。开户时,双方都以对方行名开户;开户后,相互寄发报单直接往来。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报单分为借方和贷方报单两种,根据发报行的会计分录决定填制借贷方报单。如果发报行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则填制借方报单;如果发报行的会计分录为贷记“我国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账户,则填制贷方报单。报单均为一式两联,一联寄对方行,一联作传票凭以记账。接受开户行填制报单时,应注明“已借记”或“已贷记”字样;申请开户行在填制报单时,应注明“请借记”或“请贷记”字样以示区别。定期对账时,由接受开户行寄送对账单,申请开户行核对销账,并按期向接受开户行填发对账回单,表示认可。
三、代理行往来
代理行往来是指国内外汇银行与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代理行间由于代理国际金融业务而发生的外汇资金往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不断增长,国外代理行往来非常频繁。国家外汇银行总行有选择地与外国银行互订契约,在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或国外银行在我总行开立账户,用于办理相互间的外汇资金账务往来。目前,国外代理行往来主要分存放国外同业、国外同业存款和国外协定银行往来三种类型。
(一)存放国外同业
存放国外同业是指银行存放在境外账户行的外汇款项和往来业务。我国银行可根据业务和资金管理的需要,选择在资信可靠的国外代理行开立现汇往来账户。日常往来款项设置资产类账户“存放国外同业”,按国外代理行设分账户,用以核算本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款项及收付情况。存入外汇资金时,记入借方;支用外汇资金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现汇款项结存数。开户时,由总行集中对外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有关分支行可共同使用该账户。具体核算有以下几种:
1.总行集中记账
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仅有较少的业务往来,且无账户关系时,经办行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逐笔划转账款,由总行办理记账业务。
2.分散记账
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有印押关系,有一定的业务量,但无账户关系时,经总行同意,经办行可以以国外代理行的名义立户记账,并根据账户的收付情况,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将头寸按规定比例拨交总行或向总行领用。
3.开立分户记账
经办行与国外代理行有账户关系,且日常业务量频繁时,分户的每日余额根据总行与国外账户行的约定,由国外账户行按余额全数或大数拨入总行户,经办行接到国外账户行转拨头寸通知书时,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上划总行转入总行户。
(二)国外同业存款
国外同业存款是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的外汇款项存放和往来业务,它是银行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日常往来款项可设置负债类账户“国外同业存款”,用以核算国外代理行以自由兑换货币存入的款项及收付情况。国外代理行存入外汇资金时,记入贷方;支取外汇资金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国外银行存入现汇款项的结存数。
“国外同业存款”账户按国外银行设立分账户,其开户与记账由总行统一掌握,有关分支行可共同使用总行账户。经办行如与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发生收付款项时,应按款项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总行,由总行逐笔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划转。总行应按月或按旬向对方行寄送对账单,经对方行寄回对账单回单,表示双方账户核对无误。年终对“国外同业存款”账户,应按照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及时通知国外开户行。
(三)国外协定银行往来
国外协定银行往来是指缔约国双方银行根据双方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贸易议定书所开立的双边或单边清算货币账户,办理协定项下贸易和非贸易账务处理和资金结算的业务。对协定项下的日常往来款项可设置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国外协定银行往来”,用以核算协定记账结算的资金。发生应收债权时,记入借方;发生应付债务时记在贷方;余额在借贷双方分别反映。本账户使用记账外汇,不能自由支付使用,不能转让给第三国使用,只能用于双边结算。
协定账户又称清算账户,包括清算甲账户和清算乙账户两种。清算账户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统一由国家指定的清算银行和对方国家银行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并由清算银行集中记账。清算银行在开户时,应通知国内各有关银行;账户结束时,清算银行应通知对方银行确认,还应及时通知国内有关银行。经办行需要使用该账户收付款项时,应填写报单逐笔通过“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账户进行核算。协定银行往来业务使用的报单有“已借记请贷记通知书”和“已贷记请借记通知书”两种。对于协定账户的资金清算,应严格按照有关协定的规定,通过结转其他协定(协议)或使用现汇结清等形式办理。
第四节 外汇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外汇存款业务
(一)外汇存款的种类
外汇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持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并在以后随时或约定期限存取,银行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的业务。外汇存款是银行聚集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外汇存款按存款对象和管理要求不同,分为甲种存款、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三类。
甲种存款是单位存款,一般只开立外汇户。单位外汇存款的主要对象是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包括: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机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部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及经央行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等。
甲种存款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按支取方法的不同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 00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机关单位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四档,三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分为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五档。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 000元的等值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根据现行的规定,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等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在存款日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上述之一货币办理外汇存款。
乙种外币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和短期来华人员,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存给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丙种外币存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乙种和丙种外汇存款,有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支取,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五档,起存金额为不低干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与甲种相像。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都可开立外汇户,也可开立外钞户。银行可根据存款人存入的资金形态及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
(二)外汇存款的核算
外汇存款的核算分存入、支取和计息三个环节。
1.外汇存款的开户及存入的核算
外汇存款开户时,应由开户单位或个人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交银行,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立存折户,需填制存款凭条;开立往来账户,需填制送款单。申请外汇定期存款时,定期存款的开户申请书上应填明户名、地址、存款种类、存款期限等内容,连同外汇或外钞一并提交银行。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及存入手续,存款人书面约定存取方式,要求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银行印鉴。
存入外汇现钞时,按存入日的现钞买入价和同种货币现汇卖出价折算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外汇定期存款 (外币)
2.外汇存款支取的核算
支取外汇存款时,外汇活期存款往来户应凭签发的支票支取;外汇活期存款存折户应凭加盖预留印鉴的存折支取;外汇定期存款应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到期将定期存单提交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支取手续。
取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定期存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3.外汇存款利息的核算
外汇活期存款分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支票户不计息,存折户计息。活期存款采用余额表按季计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以原币主动入账。12月21日至31日的利息并入下半年。活期存款是浮动利率,若利率变动,采取分段计息。
计息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 (外币)
贷: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外汇定期存款到规定日期支取本金与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按对年对月计息,不足1年或1月的零头天数折算成日息计算。存款到期,利随本清,一次计付利息。如遇利率调整,调整后的利率,只有在定期日满日后,方可采用,在定期日内仍以原利率计算利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当日利率计算利息;存款到期未办理支取,逾期部分按取款日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定期存款未到期不能提前支取。若银行同意客户提前支取,则利息以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计息时会计分录如下:
计息时:
借:利息支出 (外币)
贷:应付利息 (外币)
存款到期付息时,存户提取本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 (外币)
外汇定期存款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二、外汇贷款业务的核算
外汇贷款是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放款业务,是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商业银行将其在境外筹集的资金、在国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以及国家拨付的外汇资金贷放给具备贷款条件、需要外汇资金、能创造外汇收入和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外汇贷款对于扩大进出口贸易,支持生产和流通,提高企业创汇能力,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外汇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外汇贷款、中期外汇贷款和长期外汇贷款三种。短期外汇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中期银行会计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5年,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外汇贷款中一般以短期贷款为主。本节主要介绍短期外汇贷款的核算。
(一)短期外汇贷款的核算
1.贷款的发放
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填具外汇贷款申请书。银行信贷部门根据程序,进行评估,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注明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银行与企业应负担的经济责任,然后开立外汇贷款账户。
借款单位一般委托外贸公司代办进口并使用信用证或进口代收等方式进行结算。当发生实际付汇时,借款单位填制短期外汇贷款借款凭证一式五联,提交银行。第一联为短期外汇贷款借方传票;第二联为备查卡片,由经办银行留存;第三联为支款通知,交借款单位;第四联为支款通知副本,交负责归还外汇额度的有关单位;第五联为支付通知副本,交代办进口的外贸公司。银行审核借款凭证有关内容与借款契约规定结果相符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贷: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2.贷款的计息
短期外汇贷款因利率的不同,分为优惠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是按低于正常利率所发放的贷款,按优惠利率计息。浮动利率贷款则是以国际金融市场现行利率加一定利差构成的利率,浮动计息,由银行不定期公布利率,有1个月、3个月、6个月及1年浮动四种。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浮动利率档次向银行贷款,在该档次内无论利率有无变动,都按贷款日确定的该档次利率计算利息,该档次期满后再按新利率计算。
短期外汇贷款,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日填制短期外汇贷款结息凭证联,一联作借方传票,一联作结息通知单交借款单位,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贷:利息收入——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币)
3.贷款的收回
短期外汇贷款应按期归还,也可以提前全部或分批偿还。借款单位如使用现汇偿还,直接减少其外汇存款即可。如不直接以外汇偿还,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借款单位必须将外贸公司签发的“还汇凭证”和填制的“短期外汇贷款还款凭证”一并提交银行。还汇凭证是外贸公司为借款单位偿还外汇额度的证明文件。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后,还汇凭证由经办银行留存,一份作短期外汇贷款贷方传票附件,一份银行签章后交外贸公司作为已扣外汇额度的通知。短期外汇贷款还款凭证由一式七联组成,其中一联为贷款收账通知交借款单位,一联为卖出外汇统计联由银行留存,其余五联为下列会计分录的传票。最后一个结息期至还款日尚未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利 息收入——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币)
第五节 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
国际结算业务是指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通过银行办理相互间由于商品交易而引起的外汇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可分为现汇结算和记账清算两类。目前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结算,一般以现汇结算为主,主要采用信用证、汇款、代收及托收等三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由银行承担一定风险和进行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风险的负担过于偏重一方。这种由单方面承担风险的支付方式,不能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信用证结算方式以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为基础,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
一笔信用证业务,大体要经过六个环节,即进口商申请开证、进口方银行开证、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受证出运、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进口商赎单提货。
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双方经过询价、发价、还价、反还价,直到确认接受,一笔业务最后成交,进出口商订立贸易合同。进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授信行为,是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进口押汇”。
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直接寄给出口商,或经进口商寄给出口商,也可通过作为开证行国外代理的出口地银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出口商。出口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做好信用证上签字(或密押)核对工作。因为通知行必须使信用证表面真实、可靠。待通知行与开证行交涉后,证实印鉴相符时,再进行正式通知受益人。出口商收到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双方所确认的合同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编制和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连同签发的汇票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送交信用证规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议付银行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信用证项目单进行审核。然后分别情况,对外贸公司进行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议付行在对外贸公司办理结汇的同时,向有关方索汇。议付行付款后,开证行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进门商将开证行所垫票款及发生的费用一并付清,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进口商付款废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提货。
(二)信用证业务核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可分为出口信用证结算和进口信用证结算。
1.出口信用证业务核算
信用证项下出口结算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按照其条款的有关规定,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结算,包括受理国外开来信用证、交单议付、结出汇三个环节。
(1)受理信用证。商业银行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对开证行的资信、资金、实力、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保证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表示信用证能否接受或如何修改。当确认可以接受时,即编制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将信用证正本交有关出口公司,公司据以发货,同时根据信用证副本编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传票,登记表外账户,以备查考。
受理信用证后,如接到国外银行通知要求修改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受益人因故申请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往其他行时,除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或转让手续外,其增减金额均通过“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核算。
开证行如果预先汇入信用证项下押金,并授权银行在议付单据后加以扣抵的,议付银行可在收到汇款后作如下分录: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存入保证金 (外币)
(2)交单议付。议付银行应对出口公司交来的办理议付的信用证和全套单证,按信用证条款逐项认真审查,保证单证一致、单单相符。银行审单无误后,应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及运输方式,并编列银行出口押汇编号,填制“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同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按一定的索汇方法向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当天议付笔数,同寄发索汇电信笔数进行核对,防止漏寄议付单据和索汇电信,以保证向国外银行索汇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议付寄单后,即对国外银行拥有了收款权益(或有资产),同时对出口公司也承担了付款的责任(或有负债)。在账务上销记“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账户,同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3)出口结汇。出口结汇是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最后环节,是银行收到国外银行收账通知书时,按规定的汇价买入外汇,同时折算成人民币,并支付给出口公司的结算过程。
出口方议付行在接到国外银行的“已贷记”或“请借记”通知书时,办理出口结汇手续。作如下分录: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或: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或: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营业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 (外币)
如该出口商仅有本币账户,则应按当日牌价折成本币结汇入账。作分录如下: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营业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 (外币)
外汇买卖 (外币)
再按汇买价折算后作分录: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外汇活期存款 (人民币)
2.进口信用证业务核算
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根据经批准的进口单位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或信用保证书,凭国外寄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对外付款并向进口公司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具体核算如下:
(1)开立信用证。进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自身情况,酌情收取保证金,并选择信誉高、资本实力雄厚和经营能力强的国外银行作为代理行签发信用证。信用证签发后,银行即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一式六联,第一联信用证正本;第二联信用证副本;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代统计卡;第四、第五联信用证副本由开证行加盖进口业务专用章后退给进口单位;第六联随附开证申请书作为卡片账,同时填制转账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开证人户 (外币)
贷:保证金——开证人户 (外币)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收:开往国外保证凭证
(2)修改信用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进口商因故要求修改信用证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应认真审核印鉴。经审核同意后,应及时通知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修改信用证的金额。对信用证金额增加或减少的修改,都应填制“开往国外保证凭信”传票,并在信用证留底联上批注、结出余额。当信用证到期后,应将逾期失效金额同有关合同联系确认后,填制传票予以冲销,并将信用证留底卡余额结平。
(3)审单付款。收到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及时送进口公司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理付款或承兑,并对进口公司办理进口结汇。信用证项下审单付款,分为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和远期信用证审单付款两种。
即期信用证审单付款,分为国内审单付款和国外审单付款两种,大多采用单到国内审单付款。单到国内,经进口方审核相符确认承付后,开证行按信用证规定条款,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并编制付款报单寄议付行或拍发电报,同时与进口单位办理结汇。对没有现汇账户的公司,则通过人民币结汇。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开证人户 (外币)
保证金——开证人户 (外币)
贷: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外币)
进口付款后,转销表外科目:
付:开往国外保证凭证
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银行担保,获得远期支付款项的方式。远期信用证审单付款的核算手续,分承兑和到期付款两个阶段。当开证行接到议付行寄来单据,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应承担信用证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后开证行发出“承兑通知书”,说明承兑日期、付款到期日及付款方式。承兑信用证到期日,抽出“承兑汇票”,在信用证留底注明销账日期并办理转账。到期付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证金——开证人户 (外币)
外汇活期存款——开证人户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二、汇款结算方式的核算
汇款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金额的款项划转到国外汇入行,交与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主要用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或某些先款后货的贸易结算,单位、个人均可委托银行办理。
根据汇款选用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汇款结算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付款行)。但如款项由汇款人自己收取,则汇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
(一)汇出国外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签发信用工具,委托境外代理行或异地银行解付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银行接受汇款人的申请后,应按汇款人的要求填写汇款凭证,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如果商品进口货款通过汇款的方式结算,这种汇款一般称为汇出进口货款。
1.汇出时
借: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2.解付时
借:汇出汇款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二)汇入国外汇款
汇入国外汇款是指汇入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和国内联行的电汇、信汇委托,以及受益人(收款人)提示的汇票,把汇入的汇款解付给收款人的过程。如果国外进口商以汇款的形式,将出口货款汇给我国出口商,其货款流转一般有两个过程:一是从国外进口地银行汇入我国银行,二是由我外汇银行将汇入款项解付给出口单位。汇入汇款一般以收妥解付为原则,如双方有协定或代理和约规定,也可垫付头寸解付。
(1)汇入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 (外币)
贷:汇入汇款 (外币)
(2)解付时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三、托收和代收结算方式的核算
托收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收货款后汇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按是否附有出口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托收业务的核算包括进口代收和出口托收两个方面。
(一)出口托收业务核算
出口托收是出口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约,在规定期限内备货出运后,将货运单据连同以进口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一并送交银行,由银行委托境外代理行向进口买方代为交单和收款的一种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托收出口款项,一般经过两个过程:一是托收过程,二是收妥结汇过程。
1.托收
出口商根据合同备妥出口托收单据,填写“出口托收申请书”,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托收银行对出口单位交来的有关单据及托收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编列顺序号,填制“出口托收委托书”,寄国外代收银行委托收款。
发出托收时: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 (外币)
2.收妥结汇
出口托收款项一律实行收妥进账的做法,即根据国外银行的贷记报单或授权借记通知书办理收汇或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外贸外事企业存款 (人民币)
营业收入——手续费 (人民币)
(二)进口代收业务核算
进口代收是指国外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通过国外托收银行寄来单据,委托我国银行向进口单位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若进口业务通过代收方式进行,则银行一般在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时,代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1)收到国外单据时:
借:应收进口代收款 (外币)
贷:进口代收款 (外币)
(2)代公司办理对外付款时:
借:进口代收款 (外币)
贷:应收进口代收款 (外币)
借:外贸外事企业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第六节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核算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指进出口商在商品的采购、生产、打包、仓储、出运以及结算等各个环节,从不同渠道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以加速商品流通,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进出口贸易融资建立在国际结算基础上,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延伸。
一、进出口贸易融资的种类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方式,它的风险小,利润高,符合银行资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进出口贸易融资,可分为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贷款、出口信贷和银团贷款等。
进口押汇是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或付买单向进口单位的融资贷款。打包放款是出口地银行在出口商备货过程中因出口商头寸不足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这种短期贸易贷款是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出运货物。由于早先该贷款解决受益人包装货物之需,故俗称打包放款。
国际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国际商业银行或商人银行作为贷款人,向某个企业或政府提供一笔金额较大的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7~10年。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使借款人在相对较快的时间内筹到金额较大的、单位成本较低的资金,使贷款人在每笔业务中共享权益,分担风险。
出口信贷指发达国家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资本货物的出口,通过提供信贷担保给予利息补贴的办法,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和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的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大,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市场利率,利率差额由出口国政府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出口信贷有指定用途,即该项融资限于购买贷款国家的商品。出口信贷可分为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福费廷、混合信贷等。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贷款,支付有关的费用。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福费廷票据一般是以国际正常贸易为背景的,不涉及军事产品。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贴现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本节将主要介绍进出口押汇、买方信贷、银团贷款。
二、进出口押汇的处理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托收项下进口押汇两种,均是在银行收到有关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押汇申请,先行垫款对外支付,转而向进口商办理付款赎单手续,收回贷款,提交单据的过程。
出口押汇是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需要立即付款,由本行垫付款项(先从出口单位应收货款扣除一定外币利息,将货款交出口单位,然后向开证行索偿)。出口押汇是银行预先垫款买入一笔尚未收妥的外汇,有一定的收汇风险。因此,应确保押汇项下单据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开证行、付款行资信良好,所处国家政局、经济稳定,外汇充裕;收汇条件合理,不受限制。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银行应设进出口押汇科目并按进口、出口押汇及客户设明细账。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进口押汇——××户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进口单位偿还本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假定以外汇偿还):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进口押汇——××户 (外币)
利息收入 (外币)
进口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天数×日利率
如需要结汇处理,还应通过外汇买卖科目。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进口押汇——××户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外汇活期存款 (人民币)
收到国外议付行划收头寸报单,收回出口押汇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进口押汇——××户 (外币)
出口押汇的会计核算可以参考进口押汇的核算。
三、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的特点是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但一般只限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资本货物(如机器设备)及与贷款项目相关联的商品。进口买方信贷要事先与国外签订协议,总协议由总行统一对外谈判签订,通知各分行或有关部门执行。总协议项下各个项目的具体分协议可由总行对外签订,也可以总行授权分行谈判签订。不论是总行或是分行签订,均由总行按协议商定的金额,集中使用“买方信贷用款限额”表外科目进行控制。
根据协议,买方信贷一般需要用现汇支付,没有现汇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可用人民币向银行购汇支付定金。
借款单位以现汇支付定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借款单位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定金时按卖出价折算,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一)贷款的使用
买方信贷下的进口支付方式,一般使用信用证,各地分行接到国外银行寄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经审核无误,对外办理支付时,填制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贷方报单划收总行。
进口商银行总行收到出口商银行贷款起息通知时作如下分录: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 (外币)
同时应按支款金额销记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登记簿。
进口商银行分行收到总行买方信贷起息通知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户 (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二)贷款本息的偿还
买方信贷项下借入款的本息,由总行统一偿还,总行按照协议计算利息。对国外贷款行寄来的计息清单,要认真核对,及时偿还。会计分录如下:
借:借入买方信贷款 (外币)
利息支出——借入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国内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契约规定计算利息并按期收回。借款单位如以自有外汇偿还贷款本息,则不通过外汇买卖,直接以现汇偿还。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按规定于到期日将本息转入“短期外汇贷款”科目核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各口岸分行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单位有外汇额度或交来外贸还汇凭证以人民币办理结汇,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买方信贷外汇贷款——××户 (外币)
利息收人——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利息 (外币)
四、银团贷款的核算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按其在银团中发挥的作用,可分为牵头行、副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参加行的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可比照一般贷款核算手续处理。商业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代理行时,为单独反映银团贷款资金往来的资金收付,应开设“银团贷款资金往来”和“银团贷款收益”两个账户。凡办理银团贷款的资金往来用前者核算,该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对借款单位的债权,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对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的负债。该科目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借款单位和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分设账户。凡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所得的利息手续费、承担费等均用“营业收入——银团贷款收益”科目核算。收到借款单位的利息及费用时贷记此科目,支付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利息和费用时,借记此科目。
银团贷款的转账步骤及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拨来的资金
借: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贷:银团贷款资金往来——××行 (外币)
(二)费用收取和支付
银团贷款费用包括管理费、代理行费、安排行费、法律费、杂费、承担费、利息等,除管理费、安排费、法律费、杂费一次性支付外,其余均按协议规定收取和支付。
收取银团贷款手续费、承担费等,按份额分配给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时: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营业收入——银团贷款收益 (外币)
借:营业收入——银团贷款收益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三)按贷款合约发放银团贷款给借款单位
借:银团贷款资金往来——××户 (外币)
贷: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1)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银团贷款资金往来——××户 (外币)
收回贷款本金后应将其中部分拨还参加银团贷款各银行:
借:银团贷款资金往来——××行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2)收取贷款利息时: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营业收入——银团贷款收益户 (外币)
借:营业收入——银团贷款收益户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外币)
本章小结
外汇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展对外政治、经济联系的重要手段。外汇业务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其核算有自身特点。外汇业务主要实行分账制,设置外汇买卖科目,有利于保持人民币与外币金额的平衡性。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个特定科目。外汇买卖业务主要有结售汇、套汇和自营及代客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三种,它们的核算有各自的特点。
外汇业务比人民币业务涉及的地域范围更广,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清算外汇资金。目前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和清算主要有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代理行往来。
外汇存款是银行聚集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外汇存款可按存款对象划分为: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和丙种外币存款三种。外汇贷款是银行外汇资金的主要运作形式,对于扩大进出口贸易,支持生产和流通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际贸易结算一般以现汇结算为主,主要采用信用证、汇款、代收及托收等三种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为基础,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外汇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它的收益率高,利润丰厚,可以密切银企关系。进出口贸易融资主要有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打包贷款、出口信贷和银团贷款等。
关键术语
外汇和汇率 外汇买卖 外汇存贷款 进出口押汇 买方信贷 信用证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外汇?什么是汇率?
2.什么是外汇买卖?外汇买卖业务如何核算?
3.什么是国外代理行往来?试述联行及国外代理行往来的类型。
4.什么是外汇存款?什么是外汇贷款?
5.什么是买方信贷?买方信贷有什么特点?
6.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时主要有哪些核算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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