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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的最新交易策略理论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也有多个版本。国内学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也存在多种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正是基于这种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并基于不同的结果而赋予交易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衍生金融工具正是旨在约定这些权利义务的一种契约。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源于一定的市场需求。针对不同的交易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者必须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才能满足交易者的不同需求。衍生金融工具的功能包括

第十八章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

本章要点

1.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和特点

2.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类型

3.衍生金融工具与商品期货会计的关系

4.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的挑战

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金融工具日益多样化。商业银行除了参与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还要大量涉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地位会日趋重要,其会计核算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前沿问题。本章在介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简要介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方法,旨在让读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有初步的了解,并为进一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一节 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概念

要研究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衍生金融工具,它有哪些主要特征,以及其主要功能如何。本节将针对这些问题做最简要的介绍。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衍生金融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又名金融衍生工具、衍生金融商品、金融派生品等等。迄今为止,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学术界对于什么是衍生金融工具这一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也有多个版本。

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法伯齐在《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一书中指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对某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的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

1994年8月,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国内学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也存在多种理解。周立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另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工具。”王建国认为:“衍生金融商品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商品为基础,以杠杆或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它既指一类特定的交易方式,也指由这种交易方式形成的一系列合约。”

借鉴上述观点,我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合约,这种合约使交易对手的一方在未来对某种基础资产有一定的债权和相应的义务。从更广义的角度看,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双边合约或付款交换协议,其价值源于或派生于有关基础资产的价格及价格的变化。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点和功能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性质

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出发,容易发现它具有三个基本的性质:

1.衍生金融工具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

传统金融工具是在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以前就长期存在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外汇、银行存单、商业票据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主体对金融工具的需求逐步多样化。传统金融工具难以满足市场对金融工具的新需求和特殊需求。这一背景推动了金融创新,成为了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直接动力。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迅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充分运用衍生技术,开发出多样化的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仍然是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合约,或者是传统金融工具的各种组合。无论衍生金融工具的形式如何多样化,其产生和发展都不同程度地依赖于传统金融工具。

2.衍生金融工具着眼于未来的某种结果

虽然衍生金融工具要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但与之有关的交易却是着眼于未来,而不是当前。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可能在未来导致某种结果,但交易者事先并不能确切地知道会出现何种结果。交易发生时,未来的盈亏具有随机性,盈亏的准确数额只有在未来才能准确地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正是基于这种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并基于不同的结果而赋予交易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衍生金融工具正是旨在约定这些权利义务的一种契约。

3.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明显的杠杆效应

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交易者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证金就能够交易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是基于对未来市场行情的预测,并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参与何种交易以及把多少资金投入交易。这种交易与普通商品劳务以及传统金融工具的最大区别在于,参与者只要投入少量资金就能够进行几十倍金额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以通过交易实现以小博大。这种特性即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1.构造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往往要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传统金融工具,是这些传统工具的某种组合。根据衍生金融工具与传统金融工具的关系不同,又可将其划分为基本衍生工具和再衍生工具。前者是传统金融工具的组合,而后者是基本衍生工具的再组合。不难看出,基本衍生工具的复杂性超过传统金融工具,而再衍生工具由于进行了二次组合,其复杂性的远远超过传统金融工具和基本衍生工具。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仅靠人们的经验进行组合已难以满足金融市场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已开始大量运用人工智能、计算机技术和自动化技术。这些技术的运用又进一步增加了其构造的复杂性。

2.交易的低成本性

由于具有明显的杠杆性,交易者可以通过参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很低的交易成本实现规避风险或投机获利的目标。例如,投资者如果希望通过股票交易赚取利润,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才能购进股票。资金实力较弱的投资者即使发现了很好的盈利机会,由于资金不足,也难以购进大量股票,从而丧失这种机会。然而,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股票指数期货则与此不同。投资者购买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只需付出比购买某种股票少得多的资金就能抓住相应的投资机会。

3.设计的灵活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源于一定的市场需求。从它产生的第一天开始,这种需求就不是单一的需求,而是高度多样化的需求。这一点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也具有高度的灵活性,旨在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需求。同样是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的参与者是为了保值避险;有的是为了投机盈利;有的是为了套取无风险的额外利润。针对不同的交易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者必须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才能满足交易者的不同需求。衍生工具的设计可以根据不同参与者在时间、杠杆率、风险程度和价格参数上的不同需求而进行设计、组合和拆分。

4.经济形态的高度虚拟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既依赖于实体经济,又相对独立于后者。金融交易主要表现为虚拟资本的循环运动。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属于金融交易,它与实体经济的交易相比本来就具有明显的虚拟性。然而,衍生金融工具又是传统金融工具的组合,甚至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组合,它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变得更为间接。在权利义务上,甚至很难看出一些新型衍生金融工具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不仅在经济形态上具有虚拟性,其虚拟程度还远远超过传统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功能

衍生金融工具的功能包括定价、规避风险、盈利和资源配置等方面。首先,市场交易者根据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和对未来的预期,反复参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并在市场中形成衍生金融商品的供求关系,通过供求关系形成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其次,市场中不同的参与者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有的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有的是为了投机牟利。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为两种类型的交易者提供了实现其目的的机会。第三,在价格发现机制的作用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以使社会资金从低利润的部门流向高利润的部门,从而提高资金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分为若干种类型。常见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按交易方法不同分类

这种分类是各种分类法中最基本的一种。按交易方法不同,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分为金融远期(Forwards)、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四种类型。金融远期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主要类型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股票合约等。金融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标准数量的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主要类型有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金融期权是指合约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约定的时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金融工具所达成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金融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者按照其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如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二)按相关传统金融工具的不同分类

衍生金融工具需要直接和间接地以一定的传统金融工具为依托。根据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传统金融工具的不同,可以把前者分为股权式衍生金融工具(Equity Derivatives)、货币衍生金融工具(Currency Derivatives)和利率金融衍生工具(Interest Derivatives)。股权式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类型有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以这些合约为基础的混合交易合约。货币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各种货币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类型有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这些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利率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常见类型有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这些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三)按交易性质的不同分类

按交易性质的不同,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分为远期类工具(Forward-based Derivatives)和选择权类工具(Option-based Derivation)。远期类工具是交易双方的风险收益对称的衍生金融工具,即双方均承担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特定条件进行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典型的有远期合约(如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利率协议)、期货合约(如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以及互换合约(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选择权类工具则是交易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的衍生金融工具,即合约的买方享有不执行合约的权利,但合约卖方却要在买方选择履行合约时承担执行合约的义务。典型的有期权合约(如货币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以及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和利率上下限等期权衍生形式。

第二节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产生

(一)商品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

金融期货是衍生金融工具一种重要的早期形式。虽然其交易对象不同于商品期货,但金融期货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在权利义务上极为类似。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商品期货会计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会计学界一般认为,商品期货会计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重要渊源,两者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考察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应当从商品期货的会计核算出发。

1.远期合同交易与相关会计核算

商品期货交易是在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远期合同交易是商品期货交易的前身和基础。早在公元前的希腊和罗马,就有了简单的远期合同交易。1570年,英国伦敦开设了世界上第一家交易所,从事先签合同后交割的远期交易。1730年,日本大阪创办了专门进行大米远期合同交易的“米相场”;同一时期,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也建立了远期合同交易的粮谷交易市场;比利时的安特卫普也出现了咖啡远期合同交易市场。

当远期合同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就产生了。在这种交易方式中,交易双方要在合同中订明交易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交易双方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商品或支付货款的义务。合同成立后,购货方一般需要向销货方预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这样,一方向另一方预付定金就会形成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双方均须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于是,对预收和预付定金的会计计量和记录就成为了商品期货会计的萌芽。

2.商品期货会计的产生

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品种的增加以及世界市场的形成,远期合同交易逐步走向标准化;远期交易逐步从不规范走向规范,从场外走向场内,交易合同也逐渐成为标准化的商品期货合约。原来的远期合同交易最终转化为商品期货交易。1848年,美国芝加哥建立起专门从事谷物期货合同交易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标志着现代商品期货市场的正式建立。此后,由于交易场所日渐规范,交易目的日趋复杂,交易次数日益频繁,进而更需要进行适时的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及时反映盈亏。这种需求推动了商品期货会计的产生。商品期货会计的目标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为各种信息使用者提供从事期货交易活动所需要的定量化财务信息。按照会计主体不同,商品期货会计可以分为期货交易所会计、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和从事交易的企业会计。期货交易所会计和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均未突破传统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但是,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会计却面临一些在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的框架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开新仓时是否对期货合约的金额进行核算?是否对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进行核算?这些问题很快成为商品期货会计关注的焦点。从美国的商品期货会计准则来看,其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企业,并把重点放在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及平仓后盈亏如何核算等方面。

3.金融期货会计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金融商品为标的的转移风险的保值类工具,如货币期货、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不断地被开发出来。金融期货沿袭了商品期货的保证金交易方式及套期保值和投机获利的功能,其合同形式也是高度标准化的。继金融期货之后,在传统的商品期权和平行贷款的基础上,又分别衍生出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金融互换更具有灵活性,其发展速度也更快。

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与商品期货有很大区别,但两者仍具有两个共同的特征:一是它们在本质上均为一种合约,正是这些合约构成了各类衍生金融交易的交易对象;二是合约所涉及的交易均为“未来时”的交易。因此,商品期货所引发的会计问题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很大的兼容性。在核算内容上,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商品期货会计的内容较为接近,主要包括保证金的核算、交易费用的核算、合约金额的核算、持仓合约浮动盈亏的核算、平仓盈亏的核算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约金额的核算和持仓合约浮动盈亏的核算。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早期会计准则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大量借鉴了商品期货会计的内容,与之有关的会计准则也和商品期货会计准则密切相关。早在198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发布了第80号准则公告(SFAS-No.80)《期货合约会计》。该准则着重规范了期货合约市价变化的核算问题,并明确指出期货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反映两类不同交易目的的交易,即投机和套期保值交易在核算上的区别。

随着外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这些新兴金融工具所带来的表外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990年3月,FASB发布了SFAS-No.105《具有表外风险和具有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该准则给出了金融工具的定义,成为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最初规范。但是,SFAS-No.105只是一项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准则,它并未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随后,FASB相继于1991年2月和1994年10月分别发布了SFASNo.107《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SFAS-No.119《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上述准则均未突破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外披露这一制度范畴,并没有将SFAS-No.80的有关规定延续到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当中。尽管如此,FASB早期所发布的这些准则标志着衍生融工具会计问题的正式提出,并为此后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历程

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国际会计界一直处于先导地位。考察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发展历程,首先需要了解该委员会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

1.20世纪80年代初的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新兴的金融工具交易如外汇远期合约交易、商品期货交易开始活跃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为了规范这些新兴金融工具所引发的会计问题,FASB于1981年12月发布了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No.52)《外币折算》。该准则在规范外币折算汇率选择的基础上,对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1984年8月,FASB发布了第80号公告《期货合约会计》,该准则从不同的交易目的出发,对商品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合约和投机合约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分别作出了规范。这些准则所蕴涵的思想和所提出的方法,为后来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它们仅仅属于规范外汇远期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准则,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20世纪90年代初的会计准则

随着金融期货、期权、货币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风险的披露和监管日显重要。为了适应这一变化,1990年3月,FASB发布了SFAS-No.105《具有表外风险和具有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该准则给出了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并认为金融工具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丢失或自然毁损风险;在此基础上,准则对具有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和条款的揭示等分别作出了规定。1991年12月,FASB又发布了SFAS-No.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该准则认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价格,而非强迫的或清算的出售价格;如果一项金融工具有适用的市场价格,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是交易数量与市价的乘积。SFAS-No.107要求,不论该金融工具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交易者均应对所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予以揭示;揭示的内容不仅包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本身,还应包括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方法和相关的重要假设。

在SFAS-No.107发布之后,批评者认为该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作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重视不够,并明确提出,不充分的财务报告将会妨碍会计报表在不确定性环境下所起的作用。美国SEC、国会议员以及其他一些人士开始强烈要求FASB迅速处理这一领域的财务报告问题。迫于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强烈要求,FASB开始把主要精力转移到衍生商品和避险活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来。1994年10月,FASB发布了SFAS-No.119《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该准则修正了SFAS-No.107和SFAS-No.105。准则用列举的方式给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期货、远期、期权、互换及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并从用于交易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和用于非交易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两个角度,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SFAS-No.119在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方面,较之以前的准则明显地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把衍生金融工具内业务尽可能纳入财务报表之中,而不是只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反映。SFAS-No.119对这一要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3.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会计准则

1996年6月,FASB公布了题为《衍生商品和类似金融工具以及对避险活动的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后,FASB于1998年6月发布了SFAS-No.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会计》。SFAS-No.133是FASB在吸收了IASC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长期研究和探讨所形成的一项成果,它初步解决了财务会计中的一大难题。SFAS-No.133的基本观点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或义务,因而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②公允价值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且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保值项目则按账面价值调整,它应当反映套期保值交易公允价值变化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这些利得或损失产生于套期保值活动生效之后,从而可归属于套期保值活动产生的风险。③只有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报告。④计划列为套期保值项目所应提供的专门会计处理仅限于合格的项目,此处“合格”的含义是存在着风险的避险交易期满时,可预期用于有效对抵公允价值或现金变动的一项评估。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以IAS-No.32为标志的披露和列报阶段;二是以IAS-No.39为标志的确认和计量阶段。

1.披露和列报阶段

198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的建议下,成立了一个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意大利和英国的专家组成的项目指导委员会,开始研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1991年9月,IASC发布了IAS第40号征求意见稿(E40)《金融工具会计》,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4年1月,IASC在修订第40号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又发布了IAS 第48号征求意见稿(E48)《金融工具》,全面取代了E40。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一直面临一个很大的障碍:它们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不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所引起的,不符合资产和负债这两个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IASC回避了了与此有关的争论,借鉴60年代会计学界对融资租赁中应付租金的资本化问题的处理方法,把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远期合约视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履行中的合约,并在E48中为衍生金融工具制定了特殊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

在E48中,IASC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总是与风险和报酬息息相关的,而风险和报酬应是指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它不是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是以签订合约为起点,这就为初始确认奠定了理论基础。相应地,也就应该为其制定终止确认的标准。IASC在E48中分别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提出了两条标准。初始确认的两项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本企业;②企业所获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预估负债的金额能可靠地加以计量。终止确认的两项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其他企业,且其所含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可靠地加以计量;②合约中约定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得到履行、解除、注销或到期作废。

上述确认标准在实务中应用的关键在于,对与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和其价值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应该如何作出具体的判断?因为对某些衍生金融工具来说,例如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就可以作出相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的判断,其成本或公允价值也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就符合初始确认的两项标准。但对另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来说,例如用于投机的期货合约以及期权和货币互换合约,尽管其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或采用适当的手段替代计量,但在签约时乃至履约前,都很难判断其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转移,或者只是部分地转移,因此合约本身往往仍被排除在确认之外。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还面临的另一个障碍——计量问题。很明显,历史成本原则难以用于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对此,美国FASB强调应使用公允价值的观点。而IASC在E48中却指出,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既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选择的依据要视企业是否打算长期持有此项金融工具,或持有至到期日,或是否把此项金融工具用于套期保值。IASC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计量方法选择标准。

但是,这些标准和计量方法受到了较多的指责。为此,IASC决定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分为二,即先解决其披露和列报问题,然后再解决其确认和计量问题。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IASC于1995年6月发布了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在IAS-No.32中,IASC指出,国际金融市场的活跃导致了多种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既包括传统的金融工具如债券等,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互换等。IAS-No.32的目的在于增强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于资产负债表内和资产负债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影响的理解。IAS-No.32规定了某些资产负债表内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并明确了资产负债表内(已确认)及资产负债表外(未确认)金融工具所应披露的信息。此外,IAS-No.32还鼓励披露关于企业所使用的金融工具的性质、范围、商业目的、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采用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2.确认和计量阶段

1995年7月,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IOSCO)达成一致意见,IASC同意于1998年4月之前完成一套综合性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作为跨国公司上市时采用。1997年3月,IASC发布了一项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为题的讨论稿,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中,有关各方对该稿中提出的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还是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使得IASC意识到,要在1998年4月之前完成一项以讨论稿为基础的综合性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不可能的。

1997年10月,IASC决定一方面成立一个包括13个国家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内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联合工作组,继续研究综合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另一方面采取过渡的办法,就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制定一项暂行规定,作为跨国公司上市时采用的核心准则,以遵守与证券业国际组织商定的时间表。该暂行规定以美国FASB发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为基础,同时考虑IAS的文字和行文方式。1998年6月,IASC发布了IAS第62号征求意见稿(E62)《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而此时美国FASB的SFAS-No.133业已发布,这为IAS-E62的讨论奠定了很好的基础。1999年3月,IASC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IAS-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初步完成了其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总体规划。在IAS-No.39中,IASC明确提出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及终止确认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初始确认的条件是: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是: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约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约中规定的获利权利,或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是: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约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注销。

IAS-No.39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分别作出了规定。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是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是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是: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应分为四类,即①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③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④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中,第①、②两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运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他两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销售或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需抵扣。

此外,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估计公允价值的规定估计其公允价值并予以计量。IAS-No.39还要求对所有的金融资产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检查。如果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衍生金融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准则逐步走上了国际化之路,并不断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在较长时间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中所占比例不大,其会计处理问题一直未在会计准则中得以明确规范。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一问题变得日益不可回避。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规范。该准则中的四项内容,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与衍生金融工具密切相关,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传统会计制度并没有给予衍生金融工具明确定义,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界定衍生金融工具是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要求很少初始净投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二是引入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除非有确凿依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引入为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反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金融负债分为两类,充分考虑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局限于过去的交易事项,而是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把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以内反映,突破了传统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限制。

第三节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主要问题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对传统会计理论与实践形成了明显的挑战。会计要素的传统概念受到冲击,并由此而产生了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中的许多新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要素概念的影响

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要素的传统概念形成了较大的冲击,这主要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个静态要素上。传统财务会计理论认为,资产是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并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负债是因过去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企业的现时义务,这项义务的了结会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资产和负债都是由于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之一就是合约所体现的交易并未发生,而是在未来发生。它们以合约为基础,在合约签订后,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基本确定,虽然没有实际的款项支付或只有少量款项支付,但双方在合约开始生效后,便享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按现行标准,这些权利或义务并不属于资产或负债。

会计学界为解决上述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并在理论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对此做了先驱性的工作,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几个新概念。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试图绕开以往强调的“过去交易和事项”,着眼于“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从“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着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的角度定义衍生金融工具的资产与负债的性质。当衍生工具处于盈利头寸时,可以向合约的另一方收取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这就代表了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当衍生工具处于亏损头寸时,则需要向另一方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这也代表了一定的未来经济损失。但是,这些努力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衍生金融工具与传统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事实。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财务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

传统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原则”为基础。会计是基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强调确认的时点选择,而忽略收益实现的过程。传统财务会计要素一旦确认,一般不进行二次确认。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从“合约”签订到“合约”完成之间存在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合约”虽未完成,但由于比率、利率的变动与该合约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合约”的价值将发生巨大变动。这些变动甚至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此外,尽管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签订,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权利或义务,但这些权利或义务所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不能予以确认。

衍生金融工具在传统会计理论的指导下不被确认,只是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但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权利或义务,又会对投资者的盈亏造成重大影响。如果不确认和列报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化,报表使用者就无法及时、充分掌握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实际情况,无法了解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损益的影响。突破传统会计理论对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理解,把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游荡”转为表内“确认”,已经成为会计界的必然选择。

为了能够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并规定“企业在其成为合同的缔约方时,无论涉及何种金融工具,都要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认为:由于汇率、价格等因素变动所引起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量”的变动需要再确认。虽然这部分价值的增减不能作为资产或负债处理,但是只要其变动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认为变动期间的盈利。但这些解释只能暂时缓解衍生金融工具与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矛盾,并未能将所有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统一起来,也就必然带来资产负债表不同项目确认规则和确定口径的不一致,为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会计报表设置了障碍。

三、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计量的冲击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中给“计量”下的定义是:计量是在资产负债表或收益表中决定已确认报表项目的货币金额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长期以来历史成本一直以其客观性、可验证性而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广为接受的计量基础。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财务会计要素以交易发生时所付出的原始成本即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并维持这个属性,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耗用或销售,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

应该说,历史成本原则在20世纪70年代因通货膨胀而受到较大的冲击。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出现之后,这一原则再一次受到冲击。众所周知,会计计量和会计确认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确认的制约。在FASB和IASC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予以确认后,对这类交易的计量问题也就随之提上了日程。

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主要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如果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那么,其初始计量的金额并不难解决。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例,其初始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金额通过“合约标的的数额×交易价格×合约数”即可确定下来,这一金额与历史成本的概念较为接近。但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从合约的签订到对冲或交割,都要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总是在不断地变化着,此时对交易者来说是盈利,彼时却可能是亏损甚至是巨额的亏损。显然,这种合约市价的变动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的计量模式下根本无法反映出来,这便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问题。后续计量要求我们要重新确立一种非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以便及时反映合约市价的变动,揭示衍生交易的风险。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合约价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便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后续计量的必然选择。如果能获得有关交易的市场价格,就应以此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应是从有效市场上得到的价格。但是,并非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能在有效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这些金融工具来说,其公允价值的选择仍是一个难题。

除计量属性本身的选择外,如何处理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传统会计理论的一大分歧。按照传统会计理论的理解,衍生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未“实现”。如果要对这类损益进行确认和计量,就必须突破“实现”原则,并反映浮动损益。

四、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传统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目标就是财务报告,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报告的核心是各种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很明显,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报表附注的重要性明显低于会计报表本身,即表外信息的重要性低于表内信息。

然而,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和发展使这一观念受到严峻挑战。例如,美国微软公司,其股票的面值仅为0.1美分,但是该公司的每股市价却曾超过100美元,每股市价是其面值的10万倍,所以,尽管该公司的股票市值已达到数百亿美元,但是从其资产负债表的“表内”信息看,它不过是一个很小的公司而已。而在巴林银行于1995年2月倒闭之前,银行总部的“表内”信息一直显示新加坡分公司里森所在的部门经营业绩良好。以1994年为例,在整个银行的税前盈利2亿英镑中,有4 000万英镑来自于里森所属的部门,而实际情况是,里森的“表外”业务在当年的亏损却高达1.85亿英镑。上述两个例子比较典型地说明了“表内”信息的局限性。所以,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这是财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表内信息需要增加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内容。由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必要在表内列报。其内容有:①合约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②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③上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

其次,表外信息又更全面、清晰地反映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各种信息。表外信息的披露要以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和判断为目标。具体来说,表外披露的信息包括六个方面:①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②合约的金额。③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对于每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并揭示与持有目的有关的各种信息。④对属于估计的公允价值,应说明其所采用的估计方法及理由。⑤市场价格的预测信息。⑥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影响的预测信息。

第四节 主要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

一、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

股票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股票为基础工具或以股票指数为标的、应用于股票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权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一)可转换债券的会计核算

可转换债券虽然是一种债券,但同时附加了转股权,因而是一种组合金融工具。所附加的转股权相当于股票期权,可归为“嵌入衍生工具”。按照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其应与主合约分开,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①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②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③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还指出,在“嵌在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债务工具没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下,可视为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可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核算,应将其所包含的债务工具与期权工具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转换债券中的债务工具和期权工具,对于债券的持有者均属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对于债券的发行者来说则属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均应在表内确认。另一方面,对于其中的期权工具,当债券持有者行使转股权,或逾期、放弃了转股权时,应当终止确认;可转换债券中的债务工具应在转股、转让或到期时终止确认。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或购入时应以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将其成本分别在债务工具与期权工具二者之间进行分配。在初次计量后,可转换债券发行方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方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计入当期的净损益。

(二)股票指数期货的核算

股票指数期货又称股指期货,是以某一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品种,其交易双方通过买卖标准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股票价格指数进行结算。其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包括:

(1)当且仅当企业成为股指期货合约条款的一方时,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次确认时,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当且仅当企业对股指期货的合约权力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一旦终止确认,应将收到的款项加上前期调整项目之和,与转让的资产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本期损益。

(3)当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以成本对其进行计量;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一般表现为市价)对其进行计量。

(4)除了股指期货被用作套期工具以外,由于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应计入变动当期的损益。

(5)对于作为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应按下列情况处理:①如果是对已持有的股票资产进行套期保值,属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称的“公允价值套期”,则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由于特定风险(即被保值的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相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并立即在当期损益中予以确认。②如果是对未来将进行的股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属于国际会计准则所称的“现金流量套期”,则股指期货经确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那一部分,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在被套期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

(三)股票期权的核算

股票期权是赋予合约买方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特定股票的权利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股票期权的买方为取得这项权利,需要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而卖方在收取了权利金后,便承担了依照买方要求随时履约的义务。

经营者股票期权会计所涉及的问题和争论较多,主要包括:股票期权是否需要在表内核算,如果应纳入表内核算,那么补偿费用应于何时确认,如何计量,应分摊到哪些期间,即股票期权的表内核算主要是补偿费用的处理问题。所谓补偿费用,是指公司向经理及员工发放股票期权代替薪金所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公司接受经理及员工的相应劳务而支付的金额。

关于股票期权是否应纳入表内核算,实际上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核算问题。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中指出,当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合同的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虽然该准则不直接适用于股票期权,但作为金融期权的一种,股票期权应当按照相同的原则,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一样在表内核算。美国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对此也持同样态度。

在股票期权纳入表内核算的前提下,确认补偿费用的时间至少存在两个日期:期权授予日和期权行使日。要求在期权授予日确认补偿费用的理由,是考虑经理及员工的相应劳务是在期权授予期提供的,补偿费用相当于经理及员工这部分劳务的薪金,按照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其应当在这个日期确认。而要求在期权行使日确认补偿费用的人认为,在期权行使日才能确定公司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说,公司授予经理及员工的期权只是一项或有负债,只有到行使日才能确知其金额,才能确认。美国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赋予日确认;而美国第25号会计原则公告认为,补偿费用应在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权价均知道的第一天确认,这一天对于大部分期权来说是期权授予日,而对某些期权来说则是期权行使日。实际上,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提到的衍生金融工具初次确认时间也有两个:交易日和结算日,这在股票期权中其实是与授予日、行使日相对应的。采用“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都是允许的。

关于补偿费用金额的确定,美国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进行了讨论,认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可以采用内在价值或公允价值。内在价值是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与授予时股票市价的差值。公允价值是股票期权的实际市价,可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而使用期权定价模型不但计算复杂,而且模型的运用还要求一定的假设前提,因而相对来说,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较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曾试图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补偿费用的计量,但由于遭到相当多的反对,因而只在第123号准则公告中作出鼓励而不要求运用公允价值的规定。

关于补偿费用的摊销,主要是针对在股权赋予日确认的补偿费用在一定期间内的摊销。美国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要求补偿费用在服务期间摊销。而服务期间的确定同样是一个问题,按照股票期权所规定的有效期也许较为简便,但是否科学还值得研究。

二、利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

利率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是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由于利率风险对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以及利率的随机变化性,使得利用利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的管理成为企业现实的需要,也使得利率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中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利率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如债券)为基础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货这四种基本形式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一)远期利率协议的核算

远期利率协议是交易双方或者为规避未来利率波动的风险,或者为在未来利率波动上进行投机的目的而约定的一份协议。本质上说,远期利率协议是在一固定利率下远期对远期贷款,但通常并不会发生实际的贷款交付,只是协议双方期望通过这种方式调整各自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

按照FASB和IASC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认定以及相应的规定,在协议签署的同时,应该同时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按协议的总价款确认远期利率协议的价值。远期利率协议的流动性不强,一般都持有至到期日,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都比较简单,所以远期利率协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何确认期间损益。关于这一点FASB和IASC的规定相同,要求按避险项目和投机项目分别反映,避险项目要求将损益予以递延并反映在被避险项目的收益中,对于投机项目则比较简单,即若有收益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利率期权的核算

利率期权(Interest Rate Option)是以利率为标的物的金融期权,它赋予购买者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利率金融资产的权利。以美国为例,利率期权的标的物有中长期国债、短期国库券、大额存单及各种期限的财政债券的收益率等。

对于期权的会计处理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是AICPA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几条建议,具体包括:①期权应以市价入账。②就投机性的期权而言,相关市价的调整应立即反映在当期损益中。③符合避险要求的期权,其相关市价的调整应加以递延,并作为被避险项目账面的调整。④期权权利金的确认和列示,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别列示。

(三)利率互换的会计核算

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s)于1981年最早出现在伦敦,它主要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交换,有时也可以是一种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与另一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相交换。就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交换而言,它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同种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出来,而另一方的现金流则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原因在于交易双方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利率互换与以上几种避险工具相比,具有很大特色,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其特殊之处:

(1)因为大部分的交换是作为借款协议的必要部分,或是为规避利率风险而签订的,所以利率互换每一次的交换都有真正的现金流量,所以,利率互换在支付和收取利息时,就可以确认损益。而利率互换基本在场外进行,所以公允价值很难确定,所以笔者认为财务报告日不必报告其损益。

(2)典型的利率互换交易提供了抵销的法定权利,因此,与此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都要以净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3)对于支付给中间商的手续费应在交易期间内加以摊销。

(四)利率期货的核算

利率期货与远期利率协议的功能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利率期货在场内进行,必须交纳保证金,由于采用盯市制度,事实上每天都必须确认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损益,并按交易所要求补充不足的保证金或可以提取相应的盈利。从会计核算的实务上看,最大的不同来自于利率期货比远期利率协议多了保证金的核算。

三、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

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以各种货币为基础工具,应用于外汇市场避险、投机或理财的衍生金融工具。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也是最早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在金融子市场——外汇市场——中规避风险的过程中产生、发展并丰富起来的,它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持有外汇的公司、个人提供了理想的理财手段,已成为外汇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一)外汇远期合约的核算

外汇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而签订的合约。

按照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外汇远期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合约成立后予以确认。在签订合约时,应同时确认应收、应付款项,即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该准则还规定了外汇远期合约的具体计量原则,包括:①无论是作为套期工具,还是作为投机工具,外汇远期在初次确认时,都应当以实际成本对其进行计量;②对于作为投机工具的外汇远期合约,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后续计量;③如果外汇远期被指定为已确认的外汇资产、外汇债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远期合约也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④如果外汇远期被指定为未来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远期合约也应当按即期汇率进行后续计量。

(二)外汇期货的核算

外汇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场所,按照交易规则,通过公开竞价,买卖特定币别、特定数量、特定交割期的标准合约的交易。

按照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外汇期货合约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合约成立后予以确认,在合约“平仓”后终止确认。在会计计量方面,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是:①无论是作为套期工具,还是作为投机工具,外汇期货合约在初次确认时,都应当以实际成本对其进行计量。②对于作为投机工具的外汇期货合约,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外汇期货合约进行后续计量。③如果外汇期货被指定为已确认的外汇资产、外汇债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期货合约也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④如果外汇期货被指定为未来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外汇远期合约也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同样以远期汇率为准。

(三)外汇期权的核算

外汇期权是赋予合约买方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特定外汇权利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外汇期权的买方为取得这项权利,需要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而卖方在收取了权利金后,便承担了依照买方要求随时履约的义务。外汇期权合约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关键在于期权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外汇期权合约在初次确认时,应当以成本对其进行计量;在合约持有期间,则要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由于外汇期权存在公开的市场,外汇期权的公允价值可以直接以期权的市场价格——权利金——为准。核算的具体标准是:①利用外汇期权对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即对已确认的外汇资产或负债进行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合约应当按公允价值——权利金的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和计量;②利用外汇期权对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即对未来交易套期保值时,应只将内在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计入权益,再在被套期保值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时,将这部分利得或损失转计入被套期保值项目初次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成本中;对于时间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③作为投机工具的外汇期权合约,在确认和计量时不区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四)货币互换的核算

货币互换,是指交易一方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支付义务,交易的另一方拥有另一种货币相应数量的资金以及由此而承担的利息支付义务,交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资金和付息义务进行交换。

货币互换作为一项外汇衍生金融工具,涉及一系列的资金流动,主要的资金流动发生在三个时间:互换合约签订后的本金互换,合约期限内各结息日的利息互换,合约到期日的本金换回。由于合约签订后,企业即拥有并承担了日后利息互换和本金换回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在合约签订日,应当参考外汇远期进行会计确认,即在表内同时确认一项债权(金融资产)和一项债务(金融负债)。

货币互换是一项完全按照合约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它与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不同,一般不能在合约到期前将相应的权利、义务转让出去,必须在合约到期时才能结算,解除权利、义务。

按照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属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货币互换合约形成的金融资产属于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价值进行计量,货币互换合约形成的金融负债也不属于“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也应当以摊余价值进行计量。其中,实际利率法就是将未来现金支付折现为当前账面净值的计算方法。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同时还指出:“企业应将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要求,货币性项目是指“拥有的货币和应以货币结算的项目”,它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期末汇率计量编报,由此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

可见,对货币互换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计量,应当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作为非“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货币互换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各会计期末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次,对于货币互换形成的、将以外汇结算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各会计期末以当时市场汇率进行计量。也就是说,对于货币互换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各会计期末按实际利率和市场汇率进行重新计量,由此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但若货币互换是作为对现金流量的套期工具(即对未来事项进行套期保值),其由于按照市场利率和市场汇率进行重新计量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确认为权益,在日后被保值项目确认时,再将这部分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被保值项目的初始成本。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货币互换本身是利率衍生工具与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综合,它同时受到利率与汇率变动的影响,相应地也应对利率变动影响与汇率变动影响同时进行会计核算。

本章小结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合约,这种合约使交易对手的一方在未来对某种基础资产有一定的债权和相应的义务。在基本性质上,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但着眼于未来的某种结果,且具有明显杠杆效应。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构造的复杂性、交易的低成本性、设计的灵活性和经济形态的高度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最早源于商品期货会计。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产生发展过程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国际会计界一直处于先导地位。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阶段:一是以IAS-No.32为标志的披露和列报阶段;二是以IAS-No.39为标志的确认和计量阶段。《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方面出现了较大的突破。

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会计要素的概念、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等方面。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利率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和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

关键术语

衍生金融工具 股票衍生金融工具 利率衍生金融工具 外汇衍生金融工具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有哪些基本性质和特点?

2.衍生金融工具有哪些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商品期货会计的关系如何?

4.美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形成包括哪些阶段?各阶段的主要进展有哪些?

5.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形成包括哪些阶段?各阶段的主要进展有哪些?

6.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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