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我国实行双重税收管辖权,因此,依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的,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可见,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是指中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地区,即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实际上非居民纳税人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十一项。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项目。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承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各种承包。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务服务等劳务项目及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根据不同应税项目的性质,确定其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8-1)。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见表8-2)。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规定如下: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8-3)。
表8-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表8-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8-3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银行在支付个人利息时代扣代缴。但对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仍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体现国家的税收立法精神,照顾纳税人的特殊情况,《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主要有: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