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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职权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对会计工作各级岗位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企业任用的组织和领导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实行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

根据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会计核算

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人员的首要职责,就是按照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各种账簿,记录各种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正确地计算各种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按期结算、核对账目,进行财产清查,编报各种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数字真实、准确、完整,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实行会计监督

即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手续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此外,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即根据国家的会计法规、制度、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本单位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要求和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成本计算办法,等等。

(四)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编制预算和财务计划,并考核、分析其执行情况

会计部门应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并考核、分析其执行情况,揭示执行中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经济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拟定工作,运用本身掌握的资料和专业知识,对这些计划的制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促使有关部门改进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杜绝浪费,充分发挥会计参与管理的职能作用。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其他会计事项指上述各项尚未包括的其他会计业务。比如,协助单位内部其他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提供关于改制、合并、分立等方面有关的会计信息,举办单位管理人员财会知识的培训等。

二、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在明确会计人员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必要的权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认真执行本单位的计划、预算,对于内部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规的情况,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有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对会计工作各级岗位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规定。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同。分述如下: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一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会计证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也就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证可以通过规定的学历教育,如具备大学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可直接通过申办获得;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可通过考试取得。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企业任用的组织和领导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因此,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并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体现了国家对这类企业管理上的特殊要求。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等。

(四)会计专业职务

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实行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分别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各级专业职务的基本要求是:

(1)会计员。会计员应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规定的学历。

(2)助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应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3)会计师。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4)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规定学历和工作经历。

(五)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水平,经国家或特定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发给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会计、审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并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在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接受委托,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就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可信性做出鉴证。注册会计师主要办理下列业务:在会计查账验证业务方面,审查会计账目;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其他会计查账验证事项。在会计咨询业务方面,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爱岗敬业和诚实守信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诚实守信是指会计人员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伪造账目,不弄虚作假,如实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事项。同时,还要依法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廉洁自律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严格划分公私界限,做到不贪、不沾、不收礼、不同流合污,正确处理会计职业权利与职业义务的关系,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

(三)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

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是指制定与实施会计法规制度,履行会计职能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维护会计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办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以及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的能力、提供会计信息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以适应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需要。

参与管理,是指会计人员不能消极被动地局限于记账、算账和报账,要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经常主动地向领导反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做好领导的参谋。

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誉、诚实、坚持准则,提高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的运作效率。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要求会计人员真实、客观地记账、算账和报账,积极主动地向上级领导者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样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等内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最重要的环节是移交和监交。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证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对移交清册妥善保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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