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从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来看,我国没有股票的柜台交易,债券的柜台代理买卖也很少见,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仅从事证券交易所代理证券买卖。由于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投资人从事股票投资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而只能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因此,证券经纪商往往在全国许多城市设有营业部,客户通过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营业部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完成证券买卖过程。具体地说,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代理手续费)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一般有如下特征: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交易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某一种或几种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千变万化,所以,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2.经纪业务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中介业务活动。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服务之外,证券经纪商不能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项,这是经纪人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进行买卖,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即便交易情况发生变化,经纪商也不得以为委托人获取最大收益为借口,擅自更改委托指令。如果经纪商感到客户的委托指令不妥时,应向委托人提出建议,获得委托人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如果经纪商擅自更改委托人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经纪商有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的资料关系到客户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守秘密。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客户委托中的各项要素,如买卖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和价格等等,以及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果证券经纪商因故意或无意泄密而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经纪商应该赔偿相应损失。但为配合监管部门和法律机关调查而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除外。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1.委托人。委托人是证券经纪业务中的服务对象,即投资银行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的客户。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成为证券交易的委托人,如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决定暂停其证券交易资格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故不能委托代为买卖股票;但可以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基金。此外,与某特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士也不能进行相应的委托买卖。
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Broker或Brokerage),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证券市场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商的作用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证券投资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证券投资者只能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并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理手续的媒介作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②提供咨询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的近期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证券公司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具有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③有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格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出市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业务员资格或场内注册交易员资格。④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受托场所限于经批准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制度。
3.证券交易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它只是为交易双方的成交创造、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地点是固定的,即在交易所的交易厅中进行;进场参加交易的机构是固定的,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交易所设立或业务指导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股票的股息或红利、债券的债息,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
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是交易的对象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品种。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就是特定价格的上述证券。经纪关系一经确立,经纪商就应按照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委托事项。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它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某一客户建立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证券委托—代理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不得以非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证券经纪业务程序
(一)申请会员资格和席位的程序
投资银行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无论从事证券经纪还是从事证券自营,首先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通常是从申请入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条件有:①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②注册资本、净资产和净资本等达到规定金额以上;③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④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件;⑤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交易所会员。成为会员后,证券经营机构还要申请交易席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两种席位,一种是有形席位,另一种是无形席位。两者的差别在于报盘方式的不同。
(二)开通业务的准备阶段的程序
主要包括:①准备传输买卖指令手段和设备,如通讯线路、通讯设备等;②准备用接受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柜台委托系统;③建立用于播放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成交回报和信息公告等的信息披露手段;④派员参加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清算员的培训;⑤向证券交易所划拨结算保证金和清算头寸,开立股份结算账户。
(三)受理投资者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①审验投资者开立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应事先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②与投资者签定委托协议,投资者到证券经纪商处委托买卖证券之前,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详细说明代理交易的权限和范围、操作程序、使用各种交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等;③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应采用实名制,根据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来源验明客户的身份及其资金性质,并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④接受投资者的买卖指令并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撮合系统。在接受投资者报单时,应验明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⑤在投资者委托买卖指令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确认书,并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
投资银行开展经纪业务时首先应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②投资者标明证券经纪商已经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③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④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⑤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⑥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⑦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⑧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⑨投资者应该履行的交收责任;瑏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投资者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股票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等。资金账户在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个人资金账户和法人资金账户,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法人资金是不得用个人证券账户进行开户。
四、委托指令的实施
(一)委托指令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向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在国外委托指令也称为订单(Order)。就是投资者的委托,经纪商只能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指令(订单)进行买卖。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对投资者的委托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资格、委托的程序以及委托的内容等。经纪商不得接受内容不全的委托,不得在无授权情况下,代替客户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改变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名称、数量或价格。
通常书面的委托单(订单)必须详细注明以下内容:①所要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②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应注明是买进还是卖出某种证券,以及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的数量。③报价方式。④委托有效期。
(二)委托指令的下达方式
以我国为例,投资者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主要有4种:①柜台递单委托。这是指投资者持身份证件和账户卡,由投资人在证券商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委托书,交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执行。法人委托须出示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证券商可以通过电话告知其在交易所大厅的出市代表,将客户的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有的也可以通过与交易所主机联网的电脑终端,直接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完成后,交易所电脑系统立即将成交情况传递到证券商的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在证券部的柜台通过成交回报终端查看成交结果。②电话自动委托。这是指投资者用电话拨号方式拨通证券商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机上的数字键输入委托指令。开设电话委托的证券商,需要具备一个将计算机系统和普通电话网联结的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投资者必须首先开设电话委托专户方可进行电话委托。开户时,投资者要和证券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填写专门的电话委托开户表,并亲自在柜台输入自己的电话委托交易密码。开设电话委托专户后,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接拨通证券商的电话委托热线,电话委托交易系统会自动用标准普通话提示投资者通过电话机上的数字键输入密码、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并自动将投资者委托情况复述一遍,提示投资者确认回答是与否,该系统会自动将复述及确认内容打印以备查验。只有在投资者确认且系统回答委托完毕后,该委托才生效,并将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系统。③电脑自动委托。这是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联结的电脑终端,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买卖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先进的委托方式。证券商一般在其营业部为电脑委托客户提供电脑终端。证券商的电脑委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服务,投资者不仅可以进行买卖委托,还可以查看行情和详细的个股分析资料,这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和完整地了解市场状况以及下达买卖指令。④远程终端或网上委托。这是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因特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三)委托的报价方式
客户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的报价方式有多种:按委托价格方式,一般分为有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止损委托和止损限价委托等四种;按委托时效分为当日、当周、当月委托等。我国证券交易中目前采取的合法委托是当日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市价委托(market order)是指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交易的具体价格,是要求证券商按照即时的市价为其买卖证券。市价委托的成交价格为委托指令进入市场或指令撮合时市场上即时的价格,因此,市价委托也叫随行就市委托。市价委托的最大优点是可将执行风险最小化,经纪商可以按照市场上即时价格立即成交,换言之,市价委托在价格排列次序上居于第一位。由于证券市场是遵循价格优先原则,所以市价委托的执行风险是最小的,确保了委托成交。
2.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证券时,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证券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即经纪商在买进证券时不得超出投资者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在卖出证券时不得低于投资者规定的最低限价。与市价委托相比,限价委托的优点是委托的价格风险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其最差的情况就是成交价等于限价。但限价委托的执行风险相对较大。
3.止损委托。止损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上时为其按照市价买进证券,或者在证券价格下跌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下时,为其按照市价卖出证券的订单。
4.止损限价委托。止损限价委托指结合止损委托和限价委托的一种委托形式,即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外时,对买进或卖出证券再指定一个限价,经纪商只能在此限价的范围内而不是按照市价,为其买卖证券。
(四)委托指令的报盘
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委托指令有两种报盘方式,即有形席位报盘和无形席位报盘。有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
有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即出市代表,在我国由于他们穿红色马夹工作服而被称为“红马夹”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采用场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与场内有形席位报盘相比,具有交易速度快的特点。场外无形席位报盘省略了申报场内交易员的人工报盘环节,不但节省了申报时间,使证券交易从下单到收到成交回报的间隔时间缩短,而且使交易申报的差错率得到降低,有利于减少经纪商和客户之间的纠纷。
(五)委托指令的执行结果
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委托人发出委托指令后,在委托有效期内,只要买卖还未成交,就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内容促使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必须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但还没有成交时,委托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将新的委托指令传达给证券经纪商。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停止执行原委托指令。
五、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定,我国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③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④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⑤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⑥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⑦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⑧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⑨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其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形象,而且也会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证券营业部来说,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在广大投资者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六、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新动向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入世后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在动态发展中,越来越给证券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多方位的服务,其中,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开拓、经纪人制度的呼声、对投资者提供理财顾问的个性化服务等。这些证券经纪服务内容,都是在证券经纪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证券经纪商为求生存和发展的业务创新。
(一)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开拓
传统经纪和网上经纪的比较。一笔证券交易可分成两个环节:投资者和经纪商之间的指令传输和成交回报,以及经纪商和交易所之间的指令传输和成交回报。目前通常所指的网上交易就是利用互联网系统进行的网上证券经纪系统。网上证券经纪系统通过互联网将投资者和证券商联系起来,完成两者之间买卖指令和交易结果的传输过程。目前,通过网上证券经纪系统,投资者可从互联网上直接通过证券商的网站下单买卖股票、查询、交流投资信息,还可以接收实时行情、成交回报等信息;而证券商则可以联系市场参与者,发布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服务客户。
美国是最早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也是网上经纪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网络经纪于1994年首次在华尔街出现。当时大部分投资银行根本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网上交易凭借其时间和速度优势、以及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在短短10多年间取得了“爆炸性”的增长。蓬勃兴起的网上证券交易,彻底打破了传统证券经纪格局,重新分配了证券经纪市场的份额,网络经纪商正日复一日地吞噬着传统证券经纪商的业务范围。美国网上经纪头号选手嘉信公司和美国最大投资银行美林公司之间的较量,深刻地揭示了网上交易所带来的革命性影响。一个不得不使人承认的现实结果,是率先进入网上经纪领域的投资银行获得极大成功,而原本抵制网上交易最积极的一批美国特大型投资银行也终于向互联网低头。美国还向全球市场输出网上经纪服务,主要的网上证券经纪商已经在其他国家证券市场开设分支机构,大举渗透。
网上经纪不但在美国势不可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上也迅速崭露头角。在亚洲,网上经纪交易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向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严峻的挑战。我国大陆网上经纪服务的发展与国外相比并不太晚,1996年底就已有证券公司营业部尝试推出网上交易,闽发证券、华夏证券、江苏证券、华融信托等券商相继推出了网上经纪系统,标志着网上经纪业务在国内的正式起步。随着证券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许多券商努力开拓多样化的服务,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巨量信息服务的特点正好和证券经纪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地区性证券公司)多样化服务、低成本运作的要求不谋而合。目前,越来越多的证券商正在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开拓自身的证券经纪业务。
网上交易对传统证券经纪业务产生了巨大的深远影响:①改变经纪业竞争环境。网上经纪系统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价格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经纪与网上经纪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发生了激烈争夺,从而导致价格竞争越趋激烈。由于竞争加剧,个人投资者将更加注意不同的服务供应商在收费上的差别,而不再比较他们的实力、经验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公司要在基本服务上争得优势,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即传统与网上两方面双管齐下)来提供全面的综合服务以及创新的服务组合。从发展趋势来看,网上交易将更广泛地普及起来,并有可能分裂成两大类:一类是极其廉价的全自助式经纪;另一类是根据个人化的市场信息以及投资专家的意见提供高质量顾问服务的经纪。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与银行业务相结合。网上经纪系统为提供证券经纪、银行、信用卡等综合服务打开了方便之门。③网上交易将对开展经纪业务的投资银行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网上交易系统的出现,导致各个投资银行的差别减小,其差异更多地体现在技术与提供的服务上。因此,各个投资银行在进入网上交易时代后,他们所面临的将是对手更直接的、面对面的竞争。由于证券经纪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小,投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将更大程度地取决于其提供资讯的准确和全面的程度,也就是资讯的深度和广度将成为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内核。网上交易使投资银行在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同时,也带给投资银行前所未有的机遇,因为互联网使各地的客户缩短了时空距离,投资者无论身处何地,都有可能成为某个投资银行的潜在客户,这对于以收取交易手续费而盈利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疑具有强大的吸引力。④网上交易将使投资银行的竞争异常激烈的格局发生变化。一方面,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投资银行会因此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使竞争的结果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并由此推动投资银行的合并;但另一方面,网上交易将使大型投资银行不能光依靠营业部众多、覆盖地域广阔而取得优势,一些在网上交易方面起步早、技术力量雄厚的中小型投资银行也有可能异军突起。
目前我国不少证券公司积极推出网上经纪业务,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和时代潮流,更重要的是带来了降低经营成本和增加利润的益处,有助于扩展和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应把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作为争取客户和加强在二级市场竞争能力的战略性措施。特别是面对网上经纪业务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网上交易投资者的空间十分之大的现状,我国投资银行要走进网上交易时代并取得成功,必须深刻认识到网上交易将彻底改变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结构,在此基础上,培养超前经营意识,努力改变管理营销模式,在人才素质、技术、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等多个层面上做出积极而充分的准备。
(二)逐步推行规范的经纪人制度
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法人机构——证券经纪商,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及办理证券交易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等。第二层次则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的自然人,即狭义的证券经纪人。我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但对自然人层面的证券经纪人没有做出规定。从实践来看,近年来,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证券商都纷纷推出了“证券经纪人”制度。这些经纪人主要从事客户开发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有关手续,具有上述第二个层面即自然人性质证券经纪人的部分功能,但由于他们还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必须依托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还只能称为“准经纪人”,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风险,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
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经纪业务不断竞争的结果,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助于加强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建立相当稳定的基本客户群;有助于提高证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市过度投机行为;有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进一步活跃市场,培养正确的市场观念,提高投资者素质;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因此还有着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人民币资本性项目自由兑换的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将走向开放,市场运作制度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的现状和内在要求来看,规范地推行经纪人制度也十分紧迫。
第一,通讯技术与交易手段的不断创新发展,将使证券经纪业务不可避免地由目前的粗放经营转向追求效益与质量的集约经营。为减少营业部模式下大量的固定成本开支,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和竞争态势来调整营业网点布局、减少经纪业务对营业网点依赖程度的趋势将更加明朗,取而代之的将是在公司各项业务资源的统一支持下大力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通过经纪人而不是传统的营业部来开发与管理客户,并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可以预见,证券经纪人在券商今后的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二,随着证券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证券公司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佣金的折扣和返还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网上交易的竞争更是白刃相搏,以往那种单纯靠宣传投资环境的宽敞舒适、跑道的畅通无阻、服务的微笑热情、甚至佣金的折让优惠等传统的营销组合,已很难再为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提供新的增长点。于是,通过细分市场、打造品牌、开辟特色服务来寻求服务方式和手段的突破便成为各大证券公司强化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途。
第三,随着证券经纪人制度在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广泛推行、深入实践,不同的实施内容、管理模式都将更多地接受来自市场的检验,并根据实施效果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其中一些运行模式可望得到更多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的借鉴与推广,甚至逐渐发展成为行业标准。证券主管部门也会根据实践的情况对好的模式以一定的形式予以肯定并推广开来。最终,证券经纪人制度将由目前的混乱和无序转变为规范和统一。
第四,随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通过经纪人来代理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不断扩大的客户数量和越来越健全的制度,推动证券经纪人制度不断完善,向着高层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证券经纪人制度应着重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
1.构建有关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证公平交易,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以全面、详实的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例如,美国采用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经纪人制度。美国《统一证券法》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主持的“系列7”考试。参加该考试的人员必须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或纽约交易所(NYSE)会员公司的雇员,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证券经纪人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经纪人定期报告检查制度;禁止证券经纪人从事的行为;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等。
我国也应以证券法为基础,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规范证券经纪人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对证券经纪人基本要求及其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对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制度;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证券经纪专业服务对证券经纪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等。
2.实行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登记注册制度。证券经纪人从事的经纪业务范围广泛,责任重大,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精湛的金融证券专业知识,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并且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客户开发能力等。为此,要建立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登记注册制度。
要积极创造条件,仿效目前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专门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应该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交易实务、证券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经纪人职业道德规范、相关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和法律知识、网上交易操作实务等。对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而获得经纪和咨询两门证书的人员,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考试,而由证券业协会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审查后发放经纪人资格证书。
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证券经纪人,经纪人只有在注册以后,才能从事代理证券买卖的业务。证券商雇佣未经注册的代理人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在被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聘用以后,才能去开发客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对所录用的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应该向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建立有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制。建立由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证券商(证券营业部)组成证券经纪人多层次的管理体制。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督有关证券经纪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进行查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所属的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并对有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予以处分,接受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并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证券商(或营业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人实施具体管理。
4.建立证券经纪人风险基金。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控制市场风险,密切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商的内在联系,应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证券经纪人的差错处理和风险赔付等。该风险基金分为两类:①证券经纪人个人的风险基金。由营业部财务人员每月根据规定,从经纪人的总佣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单独立户管理。这部分基金为经纪人个人所有,但由营业部掌握。如果因经纪人的行为给客户或营业部造成损失,可以从中获得赔偿。基金累积到一定金额后不再提取。经纪人离职满一定期限(如半年、1年)后,经确认不会有纠纷或损失发生,应将这部分基金连同相应利息归还给经纪人。②证券公司或营业部风险基金。每月按规定从券商或营业部的总佣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单独立户管理,作为券商或营业部的风险基金,用于因营业部自身或经纪人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补偿。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推行与完善,既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建设、证券法规体系的建设等深层次问题,也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机制等微观层面的问题相关,更多的是需要证券经纪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成效,赢得市场各方面更多的认同。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走向成熟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运作模式,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理财顾问的个性化服务
证券经纪商面对的客户群是呈多样化的,他们的资金实力、阅历和社会地位、投资偏好、承受风险的能力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保持客户的稳定,就要求证券经纪商做好个性化服务和创新服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的水准和质量。
随着投资银行所联系的客户群体不断增长,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成为投资银行的必备功能之一。通常国际上大型投资银行均设立庞大的研究部门专门从事研究及咨询业务,例如,日本野村证券设有独立的野村证券综合研究所,该研究所在全球财经界颇负盛名。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宏观经济及其相关政策、重点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基本趋势及短期波动、金融工具创新等。另外,由于大型投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证券投资及资产管理,因此这些投资银行非常重视世界经济及各主要国家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及其财政金融政策的研究,并且把这种宏观经济研究作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分配资金和制定资产组合投资战略的基础。
投资咨询工作的具体组织要视不同客户以及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由于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研究对一些投资银行而言已变为一项重要的收益活动。这些投资银行向经纪交易商或大型机构客户出售研究成果,比如风险投资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或者根据某些机构客户的特定需要,提供专项研究咨询。因此,就一般散户和机构客户比较而言,研究人员对机构客户在市场销售方面所起作用更大些。根据不同投资者和不同的咨询分析手段,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以下类型:①资料咨询。投资银行根据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编出参考资料,发售给投资者。②专题咨询。投资者根据各种不同的对象举办专题论坛或讲座,并回答有关问题。③业务和投资项目咨询。投资银行根据个别客户的要求,针对具体投资项目的种类、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提供信息和意见。作为投资银行的分析专家应该以倡导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为己任,在深入上市公司的调研基础上,应该综合运用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和技术分析等方法,提供客观的投资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评估,帮助投资者准确把握投资时机和品种的选择。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必须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依法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世界各国对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相关行业的监管并无统一法规,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性组织予以协调和管理。如美国、法国等均成立了注册证券分析师协会,这类协会定期对申请注册分析师的人员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考核,才能获得注册分析师认证,取得独立执业资格。也有国家通过立法对投资顾问机构进行专门规范的,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实施了首次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该项考试才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认证,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全新阶段。
开展咨询活动,投资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咨询方式:①市场研究。对于实际商品和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价、销售和分配方案进行预测和安排。②行业研究。对行业产品的需求与供给进行分析,对行业中各个生产成员的生产、销售、竞争战略、财务状况以及政府产业政策和外部输入等内容进行分析。③公司研究。对公司产品、行销、财务状况和潜在价值的分析。④投资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⑤提出报告和公正意见。
投资银行的咨询业务与各个方面业务均有密切联系,而且咨询业务本身往往是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合进行的,投资咨询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证券业务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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