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我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实践自证券市场产生以来就已开始,但该项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因此,资产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业务,各方面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实践都尚处于较低的层面,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契约管理不规范
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契约制度基本上都是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私下协商,操作的透明度不高,外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往往采取优惠措施来吸引客户,如承诺保本或者保底,分担投资损失,为客户提供超越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支持和服务等。
(二)账户管理混乱
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自有资金和代理资金分账管理、分别操作,但具体运作中,由于契约管理的不规范,在账户管理上随意性较大,普遍存在着将受托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操作的现象。
(三)投资途径单一
我国目前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途径过于单一,一些资产管理人主要将客户的委托资金用于新股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购和少量的证券投资,而各类投资组合的运用和基金品种的设计尚未大规模展开,特别是缺乏针对客户资金的特点来设计投资品种的能力,这使得资产管理业务中专家理财的优势难以发挥。
(四)投资管理缺乏约束
在现实运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以及契约管理、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监管部门及客户难以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部分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存在着擅自改变客户资产用途的现象,把资产管理业务作为变相吸收存款的手段,以客户委托资金弥补头寸不足、代垫承销股款等。
(五)缺乏统一的准入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不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明或暗的经营者五花八门,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少数投资咨询公司。此外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业务创新,也在不同程度上尝试为储户提供相应的委托理财业务,如为客户提供国债买卖等资产组合管理业务。由于不同经营者资信水平参差不齐,操作上又缺乏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潜在金融风险。
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乱状况和存在隐患,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9日颁布第17号证监会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对我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严格规范的法规。其中第17条和第18条对投资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和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还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上述第17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才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委托理财。
三、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信托业务,符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投资银行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来开展这项业务。虽然不同的运行模式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设立方面也需要遵循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委托理财业务,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需要以规范运作为基础,在开展业务时都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契约管理。投资银行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业务的契约应该明确以下几点:①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②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③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④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⑤各类风险揭示;⑥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⑧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⑨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瑏瑠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瑏瑡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瑏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2.委托权限。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的委托限制应较灵活,其授权范围大至全权委托,小至单纯执行客户的指令。
3.资产托管方式。一般情况下,委托理财的当事人只有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这时投资银行充当了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双重角色,但资产规模较大的委托人,特别是一些社会公益性的基金,可能会从资产安全性的角度出发,要求由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来充当专门的资产托管人,监督资产管理人的行为。当作为第三方的资产托管人加盟资产管理业务之后,虽然会由于收取托管费用而提高资产管理的运作成本,但进一步规范了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关系。
4.账户管理。投资银行在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保障资产管理账户与投资银行的自营账户独立运作,不得混合操作;账户应保持完整纪录,以随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5.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投资银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①投资范围的限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能超出资产管理契约所限制的范围。②投资组合的限制。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组合上,必须坚持分散投资原则。至于各品种所占的比例则由投资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及风险的承受能力决定。
6.确立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确定委托资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过程也就是体现管理人独特的投资风格和委托人个性化需求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协商基础上的。在这一过程中,客户需要向投资银行传达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而投资银行需要据此向客户提供独特且成效显著的投资策略和初步的资产组合建议。另外,委托人对于投资品种和投资行为的限制也是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中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7.净值的评估。资产管理业务启动以后,管理人必须逐日对委托资产净值进行评估确定。其目的有两个:①为了及时定期地向委托人公开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②作为提取管理费用的依据。为了提高委托资产净值评估的公信力,在年中、年末以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之后,资产管理人应该委托专业的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对委托资产净值进行评估并对以往记录进行审核。通常情况下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原则如下:①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该证券评估日的收市价格来计算,如果该证券当日没有交易则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来计算;②未上市的股票应以买入成本价来计算;③派发的红利、股息、利息以实际获得值来计算;④未上市的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上应收利息来计算;⑤委托资产净值中应该扣除各项应扣除的费用。
8.收益分配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运作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原则。委托方需承担投资失败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其风险补偿主要来源于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银行需承担决策失误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其经营风险补偿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和业务报酬。在完全代理型委托理财业务中,投资银行仅是受托资产的代理人,委托资产运营中的收益和风险均主要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银行不向客户承诺收益或者给予风险补偿。在风险共担型委托理财业务中,投资银行对受托资产的收益率做出适当的承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享有超出保证收益率部分的收益或与委托人共享这部分收益。
9.费用管理。目前国际上资产管理的费用管理主要采取两种方法:①不论管理金额大小统一固定收费;②根据管理金额多少以不同比例提取。相比之下,资产管理业务一对一的管理模式,决定了收费管理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一对一地协商确定。因此在同一投资银行内部,通常允许同时采用上述两种不同的费用管理办法,即使采取相同的费用管理方法,对于不同投资者也可采用不同的提取比例。
10.风险控制管理。
(1)信息披露制度。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财务公开与操作公开。无论何种类型的委托理财业务,其信息披露都应该包括以下两条基本内容:①随时向委托人公布最近一日资产管理的投资组合;②随时向委托人提供最近一日委托资产的净值、盈亏情况与持有证券的变动情况。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相对完善的内外部风险控制制度,使资产管理业务在规范中运作。资产管理业务在信息披露上的要求,其形式及内容较灵活。投资银行可通过不定期的电话交流、会议以及书面形式与客户保持经常联系,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由投资者与投资银行协商确定。为了避免投资银行运用受托资产操纵股市,应强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自律性组织对投资银行的监控,要求投资银行必须向证券监督部门定期提供报告,在必要时可以公开披露投资银行的财务报告、投资组合情况及资产净值等情况。
(2)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避免投资银行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及经营风险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应强制要求投资银行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其收取的管理费或业绩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有效保障资产委托的安全。
11.争议的解决方案。在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之间,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其他纠纷。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委托理财契约时,必须对于可能发生的冲突事先注明处理方法。当纠纷发生以后,原则上双方应该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指定一家仲裁机构调解和仲裁,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一)审查客户申请
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文件,并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必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的资产具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必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
(二)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双方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管理运作
在客户资金到位后,投资银行便可以开始运作。通常,投资银行都通过建立专门的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银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投资银行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投资风险。
(四)返还本金及收益
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条例,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的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委托人。
假若在委托期内由于资产管理人的身体等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契约规定的应尽义务时,从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委托人有权利要求更换管理人。原则上新的资产管理人应该无条件地承担原管理人的义务,将委托理财契约执行到底。
一般来说,导致契约条款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部分契约条款无法执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资产委托人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与资产管理人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①委托资产出现严重亏损(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②资产管理人出现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况;③管理人被证券监管部门撤销委托理财业务资格;④管理人严重违反资产管理契约。
五、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
目前国际上投资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通常采取3种模式:①投资银行通过下设的资产管理部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②投资银行(或与其他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从事该项业务;③投资银行通过设立私募基金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资产管理人可以借助投资银行现有的品牌、人员和交易系统来开展业务,这有助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迅速发展。虽然投资银行的现有条件为资产管理部门实现客户的需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并不能起到替代的作用。该种模式的缺陷也较为明显,由于资产管理人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资产管理人与其所属的投资银行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例如资产管理人利用托管资金配合所属投资银行的自营盘,或是利用委托资金参与其他内部交易。因此,投资银行如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单独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应该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特别是自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该种模式一般对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运作规范程度有相对较高的要求,为了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往往只有那些运作规范、规模较大的投资银行才有资格采用这种模式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并且这类投资银行在资产质量指标(如负债总额不应超过自有资本的一定倍数)、内部风险控制(如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账户、人员和财务上的独立制度)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第二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资产管理人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这样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混合操作和内部交易的行为;并且这种模式为中小规模的投资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投资银行如果采取这种模式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着眼于寻求战略合作伙伴,拓展规模,寻找业务机遇。与投资银行通过下设的资产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相比,通过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存在着孤军作战的弱点,要弥补这一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备的组织结构,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外界的合作和交流,来完善自身的服务。
第三种模式具有多种意义,值得投资银行尝试,这种模式可以由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之一,联合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资金充裕的个人投资者设立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组织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加盟私募基金的管理层,负责对私募基金资产的运作。与前两种运作模式相比,它的优点在于投资银行既是私募基金的出资人,同时也参与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这样投资银行在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会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自身利益紧密结合,从而有效实现利益均等、风险共担的目标。但私募基金也有其缺点,由于私募基金管理层所掌管的资产规模的大小由各投资者的出资额所决定,业务规模相对较为固定。如果要进一步扩大私募基金的规模,只有以增资扩募的形式来吸引新的投资者加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资产管理运作模式有不同的设立背景,每一种模式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但是作为投资银行,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都要在经营规范上加强透明度,使得资产管理业务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运行,而三种模式的同时存在,也有利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延续和有效规范。对我国投资银行来说,在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资产管理运作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