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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结算所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期货市场上一切成交均需通过期货结算所登记才算合法,从而使期货结算所能够监督整个市场的委托、成交、持仓情况,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否则,期货结算所将按违规处理程序处罚该结算会员,包括强制平仓。在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都是设立为期货交易所的内部部门。但无论是独立法人形式的期货结算所还是作为期货交易所下属部门的期货结算所,在内部管理上都是采用会员制形式。

第三节 期货结算所

一、期货结算所的功能

期货结算所的功能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

(一)提供简洁的结算服务

期货结算所几乎都是采用中央结算模式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期货结算所提供的中央结算功能,期货交易的结算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情。例如,在没有期货结算所提供的中央结算功能时,交易会员(或结算会员)之间将不得不直接进行结算。如果会员数量为N,则每一个会员将直接与其他N-1个会员进行结算,整个市场的结算关系为N(N-1)/2个。而在中央结算模式下,任两个会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交易,比如A会员卖给B会员,在结算时都被认为是A会员卖给期货结算所,再由期货结算所卖给B会员。这样一来,任何会员达成的任何交易在结算时都被认为是与期货结算所达成的交易,而不必追究实际交易对手是谁,结算时,任一会员仅与期货结算所结算即可。在会员数量为N时,结算关系为N个,仅为无中央结算功能时的2/(N-1)。如果考虑到交割的复杂性,中央结算功能就显得更为简捷。

(二)充当期货市场的会计

在期货市场上一切成交均需通过期货结算所登记才算合法,从而使期货结算所能够监督整个市场的委托、成交、持仓情况,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三)协同期货交易所为所有合法的成交与交割提供担保

实际上期货交易所的大多数功能都或多或少地是通过发挥结算所的功能来发挥作用的。特别地,当我们说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交易和交割提供担保时,我们应该说:期货交易所主要是通过期货结算所的结算制度来为交易和交割提供担保的。

期货结算所的主要结算制度有:

1.结算保证金制度。每个结算会员均须按持仓数量和期货结算所的规定在期货结算所存放足额的结算保证金,以保证结算会员账户下发生亏损或结算会员违规时,获得合法利益的一方或没有违规的另一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2.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每日收市后,期货结算所都将根据每笔交易的开仓价格、平仓价格、每一种合约当日结算价格及前一日结算价格计算每一笔成交产生的盈亏,包括所有当日未平仓合约产生的盈亏,并在此基础上计算每一结算会员当日盈亏总额,用结算会员当日结算前结算账户余额加当日赢利总额或减当日亏损总额得到当日结算账户余额。此余额若大于期货结算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多余部分结算所会员可自由支配;此余额若小于期货结算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结算会员必须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金,使结算账户余额达到规定的水平。否则,期货结算所将按违规处理程序处罚该结算会员,包括强制平仓。

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具体操作与我们在后面将要讲到的期货交易结算采用的是相同的原理,我们将作详细介绍。

3.风险处理制度。当期货结算所会员不能即时足额缴纳结算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交割义务时,期货结算所通常按如下风险处理程序处理问题。首先,将该会员合约账户上的所有未平仓合约按一定的顺序依次平仓,直到平仓所释放的保证金数额达到规定的水平为止;如果平掉全部合约还不能解决问题,则表明该会员的结算账户出现了负数,此时,期货结算所将动用该会员名下的结算准备金来弥补亏损(每一会员在申请成为期货结算所会员时都交纳了一份结算准备金);如果还不够,期货结算所将动用其他期货结算所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如果还不够,期货结算所就只能动用期货结算所的风险基金。期货结算所设立的风险基金是期货结算所的最后保证,当该笔基金全部用完还不能解决问题时,期货结算所原则上就破产了。

4.最高持仓量制度。期货结算所(或期货交易所)通常限制每一个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在每一种期货合约上的最大持仓量,并逐日进行审查。这就是最高持仓量制度。如果结算会员所持合约数量超过了最高持仓量,期货结算所将用提高其所持合约的保证金金额或强制平仓等措施进行制裁。

二、结算所的设立、组织与管理

(一)结算所的设立

期货结算所可独立设立为法人,也可设立为期货交易所的一个内部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通常为独立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期货结算所通常为多个期货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其好处是节约了结算会员的结算保证金及结算准备金。同时,结算效率也更高一些。当然,也有一些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是期货交易所的内部部门。在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应的期货结算所都是设立为期货交易所的内部部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期货结算所设立为独立的法人,那么设立期货结算所所依据的法律一般不是公司法,而是专门金融类法律。

(二)期货结算所的组织与管理

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期货结算所通常采用公司形式。但无论是独立法人形式的期货结算所还是作为期货交易所下属部门的期货结算所,在内部管理上都是采用会员制形式。相对而言,申请成为期货结算所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较之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要高,会员名额也不一定固定。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一般自动成为期货结算所的会员。由于结算业务相当专业化,期货结算所即使是作为期货交易所的一个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也相对独立。期货结算所的业务规则、运作流程通常也须在期货结算所会员大会上通过才可实施。

三、期货结算所的会员

期货结算所的会员通常按其结算业务范围分为三类。

1.通用会员。通用会员可以为自营期货交易直接与期货结算所结算、可以为通用会员自己代理的交易与期货结算所结算,还可以代理期货交易所其他会员对其他会员的交易(包括自营和代理的交易)与期货结算所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的有些会员不具有期货结算所会员的资格。

2.普通会员。可以为自己的自营交易与期货结算所进行结算,还可为自己代理的交易与期货结算所进行结算,但不可代理期货交易所其他会员对其他会员的交易(包括自营和代理的交易)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

3.本户会员。只能给自己的自营交易与期货结算所办理结算。

通用会员的条件一般很高。通常是资信好、资本雄厚、财务状况健康的大财团、大公司。普通会员多为期货经纪公司。而本户会员多为个人或主营业务较突出的工商企业。

四、期货结算所的主要业务

期货结算所的日常业务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

1.组织每日结算与交割。主要是组织每日的结算及组织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交割等。

2.会员管理与服务。主要是受理会员资格申请、受理会员资格转让、办理有关会员资格维持的事务、审核会员财务信用状态、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辅助业务。包括内外稽查、事前事后监督、风险基金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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