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期货交易过程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从报盘到交割的期货交易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分为如下若干步骤。
一、交易准备工作
客户在可以委托买卖期货合约之前,必须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客户契约,必须在期货经纪公司开设账户,必须存放保证金。
(一)签订客户契约
客户契约是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契约内容是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及相关收费的约定、有关保证金提取及补充的约定、有关授权经纪人管理账户的约定、有关交易指令及委托方式的约定、有关委托无效及失效的约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通信及送达的约定、有关交割的约定、有关本契约生效、修改及终止的约定。
通常客户契约中会附有风险声明书。这主要是因为期货市场管理法规通常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客户入市前向客户说明期货市场的风险,同时对初入市的交易者也确实有风险提示作用。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契约中附风险提示声明书主要表明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
(二)开户
客户必须在期货经纪公司开设一个交易账户以记录客户的保证金变化情况及余额、记录客户合约仓位变化情况及余额。开设账户后客户才能开始委托交易。客户开设交易账户时,如是个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如是机构,则必须提供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机构法人代表证明文件、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有些国家的期货市场对客户交易账户还有分类,不同类的交易账户上可进行的交易种类不同、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尽相同。客户开户时应了解交易账户是否有分类、各类账户的相关内涵,谨慎选择。
(三)存放保证金
期货经纪公司通常会根据期货市场的有关法规或市场通行惯例,规定客户应存放的最低保证金限额。资金不足最低保证金限额者将被拒绝入市。
二、下达交易指令
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客户即可下达交易指令、买卖期货合约。通常交易指令客户可自己下达也可委托客户经纪人下达(在人工撮合成交的期货市场,一般交易者的交易指令只能通过客户经纪人下达)。交易指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期货合约的品种(通常是期货合约代码)、交易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委托有效时间、日期、客户签名等。下面就交易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有效时间等作进一步说明。
(一)交易方向
交易方向主要指委托是做多(买入)还是做空(卖出)、是开仓还是平仓。一般分为如下几类:
1.多头开仓或增仓(做多)。某一期货合约,客户以前并未持仓(既未买入、也未卖出),现委托买入,称为多头开仓;如果客户已经持有某一合约的多头仓位(已经买入了该合约且未平仓——未卖出已买入的合约),现委托追加买入该合约,称为多头增仓。
2.空头开仓或增仓(做空)。某一期货合约,客户以前并未持仓,现委托卖出,称为空头开仓;如果客户已经持有某一合约的空头仓位(已经卖出了该合约且未平仓——未买入已卖出的合约),现委托追加卖出该合约,称为空头增仓。
3.多头平仓。客户已经持有某一合约的多头仓位(已经买入了该合约且未平仓),现委托卖出该合约(数量不得超过所持仓位),称为多头平仓。
4.空头平仓。客户已经持有某一合约的空头仓位(已经卖出了该合约且未平仓),现委托买入该合约(数量不得超过所持仓位),称为空头平仓。
另外,还有锁仓的概念——同一客户在持有同一期货合约的多头仓位(或空头仓位)的情况下,又委托卖出(或买入)同一期货合约,如果成交,新卖出(买入)的合约不冲销原有合约,这时,该客户将同时持有同一期货合约的多头仓位和空头仓位。许多期货交易所不容许客户同时持有同一期货合约的多头仓位和空头仓位。
需要指出的是,本质上,所有交易只能向两个交易方向,即:要么是买,要么是卖。性质为买的交易包括:多头开仓、多头增仓、空头平仓等——俗称做多;性质为卖的交易包括:空头开仓、空头增仓、多头平仓等——俗称做空。
需要强调的是,在期货市场的买或卖(做多或做空),实际上是签订买或卖的合同(标准化了的合同),因为是签订合同,所以买方无须付购货款,卖方也不必持有现货。为保证日后履约,开仓和增仓的一方须质押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及期货交易所)相当于中间保证人。开仓和增仓后,如平仓,相当于在先签订了买(或卖)的合同后,又签订卖(或买)的合同,两相抵消,开仓和增仓时占用的保证金已无继续占用的理由,即平仓后,原先质押的保证金将释放出来归还给交易者——但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所产生的盈亏也由交易者承担。
(二)委托价格
在成交是人工撮合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价格的种类有很多。最常见的有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止损委托,等等。但在成交是由计算机自动撮合完成的情况下,向期货交易所报出的委托一般是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止损委托等必须由期货经纪人处理成为限价委托才能向期货交易所报盘。
1.市价委托。客户不具体指定委托价格,而是要求期货经纪人在保证能成交的前提下,按当时市场上最好的价格达成交易。
2.限价委托。客户指定一个价格,做多(买入)时,这个价格是可达成交易的最高价格,如果市场上所有卖出委托价格均高于这个价格,则不成交;做空(卖出)时,这个价格是可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如果市场上所有买入委托价格均低于这个价格,则不成交。
3.止损委托。客户持有多头仓位、又指定一个较现时市场成交价格要低的一个价格,指令期货经纪人:当市场价格降到指定的价格时,期货经纪人应立即平掉指定的多头仓位,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样,客户持有空头仓位、又指定一个较现时市场成交价格要高的一个价格,指令期货经纪人:当市场价格升到指定的价格时,期货经纪人应立即平掉指定的空头仓位,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两种委托就是止损委托。
(三)委托有效时间
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执行才算有效,这一点必须在交易指令中指明。这个时间范围就是有效委托时间。通常的惯例是:交易指令中如不特别注明交易指令的有效时间,则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人工撮合成交的情况下,客户常常对有效委托时间有特别的约定。比如,约定委托有效时间为开市的首三分钟有效、收市前的三分钟有效、三日内有效等。
三、落盘
期货经纪公司负责落盘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或代理客户的经纪人提交的交易指令后要做两件事。
1.核查交易指令的有效性。内容包括:交易指令是否有客户的签名——有客户签名的指令才是有效的指令;委托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期货交易所通常对每一种期货合约每天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都有规定,委托价格超出规定的价格范围时,交易指令即无效;委托数量是否有效——期货交易所通常对每一客户所能持有的每一种合约的最大数量有限制,委托指令中委托数量如果存在使客户的持仓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能性,交易指令应为无效指令(当委托数量输入期货经纪公司的电脑时,期货经纪公司的电脑软件应能对委托的数量是否可能使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的数量作出判断);日期是否正确等。
2.在完成对交易指令的有效性的检查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效的交易指令传送到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主机或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的手中。其后,工作人员应记录下委托时间、流水号等工作标记。无效的交易指令应立即退还给客户或代理客户的期货经纪人,并说明理由。
四、成交
期货交易会员受理的交易指令,如果是直接传送到期货交易所的电脑主机(计算机自动撮合成交),则由其按复式竞价原理配对成交;如果是传送到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出市代表人工撮合成交),则由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通过手势议价成交。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期货交易所还容许另一种成交方式——场外对敲场内确认。如何产生成交价格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介绍。
五、成交回报及行情发布
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内人工达成的交易,达成交易的出市代表的助手应立即将达成的交易传回期货经纪公司(同时报告期货交易所),由期货经纪公司通知客户实际成交量和成交价格。
通过期货交易所的电脑主机自动撮合达成的交易,则由期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及行情发布系统负责将成交数据传送回对应的期货经纪公司,再由期货经纪公司将成交价格和成交量通知客户(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电脑终端即可得知委托是否成交及成交详情)。
在成交数据回报的同时,期货交易所发布实时行情,内容通常包括:当前成交价、最近成交量、累计成交量、当前最高的若干个买价及相应的买入数量、当前最低的若干个卖价及相应的卖出数量、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客户可根据这些数据分析价格走势、作出交易决定。
实时行情主要传送到各期货经纪公司,同时也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传送。
六、结算
首先是期货结算所会员与期货结算所之间的结算(为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是期货结算所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结算)。这种结算通常在当日收市后立即进行。在成交是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中人工进行的情况下,每笔的成交数据是由交易双方分别提交给期货结算所的,所以后者接到成交数据后,第一件事就是进行对盘,即对每一笔成交核对交易双方上报的成交记录是否相一致。不一致时,期货结算所将与交易双方一起协商解决(在成交是由电脑自动撮合进行的情况下,成交数据由期货交易所电脑主机产生,也就没有对盘的问题,结算时由期货交易所直接将所有成交数据交期货结算所)。对盘确定无误后,期货结算所对当日所有成交及未平仓合约进行盈亏计算,并在此基础上计算每一期货结算会员(或期货经纪公司)当日各种合约的结算余额、当日资金的结算余额;再根据每一会员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各种合约的结算余额)、当日结算价格(后面将介绍)及期货交易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计算所需维持保证金及初始保证金的总量(后面将介绍);将所需维持保证金与资金结算余额比较,如果大于资金结算余额,则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所需初始保证金与资金结算余额比较,如果小于资金结算余额,则资金结算余额中有部分资金会员可自由支配。完成了这些计算后,剩下的工作就是与每一会员完成应收或应付的交收工作。
在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结算所进行结算的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与每一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也在进行。其内容与程序相似于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结算所的结算。
需要指出的是,每日收市后期货经纪公司虽然能计算出每一客户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的数量,但客户能自由支配资金的开始时间则还要由所谓的T+X结算制度规定。T是产生可自由支配资金的交易发生的日期(俗称交易日),T+X是客户可自由支配资金的起始日期。如结算制度为T+1,则T日的交易产生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第二天才能自由支配。
七、交割
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个最后交易日,在最后交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期货合约持仓者均可平仓。平仓者不必履行交割义务。但最后交易日营业时间一过,还未平仓的持仓者就必须履行交割义务。
交割有货币交割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具体用哪一种方式,期货交易所对各种期货合约事先都有规定。用货币交割时,一般是以某种现货市场的价格为标准计算持仓者的盈亏,盈者收钱,亏者付款,交割义务即履行完毕。用实物交割时,卖方需按约定将实物商品交付期货结算所指定的仓储地(俗称期交所仓库)——期货结算所通常会事先列出若干仓储地供卖出方选择,卖出方可自由选择其中任一地点或若干地点作为交货地点,并收取货款。买入方须按约定交付货款,并到期货结算所指定的仓储地提货。期货结算所的指定仓储地通常有若干处,但买方不能自由选择。不过,买方虽不能自由选择提货地点,但如前所述,期货结算所有义务使每次交割的总运输成本最小,即应尽可能使买入方就近提货。这一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所谓的“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