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存货的盘存
会计期末,为了客观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准确地计量“存货”项目的金额,即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正确地进行存货的计量,取决于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否准确和采用何种期末计价原则。
一、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
企业存货数量需要通过盘存来确定,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两种。
(一)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存货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倒轧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平时只记录存货购进的数量与金额,不记录存货发出的数量与金额,会计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并据以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的贷方,这一方法用于工业企业,称为“以存计耗”或“盘存计耗”;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称为“以存计销”或“盘存计销”。
“以存计耗”和“以存计销”以下列存货的基本等式为依据:
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耗用或销货+期末存货
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则上述公式可改写为:
本期耗用或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上式中,期初存货成本和本期购货成本可从账簿记录中取得,再通过实地盘存,确定期末存货成本,即可计算出本期耗用(或销售)成本。
(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别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记收入和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计算结存数。通过会计账簿资料,就可以完整地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在没有发生丢失和被盗的情况下,存货账户的余额应当与实际库存相符。采用永续盘存制,并不排除对存货的实物盘点,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每年至少应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具体盘点次数视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而定。
(三)实地盘存制与永续盘存制的比较
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作为确定存货数量的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和实用性。
实地盘存制的主要优点是简化存货的日常核算工作,但加大了期末的工作量。不仅如此,实地盘存制的主要缺点,一是不能随时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动态,不便于管理人员掌握情况;二是容易掩盖存货管理中存在的自然和人为的损失。由于“以存计耗”和“以存计销”倒挤成本,从而使非正常销售或耗用的存货损失、差错,甚至偷盗等原因所引起的短缺,全部挤入耗用或销货成本之内,掩盖了仓库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对存货的控制;采用这种方法只能到期末盘点时结转耗用或销货成本,而不能随时结转成本。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仅适用于那些自然消耗大、数量不稳定的鲜活商品等。
永续盘存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在各种存货明细记录中,可以随时反映每一种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的状态。通过账簿记录中的账面结存数,结合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将实际盘存数与账存数相核对,可以查明溢余与短缺的原因;通过账簿记录还可以随时反映出存货是否过多或不足,以便及时合理地组织货源,加速资金周转。永续盘存制的缺点是存货明细记录的工作量较大,存货品种规格繁多的企业更是如此。
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对某些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而对另一些存货实行实地盘存制,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二、存货清查处理程序
存货清查结果的处理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在报经有关部门处理前,根据“存货盘点报告表”,将盘盈和盘亏、毁损的存货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同时按盘盈或盘亏、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使存货账实相符。
其次,在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存货盘盈或盘亏、损毁的不同原因和处理结果,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分别结转到不同的会计科目,以落实经济责任。
盘盈的存货冲销“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中有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记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
三、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为了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数额及盘亏的转销数额,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数额及盘盈的转销数额,该科目期末一般不留余额。
(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在月末结算前查明原因,盘盈的存货一般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例4-27 A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盈乙材料100公斤,按50元/公斤计算,经查属于材料收发计量方面的错误。
批准处理前:
批准处理后:
(二)存货盘亏及毁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存货的盘亏、毁损,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处理。在报经批准前,应根据“存货盘点报告表”,按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报经批准后,存货盘亏、毁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即:
(1)毁损存货作为废料入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过失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由于自然灾害毁损的存货应取得保险赔偿款,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应收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存货盘亏、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剩余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存货盘亏、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例4-28 A公司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批材料毁损,成本7000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批准处理前:
批准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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