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险产品
【学习目的】
了解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内容;掌握保险产品经营的相关数据搜集、整理与分析的方法;掌握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设计的步骤及方法;了解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掌握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重点了解寿险、非寿险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第一节 保险产品的开发
一、保险产品及其市场需求调查
(一)保险产品的概念及其分类
1.保险产品的概念
保险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和其他消费品,是保险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体。狭义上,保险产品指由保险公司创造、可供客户选择在保险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保险单。在广义上,保险公司向保险市场提供并可由客户取得、利用或消费的一切产品和服务都属于保险产品服务的范畴。
2.保险产品的分类
保险产品的分类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随着我国保险业日趋国际化,中外保险产品在不断融合,保险产品日渐丰富,各家保险公司,尤其是成熟的保险公司的可销售产品越来越多。下面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
按照营销渠道,保险产品可分为网上产品、电话销售产品、直销产品、营销产品、代理产品、银保产品和直邮产品等。
按照产品新颖程度,保险产品可分为创新型产品、更新型产品和改良型产品。
按照产品来源,保险产品可分为引进型产品和开发型产品。
按照风险保障对象,保险产品可分为非寿险产品和寿险产品。
按照保险金额,保险产品可分为定额保险产品和不定额保险产品。
按照保险产品的组合性,保险产品可分为组合产品和单一产品。
按照经营区域,保险产品可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调查
1.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调查的内容
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调查主要是对消费者的保险需求进行量的分析,其调查项目包括:
(1)保险购买量。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对各种保险险种的需求进行调查,如各险种的保额、各险种的投保深度、保险消费的增长情况以及对未来保险市场消费的预测。
(2)保险购买心理。主要调查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承保情况的反映,公众对保险公司宣传广告和公共关系的态度以及保险推销的效益等情况。
(3)保险购买动机和行为。通过调查,了解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发现道德风险;了解投保方式是单位集体投保还是个人投保,确定营销和承保方式;了解对保险公司未来增加新险种的反应,预测保险市场的潜力。
2.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方法
保险市场需求调查常采取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普查法。是对一定时期内所有保户无一例外地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从而取得比较全面和完整的资料。这种方法适用于保险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但耗费人力、资金和时间较多,一般不多采用。
(2)典型调查法。是指在调查范围内选出最具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作为重点进行调查,达到对所有调查对象的了解。这种方法由于调查的对象较少,调查费用较低,能够对被调查对象作比较细致透彻的分析,因此适宜于所有保险公司。
(3)抽样调查法。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也称母体)中随机抽出一部分对象(也称样本)进行调查,从而推断总体情况的方法(抽样设计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的要求进行)。这种方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用较少的费用和人力,获得比较准确的调查资料,及时供保险公司领导作决策时参考,而且因样本而产生的误差可以用统计方法控制。采用抽样调查要注意的问题有:①确定抽样的对象。②选择样本大小。③确定抽样方法。
(4)间接调查法。是指通过对保险业以外其他部门的调查,了解保险业与其他部门的内在联系,进一步预测保险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二、保险经营相关数据搜集、整理与分析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数理基础。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不是靠主观臆断的,而是根据过去大量的保险统计资料中保险金额的损失率及有关因素计算的。费率厘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通过保险经营相关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分析,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为编制保险经营计划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为保险公司各部门和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实行经济核算提供资料。
(一)保险经营相关数据的类型
保险经营相关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数据:
(1)保险业务成果数据。保险业务成果数据全面反映了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它主要包括承保成果和经营效益。承保成果指标主要有:承保数量、保险金额、保费、分保保费、退保人数、保户储金等。经营效益指标主要有平均保额、平均保费、平均利润、人均保费、人均利润、赔付率、费用率等。
(2)财务收支数据。财务收支指保险经营的各种货币收支,包括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有: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保险投资收入、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支出项目有: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工资及附加费、税款、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等。
(3)业务费用数据。业务费用反映了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它主要包括业务项目费用、公司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劳动报酬以及其他附件费用等。
(4)保险赔付数据。保险赔付数据反映和评价保险公司经营质量,它主要包括:出险案件数、估计损失额、已决赔款额、死亡给付、残废给付、生存给付、医疗给付、养老给付以及各种出险原因如火灾、爆炸、洪水、共同海损案的分析。保险赔付数据是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合理降低赔付率的依据。
(5)人事数据。人事数据反映保险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状况,它主要包括职工人数、领导干部人数、年龄结构、教育程度、专业构成比例、职称晋升、人员流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人事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二)保险经营相关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分析
保险经营相关数据的搜集方式包括现有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搜集。现有资料搜集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内部资料来源,二是外部资料来源。前者包括保险公司的会计账目、销售记录、以前所做的市场调查报告和各种信息资料等。后者包括本保险公司之外其他机构所做的保险市场调查报告、国内外出版的保险报刊和书籍、各种金融年鉴和统计年鉴、其他与保险有关领域的调查及研究报告、官方和民间信息资料等。实地调查搜集是指保险市场调研人员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的调研方法。实地调查搜集资料的方法有询问法、观察法和实验法三种。
数据整理是将搜集到的大量、分散、零碎的原始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使之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成为具有代表性、概括性、统计性的资料。数据整理是数据搜集的继续,也是数据分析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数据分析是根据国家对保险业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搜集和整理的大量资料进行综合计算、分析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提出解决办法。
三、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分析
保险市场需求是一个变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保险市场需求会增加或减少。
(一)风险因素
“无风险,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依据,从而也就成为产生保险需求的触发条件。而且,风险程度越大,风险所致的损失越大,以至于消费者无法自行承担,其保险需求就会越强烈。
(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对保险市场需求有一定的约束力,两者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受投保人缴费能力的限制,从总体上讲,费率上升会带来保险需求的减少,费率下降,则会导致保险需求的增加。但是,费率对保险需求变化的影响会依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而各异。
(三)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
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直接关系到其购买力的大小。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作为保险商品的消费者——个人的货币收入、企业的利润也会随之增多,会有更强的缴费能力,保险的需求也就随之扩大。因而,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是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财产保险的险种是与财产相关的互补商品,例如汽车保险与汽车,当汽车的价格下降时,会引起汽车需求量的增加,从而导致汽车保险商品需求量的扩大,反之则会引起汽车保险商品需求量的减少。另外,一些保险商品特别是人寿保险商品是储蓄的替代商品,当储蓄利率上升时,人寿保险商品品种的需求就会减少,反之则会增加。
(五)文化传统
保险需求在一定意义上受人们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直接影响,而人们的风险意识与保险意识又是受特定的文化环境影响和控制的,尤其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文化的影响,对于一些风险,人们有时宁愿求助于神灵的保佑,也不接受保险的保障,从而抑制了保险需求。
(六)经济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企业会面临更多的风险,这一切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那么保险就是一条最佳解决途径,因而经济制度的变化会影响到保险需求。
第二节 保险单设计
一、保险单设计的含义及其意义
保险单是载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正式文件。一份完整的保险单由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两个文件组成,在保险交换过程中,前者是保险合同的载体。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单上签字承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单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满足各种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只有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多样化险种,才能吸引客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只有保险公司开发出新的保单,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才能有序展开。保险单设计过程是保险经营中的第一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保险单设计的重要意义不只是因为它是保险经营的第一步和保险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还在于它是保险经营的基础。保险单的设计是一个严谨、科学的研究过程,好的保险单应该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重要内容的科学组合。只有保险公司开发出了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才能从根本上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保险单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设计的基础是跟踪市场需求,这样保险单的设计过程就成为一个不断淘汰不适应市场的旧险种和不断推出适应市场的新险种的过程,保险单的设计是保持市场活力、保证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单的设计需要运用经济学、统计学、保险法律及灾害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储备大量的这方面的优秀人才,从而提升自己的开发研究能力。
二、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
保险单是附和性合同,在设计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公平互利的原则。这里的公平互利原则是指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当事人双方都应是有利的。公平互利原则是衡量保险单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也就是说,保险单不应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
(二)适法原则
所谓适法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首先必须遵循法律,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保险单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国的基本法、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但在实务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具体的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保险单的各项内容的设计应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习惯。同时,保险单的设计还要维护社会道德而不是诱发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保险的本质是要分散和减少风险,如果保险单的条款会引发道德和心理风险,不但背离社会道德,也背离了保险的本质。
(三)市场原则
所谓市场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要适应市场供求关系,使保险商品在险种上和价格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1.保险险种要适应市场需求
在这一方面,保险单的设计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保险单的设计应较多地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来设计保障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保障的内容是保险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是否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是消费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保险提供的保障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障水平。保障内容的不同组合产生的保险单要尽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提供保障。
(2)考虑保险消费需求的动态性质。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保险品种只有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有市场。消费需求是一个动态的范畴,保险消费需求会随着经济水平、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和消费心理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保险单的设计不仅要考虑消费需求的静态状况,更要充分考虑影响消费需求变化的各因素的变迁,以便不断地创造出满足变迁着的保险需求的新保险单。从产品形态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种类齐全的产品体系。1999年以来,国外较成熟的产品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也相继被引进国内。
(3)充分考虑保险商品的生命周期性质,不断开发新险种。像其他商品一样,一种保险商品也有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为了保证有效的保险商品的供给,在一种保险商品进入成熟期时就应该研究市场,准备开发另一新险种。
(4)保险单的设计还应积极主动地引导消费需求、创造消费需求,而不只是被动地适应保险消费需求。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透明性,它的使用价值的实现具有未来性,因而心理的作用在保险消费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保险单时,考虑通过引导消费心理来创造需求并扩大保险市场就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2.保险费率高低得当
在这里,保险费率得当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保险费率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保证定价对供需双方的公平性。在实务上,费率的高低得当也是十分重要的。费率定得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一时的利益,但不利于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费率定得过低,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争取较多的业务,但不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健性。二是指保险费率的水平要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相一致,否则保险提供的保障就不能成为有效需求。通常,投保人对保障的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潜在的需求,这种需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形成有效需求取决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如果不考虑这一点而只考虑潜在需求的话,高于投保人支付能力的高保障保险商品是不会有市场的。
(四)语言直白、简练、规范、准确的原则
绝大多数投保人并不是专业人士,所以保险单语言的直白、简练、规范、准确显得非常重要,它能保证投保人正确地理解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直白、准确的语言,不仅有利于保险单的销售,也有利于减少合同生效后的法律纠纷。
保险单作为合同文本,很多时候沿袭了法律语言中的习惯做法,过分追求严谨,造成用词晦涩。目前,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纷纷采取应对措施,推出直白语言保单替代或补充传统保单。
(五)互补原则
所谓互补原则是指新保险商品的设计要能弥补原有市场的不足,以期达到提供全面服务,扩大业务的目的。例如火灾保险只保因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于是,保险人设计出营业中断保险承保企业的间接损失。又如,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65岁以上人口每年若干天的住院保险金,商业保险则设计出提供这个天数以上住院损失的保险单。互补原则强调的保单设计是,已有的保险产品不保的标的、事故和损失,由新的保单提供保障,以便防止承保发生脱节现象。
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单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保险单应当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以便于保险单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本节以工伤责任保险单为例,简要介绍一下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保险单中需要明确记载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被保险人所作的承诺等。
保险责任事项:这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除外责任事项: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四、保险单设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保险单设计的步骤
保险单的设计一般要遵循三个步骤:市场调查研究、设计、鉴定与报批。
市场调查研究是保险单设计的第一步。它包括对保险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对于保险需求的调查研究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了解保险需求。这里要回答的问题有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哪些风险仍没有保险的保障,同时又出现了哪些新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发展方向和广度如何,社会和个人需要哪些新的保障,其发展趋势会怎么样?二是要了解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要调查研究消费者保险费用的支付水平和打算如何安排他们的投保计划。
如果说保险需求是一个新的保险产生的必要性的话,那么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就是其可能性了。保险单的设计除了要研究需求的可能性之外,还要研究保险供给的可能性,即承保能力的可能性。承保能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人有足够的承保能力,二是保险人有足够的财力。
在对新的保险商品市场有了充分的了解后,保险单的设计开始进入设计阶段。保险单的设计过程就是将保险单的主要内容的各要素进行不同组合的过程。
在保险单设计完成后,进入第三个步骤,即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完整的保险单设计过程才算完成。
(二)保险单设计的常用方法
1.组合法
组合法是通过险种要素的重新组合而设计保险单的方法。构成保险单的主要参数有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等。组合法就是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的情况下,将这些因素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以创造出不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商品,以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用公式可以表示如下:
保险标的的变化可表示为:X11,X12,X13,…,X1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1;
保险责任的变化可表示为:X21,X22,X23,…,X2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2;
保险金额的变化可表示为:X31,X32,X33,…,X3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3;
保险费率的变化可表示为:X41,X42,X43,…,X4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4;
保险期间的变化可表示为:X51,X52,X53,…,X5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5;
保险费缴纳方式的变化可表示为:X61,X62,X63,…,X6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6;
保险金给付方式的变化可表示为:X71,X72,X73,…,X7n,构成保险单设计中子系统X7。
将上面的若干参数汇成要素整体Y,于是可以有下列矩阵表:
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任何一个或几个参数构成新的保险单,从而创造出品种繁多的保险险种。
2.反求工程法
这种方法是在对保险市场上已有险种的分析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取各不同险种的长处,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新的保险单。通常的做法是,收集保险市场上已有的保险单,然后对其在保险市场的表现、消费者的反应进行总结和分析;最后将不同保险单的长处进行组合,形成新的保险单。如具有储蓄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单就是寿险的储蓄性质和财产险保障性质结合的产物。
五、人身保险单设计
人身保险单的设计在遵循保险单设计的基本原则、步骤和方法的基础上,有其特殊性,在设计过程中,人身保险需要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其特殊性体现在:①人身保险通常将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融为一体,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有很强的替代性;②人身保险契约的时间通常比较长,尤其是长期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长达数十年;③人身保险是一种可替代的商品,因为人身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满足人们储蓄养老和家庭收入保障,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通过人身保险来完成;④人身保险是一种需求弹性很高的商品,由于上述种种特点,人身保险成为一种需求弹性很高的商品,保险价格对人寿保险需求的影响非常大。
设计人身保险单时,除了考虑上述特殊性外,还有一个影响保险单设计的因素,即寿险商品已由销售导向迈向顾客导向。
整体行销以顾客为中心,因此保险单设计必须了解顾客的需求,而顾客的需求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保险公司商品品种、价格、分配及推广等行销策略的影响,而行销策略的制定又受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技术和法律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保险单设计是商品行销策略中的一部分。在图11-1中的第二层圈中的若干参数中,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计算的基础是风险发生率(生命表)、预定利率及预定附加费率,由于法律、法令及监管部门对这些参数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价格因素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较缺乏弹性。同时,我们已经知道,寿险商品是一种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这样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就需要关注第三层圈中各因素对第二层圈价格之外各因素的影响了。
图11-1 人身保险单设计的影响因素
(一)人身保险单设计的影响因素
1.经济的因素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们对寿险特征的理解,至少有国民收入和居民家庭收入及其变迁、储蓄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其他投融资制度的发展状态、人口结构及其发展变化等参数会影响寿险品种和价格的设计。一般地,在人口结构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尤其是居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市场对寿险的需求提高,在寿险品种上,会沿着由简易寿险到大额寿险,由储蓄、保障需求到投资需求的轨道发展。
在其他参数一定时,人口结构的老化意味着对老年生活保障的增加,这对保险市场的需求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在多大的程度上发生和发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一国的金融制度的发展。
2.政策、制度的因素
政策和制度的变迁对人寿保险的影响作用非常大,所以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这些因素的变化及其趋势。一国的政策是否鼓励人寿保险的发展,对人寿保险的管制是紧还是松,尤其是对人寿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是否宽松,对寿险业的影响很大。因为寿险具有储蓄功能,如果寿险基金不能有效保值增值,那么,寿险就在很大程度上被其他金融商品替代。利率是寿险费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计算基础,所以利率政策、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及其变化趋势就是寿险保险单设计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国际化、金融自由化的发生和发展,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必然给民族保险业带来压力,这一因素也应充分考虑在保险单设计之中。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当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保障项目越多、保障水平越高时,寿险市场的份额则越小,相反则越大。
3.社会、文化的因素
消费者意识的变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益,他们越来越自觉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注重自己的形象,还要求他们提供的商品是高质量的。
家庭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的大家庭曾经是具有多重功能的社会细胞,它集生产、消费于一身,几乎解决人口再生产中的一切问题,但这种家庭结构特征在城镇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核心家庭取而代之。受中国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城镇家庭结构的变化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发生。这种变化会引起人寿保险需求的增加。
4.技术因素
医疗部门是一个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的部门,这些成本最终会体现于医疗保健服务之中,并反映于人寿和健康保险之中。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会使人类寿命延长,并最终影响人寿保险。
从保险业的经营技术看,投资性保险商品的开发,如变额保险、分红保险的开发都要求更高的精算技术。
5.法律因素
人寿保险单的设计还要考虑法律对人寿保险的要求。如有关寿险管理的规定、关于送审主要项目的规定、有关生命表的规定、有关基金投资和寿险保单利率的规定等。
(二)人身保险单设计的内容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保证设计出的人身保险单满足市场的需求。下面为一份简易的人寿保险单:
人寿保险除了基本条款外,还往往附有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宽期限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保险单转让条款等,具体条款内容参看人身保险章节。
(三)人身保险单的发展趋势
各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历程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仅具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单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险业呈现出人身保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多元化、与其他金融产业融合的趋势。
寿险产品功能的扩展是寿险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人身保险产品,尤其是人寿保险产品已由原来单一的保障功能扩展到储蓄和投资并重,成为集保障、储蓄、投资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比如目前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功能的多元化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结果,它已成为人们的一项投资工具。不仅长期人寿保险如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也有长期化、投资化的趋势。例如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只要投保人交纳一笔保险储金,保险期限可以长达5年、8年,以保险储金所生利息作为保险费,保险期满时,无论是否发生过赔款,保险人都把储金返还给投保人。
六、财产保险单设计
前述保险单设计的原则、内容、步骤和方法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单的设计。
(一)财产保险单设计的影响因素
1.风险因素
保险公司承保的必须是大量的、具有同质性的风险,而且该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发生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可预知的必然发生的风险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保险公司不应予以承保。
2.市场因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充分考虑市场的现实购买力及潜在购买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要分析各层次客户的购买力,对潜在的市场进行分类,细分目标市场,同时还要考虑区域差异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3.价格因素
险种价格的厘定是保险单开发的重要内容。它的确定需要考虑承保数量发生保险事故的频率,每次出险以受灾数量表示的损毁率,毁损程度等因素。另外,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费率厘定因素。
4.效益因素
保险公司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占领和扩展市场份额,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只有这样兼顾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同时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投资效益与业务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的自身竞争力才能增强。
(二)财产保险单基本内容
财产保险单条款的具体设置及费率厘定方面要比人身保险单更复杂,其格式与人身保险也有所不同,我们以财产保险基本险为例来了解一下财产保险单基本内容。
(三)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保险市场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也在不断推出新的保单来满足市场需求。尽管保险商品品种繁多,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从保险单的功能来看,它是要用最简便的方法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行销的方法看,它正在借用人寿保险的团体保险单的方法。这样,综合性保险单和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综合性保险单
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市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综合性保险单而不是列名式保险单。综合性保险单的保险费率会高于列名保险单,它的优点较为明显。最重要的是,综合保险单提供“一揽子”保险,投保人不必按不同的风险投保多张保险单,这既可避免多张保险单可能造成的保障范围的重叠,又可避免可能遗漏的风险,从而获得全面的保障。对保险人来说,综合性保险单除不保事项外均予以承保,界定比较清楚和简单,可减少纠纷。同时,一张保险单代替多张保险单,可以减少签单费用,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
2.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
人寿保险业较早销售团体保险,至当代,财产责任保险业也开发出团体保险单。像团体寿险保险单一样,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的优点是明显的:第一,投保手续简单。保险人只需签发一张保单并给各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即可,投保手续大大简化。第二,保费低廉。团体投保可以减少经营费用,同时还可要求享受团体折扣优惠。从保险人方面看,团体投保可扩张其业务,降低费率也是可能的。
修改过的《保险法》出台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推出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契机。而今后随着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将由经营转向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经营权限将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也将更加重视经营方式和产品的多样化,更加重视产品的设计和宣传。
第三节 保险费率厘定
一、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缴纳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理赔支出。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企业盈利等。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但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费率制定的主要依据是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在此基础上对即将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进行预测。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又称净费率,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就是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之和。
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费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对投保人来说,其负担的保费应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相对称;但公平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并非绝对公平。合理是指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期限、金额等相对应。
(二)充分原则
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有一定利润。充分原则要求保费的厘定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常常以降低保险费率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导致部分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因此为了贯彻充分原则应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偿付能力。
(三)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费率的稳定。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机构进行核算。对投保人来说,稳定的费率使其支出稳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费率的经常上涨,会逐步减少投保人的购买;如果费率呈下降趋势,投保人也会减少购买以等待一个更低的价格。不稳定的价格给保险机构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费率的厘定上一定要遵循相对稳定的原则。
(四)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方法是,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这样既可以减少对保险人的支出,又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
三、保险费率厘定的数理基础
保费的厘定是基于数学概率论基础、统计学、金融学等理论知识做出的,但最基本的原理可以简单归纳为收支相等原理和大数法则。
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使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用三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计算:①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与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保持平衡来计算;②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与支付保险金的现值来计算;③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与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
所谓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其主要有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普阿松大数法则等。
四、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在于纯保费率的厘定。在实际业务中,因为保险费率的测定还需要必要的技术支持,所以存在不同的费率厘定方法。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一)分类法
分类法是指将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归类,而对于同一分类的各风险单位,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订出相同的保险费率。这是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费率厘定方法。由于分类费率所反映的是每一集团的平均损失经验,因此在决定分类的时候应注意每类中各单位的风险性质是否相同,以及在适当的长期中,其损失经验是否一致,以保证费率的精确度。分类费率确定之后,经过一定时期,如与实际经验有所出入,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其中,M为调整因素,即保险费应调整的百分比;A为实际损失比率;E为预期损失比率;C为信赖因素。
保险费率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纯保险费率法和损失比率法。纯保险费率法是以实际经验为计算基础,损失比率法则是以各个行业的实际损失比率为计算基础;当费率调增或调减时,损失比率法要求把增减额分摊于各类,而纯保费法则不需要这样做。
(二)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或基于在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增减法对分类费率可能有所增加,也可能有所减少,主要在于调整个别费率。增减法在实施中又有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等。
1.表定法
表定法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使用表定法,首先要在分类中就各项特殊危险因素,设立客观标准。表定法的优点有以下几点:①能够促进防灾防损,若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不强,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保险费率,为此,被保险人将主动减少有关危险因素。②适用性更强,表定法可适用于任何大小的危险单位,而经验法和追溯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其缺点就是成本太高。
2.经验法
经验法是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记录,对按分类法计算的费率加以增减,但当年的保费额并不受当年经验的影响,而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损失,来修订未来年份的保险费率。经验法的优点是,在决定被保险人的保费时,已考虑到若干具体影响因素,而表定法只是给出了物质因素,不包括非物质因素。与表定法相比,经验法更能全面地顾及影响危险的各项因素。
3.追溯法
追溯法是以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的。投保人起初以其他方法确定的费率购买保单,而在保险期届满后,再依照本法最后确定保费。如果实际损失大,缴付的保费就多,实际损失小,缴付的保费就少。
(三)观察法
观察法是就某一被保风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观察法的优点有两点,一是根据不同性质的风险,确定出相应的费率,更具有灵活性。在标的物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不能将各种风险生硬地集中在一起来厘定费率,这样做违反了大数定律,无法保证费率的准确性。二是用观察法厘定费率,主要考虑个别风险因素,但仍不可避免地运用相关的经验和数据。
五、寿险保险费率的厘定
寿险保费的厘定主要以生存和死亡为两大保险事故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精算而成,其保险费是依据一个收支平衡原理,以利息理论和生存分布理论两个理论为基础,通过利率、死亡率和费用率三个要素精算而成。收支平衡原理即是保险公司未来保险支付的精算现值与收取保险费的精算现值相等。由于寿险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且期限较长,所以寿险费率的厘定跟利率及利息、生命表即生存分布密切相关。
在本书中不介绍寿险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有兴趣的读者可参与相关课程的学习。
(一)利息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获得的报酬。人寿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必须考虑利息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人的经验绩效,无论是确定保险费,还是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都与利息密切相关,利息分为单利和复利,计算则基于本金、利息率、借贷期限等条件。单利计算利息的特点,就是对利息不再付息,复利是将一种上期利息转化为本金并一起计算利息的方法。
终值又称为将来值,是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刻的价值,也就是本利和。现值又称本金,是指对未来某时刻的一定现金以恰当的折现率折合到现在的价值。
年金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有规则地收或付的款项。以每期年金支付的条件为标准,可分为期初付年金和期末付年金。期初付年金是指年金的支付发生在期初;期末付年金是指年金的支付发生在期末。
(二)生命表
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成本核算的依据。
生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人寿保险测定危险的工具,是寿险精算的数量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础依据。以死亡统计的对象为标准,生命表可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某一特定地区人口的死亡资料编制而成的。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寿保险、社会保险的死亡记录编制而成的。在生命表中,首先要选择初始年龄并假定在该年龄上,有一定数量的人生存,这个数量就叫做基数。
(三)纯保险费率
1.趸缴纯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开始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缴清其全部应缴的保险费,则这样的缴费方式称为趸缴方式。
按照人寿保险的承保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遇死亡,则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作给付;如果保险人生存至期满,则保险公司无须支付。纯保险费是根据收支相等原理,即保险公司未来赔付保险金的精算现值总和与期初缴纯保险费的精算现值总和相等的原理计算出来的。
2.年金纯保险费
年金的本意是每年收取或支付一次款项的现金流,但实际上年金的含义是指在约定期内按相同的时间间隔收取或支付一次款项的现金流,如每半年、每季或每月收付一次的现金流都是年金。
保险公司对生存年金保险的承保责任是被保险人的终身或者在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生存时每隔一定时期,由保险公司按年金形式支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满为止。年金保险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现金积累期(缴保费期)和年金给付期。年金的纯保险费也依据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公司未来支付的保险金折算成的现值与投保人应缴的纯保险费折算成的现值相等。
3.均衡纯保险费
均衡纯保费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将保险费分期按年、按季、按月或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等量交付的纯保费。按年交付的保险费即为年度纯保险费。而年度纯保险费即根据年度纯保险费的现值之和与趸缴纯保险费的现值相等计算而得。
4.毛保费
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应足以应付保险给付的支出及费用的开支。用来作为给付的那部分保险费是纯保险费,而用来作为业务费用开支的那部分保险费成为附加保费。纯保险费与附加保费之和称为毛保(险)费或总保费。在计算附加保险费时,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开支要作不同的处理。公司对原始费用均匀分摊到各期的保险费上,分摊到每一年度的费用的现值的积存值与原始费用的现值相等。
六、非寿险保险费率的厘定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以损失概率为基础的,它先通过对保险标的损失率和均方差的计算求出纯费率,然后计算出附加费率。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在于纯费率的确定,纯费率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的金额。纯费率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依据统计资料计算保险标的损失率,进而确定纯费率;二是在损失分布和赔款条件已知的情况下,用赔款金额的期望值除以保险金额而得到纯费率。
附加保险费率与营业费用密切相关,附加费率等于营业费用开支总额除以保险金额。
营业费用主要包括:
(1)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手续代理费及缴纳的税金。
(2)支付的工资即附加费用。
(3)预期的营业利润。
财产保险的毛保险费是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财产保险的毛保险费等于纯保险费与附加保险费的和。
保险单示例:
重要概念:
保险产品 保单设计 保险费率 纯保费 均衡保费 趸缴保费 期缴保费毛(总)保费
思考题:
(1)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2)寿险保险单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方面?
(3)结合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谈谈其对财产保险单设计的影响。
(4)保险单设计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5)大数定律对保险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6)简述保费厘定要遵循的原则。
(7)简述厘定保费的各种方法。
(8)生命表对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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