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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概述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经营是保险主体为实现保险经营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保险经营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有差异,一般产品成本发生在过去,是确定的,而保险经营成本却发生在未来,具有不确定性。一旦保险经营失败,保险企业丧失偿付能力,势必影响到全体被保险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保险经营的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合理的保险费应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

第十三章 保险经营

【学习目的】

正确认识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了解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掌握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主要环节及各环节中应注意的重要事项,掌握保险经营风险的基本特征、类型及成因,掌握保险经营风险的技术分析及如何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的含义

保险经营是保险主体为实现保险经营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它必须遵守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但是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经营受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制约,它要求保险主体在业务经营中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制定合理的经营目标,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

二、保险经营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活动

保险经营是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尽可能多的单位和个人的风险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以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为基本功能。因此,保险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活动。首先,这种服务活动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如果保险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业务人员,提供承保前、承保中和承保后的系列配套服务,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就会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就会进一步提高。其次,这种服务活动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产品质量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需求精心设计保险条款,合理规定保险责任,而保险合同数量越多,保险成本越节省,一般来说,保险经营也就越稳定。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中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这是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以雄厚的资本作为经营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资本金,尤其开业初期需要一定的设备资金和经营资本。保险公司经营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实质上是其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保险经营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有差异,一般产品成本发生在过去,是确定的,而保险经营成本却发生在未来,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的现时价格(即保险费率)制定所依据的成本是过去的、历史支出的平均成本,而现时价格又是用于补偿将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我们确定保险历史成本时,也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事实上,一般保险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历史资料和数据,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随时都在变动,这就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与现时价格吻合,更难与将来成本一致。因此保险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价格的合理力度不如其他商品高,保险成本与保险价格的关系也不如其他商品密切。

保险利润的计算也与一般企业不同。经营一般商品时,企业只需将出售商品的收入减去成本、税金,剩下来的就是利润。而保险企业的利润除了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减去当年的赔款、费用和税金外,还要减去各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如果提存的各项准备金的数额较大时,则保险利润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四)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过程是对单一产品、单一系列产品或少数几种产品进行生产管理或销售的过程,其产品只涉及社会生产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即使企业的破产倒闭所带来的影响也只会涉及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保险经营则不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广、经营险种之多、涉及的被保险人之广泛是其他企业无法相比的。例如,被保险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包括各种不同所有制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各种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就自然人来说,有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的人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既可以在国内的不同地区,又可以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一旦保险经营失败,保险企业丧失偿付能力,势必影响到全体被保险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所以说,保险经营的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合的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的过程。通过风险损失分摊,众多的投保人将其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又通过承保将众多的风险集合起来;而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

三、保险经营的原则

保险经营的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由于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守保险企业的特殊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保险经营的是服务形态商品,保险企业的经营应当遵循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经济核算原则

经济核算是商品生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它利用价值和货币形式,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记载、计算和分析,保证以收抵支并获得利润。保险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有:

(1)保险成本核算。即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保险成本的物化劳动主要由保险设备耗费金额、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各种准备金、各种利息及费用这5部分组成,其活劳动就是保险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

(2)保险资金核算。保险企业的资金是保险企业经营资金的总和,包括定活期银行存款、用于投资的资金、固定资产净值、结算过程的资金、现金等。保险企业资金的核算,主要通过核算各种资金的占有量、利用率、周转速度等指标来实现。

(3)保险利润核算。利润是保险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成果的最终体现。保险利润核算通常是通过计算利润额和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进行的。利润额是保险利润核算的绝对指标,主要用以衡量企业利润计划的完成程度。利润率是保险利润核算的相对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利润水平差异程度。

2.随行就市原则

随行就市原则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要。“随行就市”不是被动地适应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是要有强烈的市场观念,以对影响保险市场行情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正确判断和预测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地把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商品,达到开拓市场、创造需要、实现保险商品价值的目的。

3.薄利多销原则

薄利多销原则体现在保险现时价格上,即保险费的确定上。合理的保险费应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合理的保险费包含两方面内容:保险费率制定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费率适用合理,即不同风险适用不同的费率,相同的风险适用相同的费率,避免偏袒或歧视。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由于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承保的标的越多,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多,营业费用则相对较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企业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的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2.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在承保时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以可保风险和标的为内容的保险合同,还需要对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可以说,风险选择原则否定的是保险人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强调的是,保险人对投保意愿的主动性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均划一,有利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两种:

(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和选择。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必要时应直接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等。在财产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信誉程度、经营能力、安全管理状况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例如,对投保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和检查其结构、使用情况以及坐落地点等;对投保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应了解其是否属于超龄服役的老车、老船、老飞机,它们的用途及运输区域等。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物的风险已超出可保风险的条件和范围的,保险人应拒绝承保。拒保是常见的一种事先选择风险的方法。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做出淘汰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①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②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如我国远洋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通知在发出后7天期满时生效;③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总之,无论保险人是采取事先风险选择还是事后风险选择,都采用了风险管理中避免风险的手段,可见保险经营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甚为密切。

3.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保险人在承保了大量的风险后,如果所承保的风险在某段期间或某个区域内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从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也威胁着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保险人除了对风险进行有选择的承保外,还要遵循风险分散原则,尽可能地将已承保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两种手段。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方面,即保险人对承保的风险责任要适当加以控制。控制风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制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例如,对于市区密集地段的建筑群,应按风险相对独立的情况,分成若干地段,并科学估测每一地段的最大可能损失,从而确定保险人对每一地段所能承保的最高限额。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人的承保限额,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予承保。这样一来,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就能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2)规定免赔额(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规定有免赔额,只有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比例承保。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的6~7成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的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业务中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某个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

第二节 保险经营环节

保险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展业、投保、核保、承保、分保、防灾、核赔、理赔等多个环节。这些经营环节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保险人应努力使经营的各个环节连续通畅。

一、保险展业与投保

(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又称推销保单,即通过保险宣传,广泛地争取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市场的过程。保险展业对于保险经营意义重大,是保险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量和提高市场占有率,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保险展业。

1.保险展业的意义

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招揽业务,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将损失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展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展业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唤起人们对保险的潜在需求。如今,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日益增加,但风险的发生在时间、地点及其程度上都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虽然有潜在的风险需求,但对购买保险的热情度不高。同时,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商品,它是一种无形商品,消费者在购买了保险商品之后,不像购买其他实物商品一样,能立即获得效用,所以人们的保险需求较为消极。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展业唤起人们对保险的潜在需求,促使人们购买保险。

(2)通过展业对保险标的和风险进行初步选择。在保险过程中要注意可能出现的逆选择,保险展业过程中通过帮助客户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加以甄别,可以避免逆选择的出现,为保证承保质量把好第一关。

(3)通过展业争夺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市场份额的竞争。保险展业在增加保险业务的同时,必然增加保险收入,积累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形成足够的偿付能力,进而降低保险经营风险,为进一步降低保险价格、吸引更多保户创造了条件,使保险经营进入良性循环,经济效益也必然会得到提高。

2.保险展业的途径

保险展业一般包括两种途径:直接展业和间接展业,其中,间接展业又包括通过保险代理人展业和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

(1)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向保险客户推销保单,招揽业务。直接展业的业务质量较高,但业务开展的范围较窄,成本较高。所以,直接展业方式适合于团体保险业务和金额巨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推销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代为办理其他保险事宜。保险代理人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类,其中个人代理人制度现在主要用于寿险营销;而兼业代理主要用于财产保险,多为银行代理和行业代理。保险代理人展业不仅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增强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提高保险的服务质量,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还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但如果保险代理人只顾自身利益,单纯为代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而不顾业务良好与否,则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的下降;保险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如擅自变更保险条款等,会有损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是指接受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业务,即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其选择保险公司,代为订立保险合同,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展业的优点在于保险经纪人不仅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的情况,还熟悉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能为被保险人寻求最佳保险保障,更能赢得投保人的信任。此外,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虽然其为投保人提供了专业服务,但由于其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佣金,因此并不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其缺点在于,由于保险经纪人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的限制,这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利,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扰乱保险市场。

(二)投保

投保,即购买保险,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保险中介购买保险后,就与提供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建立了一种较为长期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一方面保险人就加强对投保环节的经营管理,为投保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投保人在投保时能真正享受到合理选择保险的权利;另一方面投保人有责任自觉地增强保险意识,为自身的利益做出明智的选择。

1.保险企业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服务

通常,投保人愿意向资金雄厚、管理良好、保单和服务都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保险企业投保。因此,投保人衡量保险企业能否提供良好服务的标准之一,就在于它是否能为投保人提供许多可能选择的机会。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需要保障的基本权利有:①得到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②保证安全的权利;③可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④有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⑤要求开发和改进险种的权利;⑥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⑦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权利。

(1)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不同的风险需要有不同的保险计划。每个人或每个企业的生产状况、工作状况以及健康状况都会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也会不同。

(2)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投保人确认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后,需要进一步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人应当将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那些对生产经营和生活健康将会产生严重威胁的风险,应当属于必保风险。

一般来说,保险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相反,有些风险事故,虽然出现频率很高,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并不严重。对于前者,即使发生频率很低,也值得投保;对于后者,虽损失不大,但出险频率高,更值得去做的是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降低其发生频率。

(3)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对于投保人来说,确定保险需求后,还需要考虑自己究竟能拿出多少资金来投保。资金充裕,便可投保保额较高,保障较全的保险险种;资金不足,就先为那些必需的风险投保;资金紧张,就量力而行购买那些保险金额可以修订的险种。保险人还应当了解投保人可用于投保的资金并不完全在于个人收入的数额,更重要的是在于个人的生活方式,在于个人对未来风险预防的认识。

(4)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保险人替投保人安排保险计划时确定的内容应包括:保险标的情况、投保风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的多寡、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等。

2.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保险意识较强的投保人,要购买保险时应该做出对自己负责的选择,包括选择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司。

(1)选择保险中介人。相当多的投保人是通过保险中介人来实现投保的。因此,投保人必须学会选择保险中介人。选择保险中介人,必须了解他们的种类、工作性质及资格限定等信息。保险中介人可以分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一个好的保险中介人应该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高道德标准,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应该能清楚准确地传递信息,从而帮助投保人理解自己所需要的保险合同的含义。

(2)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必须考虑各家保险在经营品种、保险价格、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理赔政策以及服务水平上的差异性。因为投保人在投保之后,在整个保险期间,都将与该保险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

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有以下几点:

(1)选择时要注意保险公司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和产权性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品种和经营方式。

(2)选择时要注意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与价格。一个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应当是为投保人量体裁衣,尽可能满足各种投保人的不同需要。所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首先要选择那些能为自己提供适当的、切实可行的保障的保险公司。

(3)选择时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选择保险公司就着眼于它的经济实力,而对其实力的考察,又以其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为主。

(4)选择时要考察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险公司所推行的保险单在使用方面是极其相似的,但提供的服务却不尽相同。往往保险费率较低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与期望的会不相符合。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注意其服务:一是从其代理人那里获得的服务,二是从该公司本部那里获得的服务。前者的服务水准,可以确定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水平;后者对于投保人来说,更为重要,尤其是购买人寿保险。

二、保险核保与承保

(一)核保

1.核保的含义

核保又称为危险选择,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承保,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根据风险大小决定承保条件的过程。核保的目的在于辨别投保风险的优劣,对不同的风险加以分类筛选,避免不可承保风险,保证保险承保业务质量及经营的稳定性。

2.核保的内容

(1)审核保险客户。保险客户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客户的行为、品格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因此,保险核保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客户的法律资格,审核其资信、品格和作风等。

(2)审核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的对象,保险标的的性质、状况及环境与危险的大小直接相关。例如,油漆商店比一般商店遭遇火灾的可能性大。即使在同类企业中,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会使危险大小产生差异。因此,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控制主要是审核投保标的的危险状况。对那些危险较大的标的,核保人员应该拒绝承保或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承保。

(3)通过对危险的评估,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明确对所承保的危险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常规危险,一般按照基本条款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危险的投保标的,保险人需采用附加条款和特约条款,或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责任,或是加批限制性附加条款,限制保险人的责任。

(4)对保险金额的控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确定的其可以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保额的确定依据是标的的价值及投保方对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额度。任何背离这两个依据的保额都可能诱发道德危险。因此,一定要避免超额保险。同时,对于一些高危险、高保额的业务,应注意控制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限度。

(5)审核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它应该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风险程度高,保险人就应收取较高的费率;反之则收取较低的费率。

3.核保的要素

(1)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

1)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例如,对所投保的房屋,要检查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附近救火水源如何以及与消防队的距离如何,房屋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周围是否畅通、消防车能否开近,等等。

2)标的状况。主要是指投保标的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这是对投保财产自身风险的检验,即要检查投保财产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各种主客观原因。例如,投保的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或易受损物品,对温度和湿度的灵敏度如何,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使用的电压是否稳定,建筑物结构状况,等等。

3)对投保财产的关键部分要重点检查。例如,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是否牢固;船舶、车辆的发动机的保养是否良好。对于投保财产的防护也是核保的一项内容。例如,有无防火设施、报警系统、排水排风设施;机器有无过载保护、降温保护措施;货物运输的包装是否符合标准,运载方式是否合乎标准,等等。

4)检验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意味着该项财产必然或即将发生风险损失,这样的风险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5)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预防和降低风险发生的保证,可以减少承保标的损失,提高承保质量。因此,核保人则应该核查投保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核查其是否有专人负责该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如果发现问题,应建议投保人及时解决,并复核其整改效果。倘若保险人多次建议投保方实施安全计划方案,但投保方仍不执行,保险人可调高费率,增加特别条款,直至拒保。

(2)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死亡率的要素。影响死亡率的要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习惯、居住环境、种族、家庭、病史等。非死亡因素包括保额、险种、交费方式、投保人收入状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此仅介绍前者的核保要点。

1)年龄和性别。年龄是核保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死亡率一般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各种死亡原因在不同年龄段的分布是不一样的,不同年龄组各种疾病的发病率也不相同。因此,保险金给付的频数与程度有明显差异。另外,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女性寿命要长于男性4~6岁。因此,性别因素也关系着保险人承担给付义务的不同。

2)职业与习惯嗜好。疾病、意外伤害和丧失工作能力的概率在很大程度上受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的影响。一般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虽不会影响被保险人死亡概率的变化,却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健康而导致大量医疗费用的支出。有些职业势必会增加死亡概率或意外伤害概率,如高空作业、矿工及接触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赛车、跳伞、登山、冲浪等业余爱好,核保人可以提高承保费率或列为除外责任。

3)体格和身体情况。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体格包括身高、体重等。比如,经验表明,超重会引起生理失调。所以,超重对所有年龄的人都会增加死亡概率,对中年人和老年人尤甚。除体格以外的身体情况也是核保的重要因素。神经、消化、心血管、呼吸、泌尿系统失常会引起较高的死亡概率。

4)个人病史和家庭病史。如果投保的被保险人曾患有某种急性或慢性疾病,往往会影响其寿命,所以,在核保中一般除了要求提供自述的病史外,有时还需要医师或医院开具的病情报告。家庭病史主要是了解家庭中有无可能影响后代的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另外,还应考虑被保险人本人出生和家庭居住地是否在流行病区,有无感染某些传染病的可能。

(二)承保

1.承保的含义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扩大业务面,又要保证业务质量;既要合理收费,又要保证合同中所规定义务的履行。因此,在承保业务中应重点把握承保控制。

2.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依据自身的承保能力控制保险责任,尽量防止和避免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

(1)控制逆选择。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的承保。

(2)控制保险责任。只有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估,保险人才能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才能明确对所承担的风险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3)控制人为风险。人为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注意投保金额是否适当,尽量避免超额保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对心理风险的控制常采用限额承保和规定免赔额(率)的手段,以激发被保险人克服心理风险因素,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

3.签发保单

签发保险单,就是保险公司与那些通过核保确认可以承保的投保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保单的签发意味着保险经济关系的确立,保险双方将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分保

如果某保险标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承保后足以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则应安排再保险,即将该标的部分风险分保给再保险公司。或者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某些必须办理再保险的特殊风险,则应安排再保险。在安排再保险时,应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以及分出恰当的风险。分保工作也是保险经营的一个环节。

四、保单售后管理

(一)后续保费缴纳

按期缴纳保险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过约定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失效。一旦保单失效,投保人的保障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售后跟踪服务不到位,续期收费没落实,尤其是因销售人员变动后造成的“孤儿保单”的续收和服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就会流失一些业务。少数公司在撤并部分服务网点时善后工作考虑不周全,造成部分客户无法按期缴费,就会引发各种纠纷。

(二)承保单证档案

承保单证档案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阐明保险双方有关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理赔或给付的原始法律依据。其类别和归档范围如下:

1.承保单证档案的构成

承保单证档案的数量往往较多,构成也较复杂,可依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授权范围,进一步将其划分为国内承保单证档案和涉外承保单证档案两个门类。

(1)国内承保单证档案。国内承保档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单证类。这类档案可依照企业的性质、所属行业的不同进行组卷与排列。一企一卷或数卷,并按企业的表现形式进行有序排列。

2)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单证类。这类档案可按险种、家庭所属地区的不同进行组卷与排列。货运保险承保单证类。这类档案既可按运输方式(如沿海、内河、陆路、空中)也可按险种(如基本险、综合险)实施组卷与排列。

3)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单证类。它首先可划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铁路车辆保险承保单证档案等若干子类,然后再按运输工具的类型进行组卷与排列。

4)农业保险承保单证类。先将其划分为农作物保险、经济林保险、养殖业保险承保单证档案等若干子类,再依据动、植物品种或险种的不同实施组卷与分类。

5)人身保险承保单证类。这是一宗内容较多、构成复杂的类别,涵盖全部的人寿保险业务。它可依据险种的不同,先将其分为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子类,每个类别再寻求合理的逻辑联系进行组卷与排列。

6)其他保险承保单证类。

(2)涉外保险单证档案。这类档案只有在获准经营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才能产生。它大体上可划分为非水险和水险(或海险)承保单证档案两大类别。非水险承保单证档案尽管非常复杂,但同样可依据险种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财产险单证类、汽车险单证类、人身意外伤害险单证类、责任险单证类、船舶险单证类、飞机险单证类、投资险单证类、信用险单证类和其他险单证类等若干子类。每个类别的单证档案均可参照国内保险单证档案的有关方法实施更进一步的分类、组卷及排列。

2.承保单证档案的归档范围

无论是国内承保单证档案,还是涉外承保单证档案,其承保手续和内容的相似性,使其归档文件的成分大致相同。其具体的归档范围包括以下材料:保单副本及附表、批单副本、附表及批改申请书、保险费发票复印件、退费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或协议书、保费结算通知书(国内保险业务无此项)、中途退保的有关单证、附表、合同、协议,其他有关文件。

五、防灾防损与售后服务

(一)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企业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它是保险的一项派生职能,其重要性体现在可以保护社会财富和人民的安全健康、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这三个方面。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主要有:

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保险防灾作为社会防灾工作中的一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险人要注意保持和加强与各专业防灾部门的联系,积极派人参加各种专业防灾部门的活动。同时,要充分利用保险企业的长处和技术优势,向社会提供各项防灾防损服务,如防灾防损技术咨询服务、风险评估服务、社会协调服务、事故调查服务、灾情信息服务和安全技术成果推广等等。

2.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目前,人们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还不强,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宣传防灾防损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普及防灾防损知识。同时,加强有关防灾防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此外,保险人还需主要对所承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防灾检查,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3.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在防灾防损的检查过程中,若发生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保险人应及时对被保险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技术上提供指导和帮助,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保险人在接到重大保险事故通知时,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直接参与求援工作。

4.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保险企业每年都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建立防灾基金,主要用于增加社会防灾设施和保险公司应付突发性的重大灾害时使用。

5.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保险人除搞好防灾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对各种灾情进行调查研究并积累丰富的灾情资料,掌握灾害发生的规律性,提高防灾工作的效果。

(二)售后服务

所谓保险售后服务,应当包括在保单出售后,注重信息反馈,也就是看险种的设计合理与否,保险期限内的防灾防损服务,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以及日常的技术性服务等等。保险不是“签一个单、收一笔保费”或“签单—理赔”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份长期的合同,保险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建立高效、完整的服务体系。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售后服务日渐成为保险公司显示出服务质量的一大法宝。做好保险售后服务,能够维护和提高保险信誉,巩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关系,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因此,售后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其作用不可小视。售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售出险种的信息反馈

保险险种条款的设计包括投保的条件、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的大小、费率的适宜度、保额的高低以及除外责任等,其设计是否合理,主要看保户是否乐意接受。如果大多数企业或群众能自愿踊跃地参加某种保险,则说明这个险种的设计较为合理。反之,就会出现险种受冷落的窘况。这就需要售出人保险人特别注意购买人即被保险人的信息反馈,必要时对险种的条款加以更改或建议上级公司加以修正,从而增强险种的生命力。

2.建立保户档案

从保险单生效之时起,保险公司就需要同这个保户同舟共济,保险人为全方位地掌握被保险人的第一手资料,很有必要建立起保户档案。保户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单位名称、详细坐落地址、法人代表及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②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拥有的财产以及保险的情况。③单位在行业上有哪些风险,如有没有危险性商品等。④单位防灾组织、防灾重点的具体情况,有哪些薄弱环节等。

3.对保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

保单签订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首先想到的是拿钱交保险费买平安,以不出事故为宜,或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共同愿望,因为自保单生效之时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便紧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对保户的防灾防损服务工作至关重要。要做到对一般危险性不大的保户定期检查;保额大、危险系数大的重点保户经常检查。及时查出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做好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不测。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帮助被保险人排忧解难,做到收费、理赔一样热情,对手续齐全的案子尽快赔付,手续不全的案子帮助保户完善手续,尽快让被保险人得到经济补偿。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案子,要心平气和讲明原因,不能生硬地拒赔。因此,理赔在搞好保险售后服务中至关重要。

5.做好保险技术性服务

对前来投保或索赔的保户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帮助保户尽快完善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等候环节,从自身业务上给保户创造一个轻松的环境。

六、保险核赔与理赔

(一)保险核赔

保险核赔是指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员对保险赔案进行审核,确定赔案是否应赔、应该怎样赔的行为。保险核赔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准确计算赔款,并且在核赔过程中,禁止单人查勘、单人定损。

保险核赔的要点有:

1.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立即审核该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其审核的内容包括保单是否仍有效力,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引起,损失的财产是否是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赔偿,索赔是否欺诈等。

2.进行损失调查

在审核保险责任后,应到现场进行实际勘查,了解事故,以便分析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通常是千变万化的,只有对损失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承保的责任范围。其次,保险人要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失清单逐项加以查证,确定实际损失程度。

3.权益转让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责任方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只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4.保险委付

当保险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受损财物的一切权益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不能中途转移,而且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转移。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须衡量得失,慎重选择。保险人可按全损赔付而放弃委付,这时保险人不承担义务,相应也不能取得权益。

5.索赔期限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遭受损失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的一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请求。但提出索赔请求通常有时限要求,根据险种不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赔偿。此外,有的险种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要求被保险人在其可能做到的情况下,尽快将事故损失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未通知保险人,可视为其放弃索赔权利。

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用函电等其他形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书面通知,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索赔单证,如保险单、账册、发票、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

(二)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的含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赔案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内容。

投保人投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保险保障,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履行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理赔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保险人的信誉和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理赔的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1)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理赔是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益的实现形式。

(2)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3)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例如,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防灾防损工作是否有效,从而进一步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提高其经济效益。

2.保险理赔的原则

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约守信原则。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险人来说,在处理各种赔案时,一定要尊重保险合同,恪守信用,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受理赔案、确定损失,既不惜赔,也不滥赔。

(2)实事求是原则。虽然保险条款对赔偿责任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错综复杂。因此,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的规定处理赔案外,还要深入实际,掌握情况,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地处理赔案。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要准确分清责任,准确确定损失,准确核定赔付,做到不错赔、不乱赔、坚持赔付的合理性。同时,要主动处理,及时赔付。我国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理赔的程序

(1)立案登记。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查勘。被保险人要填写出险通知书,保险人据此编列赔案号码,将有关内容登录在“赔款安全登记簿”中立案。

(2)案件查勘。理赔人员对出险案件要进行审查。查明损失发生时,保单是否有效;索赔人在索赔当时有无保险利益,以及被保险财产的投保条件和特别约定事项等,为现场查勘做好准备。在查勘中,要做好现场的原始记录。对损失金额不大的赔案,只需写好查勘工作联系记录;对重大赔案或巨额赔案,必须撰写查勘报告。同时,各项审核单证要齐全。

(3)责任审定。理赔部门要认真研究联系记录或查勘报告的内容,作出初步结论,然后报请上级审批。凡属应拒赔或注销的案件,应将理由和被保险人意见,报上级审批。凡涉及第三者责任追偿的案件,应在给付赔偿前,由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将其向责任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4)损余物资处理。受损财物的妥善处理,对挽救财产损失,减少赔款支出有积极意义。应在适当照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利用。如果损余物资必须由保险人收回,理赔部门要填写“损余物资收回凭证”。损余物资处理完毕,应填制“更正计算书”,冲减赔款支出。

(5)赔款计算。理赔人员要根据损失情况,分别按标的损失、施求费用、查勘费用、损失收回、免赔额等项目列出计算公式,填写“赔款计算书”。

(6)赔付结案。财务部门接到“赔款计算书”后,必须在10天内将赔款付给被保险人。理赔人员在赔款支出后将全案有关单证和文件整理好,归档结案,并盖“赔讫”字样的印章。

第三节 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一、保险经营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一)保险经营风险的含义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就是承担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投保人投保的个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偶然的。保险公司经营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当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非常多时,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趋于稳定,因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取固定的保费对保险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其他企业的经营一样,其本身也存在风险。保险经营风险具有潜伏期长、隐蔽性强、震动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必须切实提高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认识。

1.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是消除和降低风险危害性的要求

保险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且造成的危害极大。保险经营风险直接危害保险公司利益,增加保险经营成本,甚至导致保险公司倒闭。如果提高保险费率,会损害保户利益,影响保险需求,制约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经营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对整个社会财产构成严重侵害,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的威胁。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有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是建立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两个转变将进一步打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包揽的局面,改变企业粗放型经营方式。企业将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就要求企业领导者,一方面要了解市场基本知识和运行规律,积极研究市场、分析市场、开拓市场,搞好核算,以最小的支出换取最大利润;另一方面,还必须防范内部经营的各种风险,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3.防范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行业特性的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集中了所有保户的风险进行专门经营,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于其他企业。作为高风险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出现亏损乃至破产,将会给广大被保险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直接危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酿成社会动荡。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防范风险。这既是保险公司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广大保户和社会的需要。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

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分散风险同时把客户的风险集中在自己的身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付义务或给付义务。保险公司这一特有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经营风险有如下特征:

1.射幸性

保险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发生在时空上和损害程度上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有时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而用不着赔偿(履约终止的寿险合同除外),有时则要上百倍、上千倍、上万倍的赔付。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既给保险公司创造了盈利机会,又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非控性

保险标的是风险作用的对象,而保险标的又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控制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都是外在的风险,诸如自然灾害、道德风险、意外事故、伤病死亡等,这些风险都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保险公司的防险防灾固然重要,但只能是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起外部的警示或监督作用,推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理。而且,有些风险具有不可抗力,如自然风险、突发性疫病等,都是不可控的。

3.突发性

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意外和偶然的,因而都是具有突发性的。有些巨灾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其出险已是不可避免。其事前也是难以预料的,对保险事故来说也是意外的。突发的保险事故,损失严重者,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必须具备充分的流动性。

4.联动性

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融资业务具有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关系,因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也就具有了联动关系。比如,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可供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惜降低费率以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抵补承保利润的损失或承保业务的亏损,追寻高收益投资,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倾向,而融资风险倾向的强化则可能对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威胁,甚至伤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及其成因

保险经营风险从直观上来看似乎单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与融资业务风险具有相互渗透的联动关系,而且保险公司在费率开价时往往渗有对投资收益预期的因素,即所谓的保险与金融的相互渗透,因此,保险经营的风险也就包括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一)承保风险

1.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指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所导致的支付危机。偿付能力不足的成因主要有:①承保金额超过公司的承保能力;②市场价格竞争导致赔付率上升;③通货膨胀对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腐蚀;④投资亏损或坏账。

流动性不足的成因主要是投资结构不合理,资产变现能力差。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一般表现为潜伏状态,只有当遭遇到巨灾或巨额损失赔偿时才会暴露出来,现实地表现为支付危机。

2.逆选择

保险合同是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在要约承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订成立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选择的机会是均等的。但是,保险合同却存在着投保人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现象。

逆选择的成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掌握承保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由于保险标的自始至终都是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只有他们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清楚,这样就使得保险人在承保标的的选择或费率开价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虽然逆选择在保险定价过程中已被估计,但是,由于逆选择是不可完全被控制的,因此有可能破坏保险人的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防止逆选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下列三种:

(1)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引发保险事故,以便向保险公司诈取保险金。例如,投保财产保险的因经济萧条或存货贬值而故意纵火烧掉房子、仓库或存货,投保人寿保险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故意自杀或自残,等等。

(2)捏造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并未发生,却佯装现实中已经发生,以诈取保险金。例如投保盗窃险的与他人勾结导演财产被窃;投保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伪造车辆出险或交通事故致害第三者;投保人寿保险的将他人尸体冒充被保险人的尸体;投保牲畜保险的将非保牲畜冒充投保牲畜。

(3)恶意利用保险事故。恶意利用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冒用保险事故,以诈取保险金。例如,投保财产险的发生火灾后不采取或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而任其扩大损失,或隐蔽被救财产,或虚报损失数量;投保人寿保险的将被保险人的自然死亡伪称意外死亡,等等。

道德风险由于保险金的缘故而诱发,甚至不惜刑事犯罪而达到诈取保险金的目的。道德风险也会因保险从业人员或保险代理人或有关的第三者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勾结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既无法度量,又难以用经济的办法加以惩罚或遏制。

4.竞争风险

保险业同业竞争几乎可以说是无差异竞争,因此,价格竞争成为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残酷的手段。价格竞争的主要内容有:①在同等承保责任条件下降低费率或提高返还率;②在同等费率条件下扩大承保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额;③放宽承保条件,疏于对保险标的的选择;④提高代理回扣或中介佣金以揽保。价格竞争的结果必然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和赔付率甚至造成承保业务的亏损,从而强化了保险经营风险。

价格竞争的导因包括:①竞争机制使然。保险公司经营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集中风险,但实际上它是在分散风险,通过收取保费实现风险损失的平均分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具有足够多的标的。②射幸心理使然。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取决于偶然性,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其经营损失率并不一定贯彻损失或然率。③吸收现金使然。吸收保费,聚积资金转为投资,几乎成为当代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驱动器。尤其是寿险业务,其盈利的大部分是靠利差益得来。所谓“利差益”,是指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5.利率风险

利率预期对于非寿险费率厘定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主要因素。而在寿险纯费率的厘定过程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利率风险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主要表现为对利差益和费差益的影响。由于寿险的预定利率是长期不变的,而市场利率却是变化的。因此,当预定利率长期高于市场利率时,利差益趋向于零,甚至为负数,表现为利差损,这时保险公司将出现亏损,消耗自有资本。相反,当预定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将发生行业间的替代效应,公众的资金将转向银行储蓄或证券投资,甚至开始退保,这样保险公司业务量将萎缩,可供应用的资金减少,费差出现赤字,表现为利差损。

市场利率的变动主要受商业周期的影响,是不可控风险。因此,对寿险的预定利率要谨慎预期。我国实施的是官定利率,寿险利率必须随之浮动,所以,目前我国的寿险利率主要是政策性风险因素。

6.汇率风险

经营涉外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接受国际运输保险,国际分保等业务时,都是以外币为收费币种,因而持有多种外币,就存在着汇率风险,由于各国间汇价的变动而引致财务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年终结算损益时,一般都把外币换算为本国货币,以本币为统一的记账单位,若外币贬值,就表现为账面价值的减少。汇率风险亦称不可控风险,但可以用套头交易等手段避险。

(二)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于各种投资:一是为了增加公司盈利,二是为了保险公司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两者均以投资收益为条件。但是,收益与风险是正相关的,为了取得高收益,就要冒相应的高风险。投资风险主要由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引发。

1.系统性风险——不可分散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有:商业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不可预料的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等。

2.非系统性风险——可分散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有:①投资项目或对象选择上的判断失误;②对融资对象的资信调查不够,义务人违约造成呆账、坏账等的信用风险;③投资的流动性结构不合理;④投资过于集中,没有贯彻分散原则以控制风险。

在投资风险中,系统性风险因素是最基本的,非系统风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对系统性风险错误的预测判断。

三、保险经营风险的技术分析

(一)财务稳定性的含义

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中使承担的风险同它的赔付能力相适应,表现为积蓄的保险基金满足履行赔偿义务的可靠性程度。可有两种情况:一是财务稳定性良好,即积蓄的保险基金足够履行可能发生的赔付义务;二是财务稳定性恶化,即积蓄的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突然发生的较大数额赔款,如果发生巨额赔款将会导致经营困难或影响其财务收支平衡。

财务稳定性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厘定和执行费率,保证资金的运用安全可靠,避免价格恶性竞争和高风险的投资。财务稳定性也是保险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财务稳定指标

财务稳定性系数是衡量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程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指标,用保险赔偿额的均方差(即保险实际赔偿额与期望赔偿额的偏差范围值)与净保险费总额的比率指标。财务稳定系数值越小,表明财务稳定状况越理想。

1.基本系数

基本系数反映了期望净费率与保险标的件数的关系。该基本系数的要求:①同类标的;②同样的风险;③保险金额的上下限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区间;④适用于同一等级的损失或然率。根据要求,该基本系数适用于同类标的同样风险的不同组别的财务稳定系数。比如小轿车的车身险,不同等级的轿车保险金额可分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甚至200万元或以上,而且损失或然率也不一样,因此,就需要分组以分别计算财务稳定系数。

2.险种系数

险种系数是把同一险种(比如车身险)不同组别的财务稳定系数值加以综合,计算出该险种的综合财务稳定系数。

3.综合系数

综合系数是把不同的险种的财务稳定系数加以综合,计算出保险公司全部业务的财务稳定系数,用以衡量该公司总体业务财务稳定性状况,综合系数与险种系数效果相同。

(三)财务稳定性分析

保险经营的稳定性问题最终都要归结到财务稳定性状况,财务稳定性良好说明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赔付能力,因此,财务稳定性分析也就必须围绕财务稳定系数的数值进行。

1.财务稳定系数的合理区间

由于财务稳定系数是净保费总额均方差与净保费总额的比率,因此,财务稳定性良好或不利的可能性也就各占50%。也就是说财务稳定系数为0.4,则正负偏差各为0.2,那么,每5年保险经营中,就有一年对保险人不利;财务稳定系数为0.2时,每10年中有一年对保险人不利;财务稳定系数为0.1时,每20年中有一年对保险人不利。一般认为财务稳定系数小于0.1,即0<K<0.1是比较理想的合理区间。保险监管当局可以此为准,衡量各保险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状况。

2.财务稳定系数的影响因素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受净费率和保险标的数量的影响。

(1)保险标的件数不变。当保险标的件数不变时,期望损失率越高,财务稳定系数越小,经营越稳定,否则相反。因为期望损失率,其估计值越大时,积蓄的净保费总额也就越大,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越强。但是,实际损失率可能大于或小于期望损失率,当实际损失率大于期望损失率时,以期望损失率积累的净保费总额就将大大小于实际损失率所要求的净保费总额,其结果必然是期望的财务稳定系数大于实际所要求的财务稳定系数,财务稳定性趋于弱化。导致实际损失率大于期望损失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承保标的质量差;二是逆选择;三是道德风险;四是巨额或巨灾赔偿;五是分保不当,自留额过大。

此外,市场价格竞争也将导致财务稳定系数趋大。假设实际损失率等于期望损失率,由于降低了毛保险费使实际净保费总额小于期望净保费总额,其结果也必然令实际的财务稳定系数大于期望的财务稳定系数,财务稳定性趋于弱化。

以上分析说明,保险公司在科学合理地预测保险金额损失率和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把好核保关,防止逆选择,及时识破保险欺诈,合理安排分保,既不惜赔又不滥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从而保证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性。

(2)净费率不变。当净费率确定时,财务稳定系数大小取决于保险标的件数,即保险标的件数越多,财务稳定系数越大,经营越稳定,否则相反。但是,保险标的件数的扩张要受到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

四、保险经营风险的防范

保险经营环节的防范是一个关于保险业风险管理的系统工程,贯穿于保险经营的诸环节。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时空分散原则,都要求保险市场上有足够大量的投保人。投保的标的越多,事故的偶然性也就越接近于必然性。这样,保险经营也就趋于稳定。为了经营上的稳定性,降低成本,增加承保盈利,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极力扩张其承保业务。但是,保险人的愿望常常受到自身承保能力的限制。

(一)危险单位承保限额决定

危险单位承保限额,指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能承受并作为赔偿损失的最高责任的数额。如果所能承担的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则必须分保。承保限额分为法定承保限额与理论承保限额。

1.法定承保限额

法定承保限额是国家保险管理当局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每一危险单位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最高保险责任数额。一般都规定占保险经营资本的一定比例数。

2.理论承保限额

理论承保限额是通过数理统计的办法,求出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限额,即单个保险公司愿意和可能向保险市场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它体现单个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程度,同时亦可向保险管理当局在既可保证保险人合法权益又可保证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定法定承保限额,提供客观依据。理论承保限额的计算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保守的理论承保限额。保守的理论承保限额以净保费收入与承保限额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表示。这个比例关系表明该保险人希望通过吸纳的净保费,以满足赔付的需要,且尽量做到不伤及原有的经营资本(资本金+公积金),从而保证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保险业务财务稳定。因此我们称之为“保守的理论承保限额”。

(2)中性的理论承保限额。在保守的理论承保限额的基础上,加进公积金的因素,我们称之为“中性的理论承保限额”。显然,该承保限额大于保守的承保限额的数量,但不至于影响到自有资本。

(3)扩张的理论承保限额。在中性的理论承保限额的基础上再加进自有资本金的因素,这是理论上极限的承保限额。我们称之为“扩张的理论承保限额”。

当然,理论承保限额只是一种参考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还要凭自己的经验、各类标的以及业务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衡量判断,而后确定每笔业务的自留额,将超过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

3.承保限额极限比率

承保限额极限比率是指扩张的承保限额与经营资本(经营资本=资本金+公积金)的比例关系。我国规定的法定比率为10%。

(二)单个公司承保总额决定

承保总额决定与承保限额不同,它指单个保险公司能够向保险市场提供保险商品的数量。

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总额要受其经营资本制约。对保险公司经营资本的要求,除了创办伊始必须满足注册资本规定之外,还基于保险公司经常性的保费收入并不一定随时都满足赔付的需要,因为在任何一年都可能有超常规的巨灾损失发生,必须以经营资本抵补履约,而且超常规损失与承保总额成正比。

1.公积金比率

公积金比率是分析公积金与承保总额的比例关系,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在一定量的承保金额下,所必须保有的最低数额公积金问题。经营资本只要保持3个净保费总额均方差,就可以满足任何超常规赔付责任。因此,我们只要算出公积金占净保费总额的比率,而后通过该比率就可以很方便地算出某保险公司净保费收入(净保费=毛保费-附加保费)所要求的公积金部分的资本额。

采用公积金比率的做法,是相当稳健的,因为它为保险公司构筑了经营稳定性的第一道防线,一般不至于伤及资本金。

2.经营资本比率

经营资本比率是分析经营资本与承保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在一定量的承保金额条件下,所必须拥有的经营资本量的问题。

(三)经营资本流动性合理化结构

保险业的流动资金分为两类:

第一类,用于当年的赔付或给付的经常性付现准备金,包括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与当年必须支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这类准备金所对应的资产要求是流动性强、变现速度快,收益性则是次要的。

第二类,资本金、公积金和寿险一年以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部分流动资金运用面广、对象多,情况比较复杂。在流动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保证偿付四项原则基础上,对非寿险经营的第二类流动资金所对应的流动资产合理化框架作概括性的定量分析。

A项资产:由保证金+银行存款的数量决定。

保证金是保险业根据保险管理当局的规定交存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的一部分现金资本。我国规定保证金为实收现金资本的20%。该项资金只要在0.2个净保费总额均方差以内,就可以满足该公司当年较大的一次性损失赔偿时的付现需要。发生这种赔付以后,则必须适时减少其他资产以补足第一类资产和A项资产,以及抵还可能发生的拆进资金。

根据A项资产的性质,可知它的流动性要求与第一类流动资金的要求毫无二致,因此,在考核保险企业的偿付变现能力时,应包括这两部分资金所对应的资产是否符合第一等级的流动性要求。

B项资产:由中长期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的贷款数量决定。

该项资产具有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率的特点,但变现的及时性能力较差些。当然,其中两项可用抵押或贴现的方式临时取得资金。但是,由于该资产的收益率不是很高,在资产中所占比例也就不可能太高。因此B项资产保持在0.8个净保费总额均方差左右是合适的。

C项资产:由合格股票+企业债券+信用放款的数量决定。

该项资产收益率较高,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一般都要求股票、债券是合格的证券。其中对股票价值要定期评估,贷款要扣除呆账部分,以保证流动资金的完整性。由于该项投资的收益率要比B项资产高,因此,往往成为保险业投资重心。对于保险管理当局来说,也是考核的重点,而且技术性较强。C项资产数量可以考虑在一个净保费总额均方差上下。

D项资产: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资产包括:购买土地,修建住宅、商业写字楼,建造饭店等。不动产投资一般被认为是高收益率投资项目,尤其是通货膨胀情况下具有很强的保值和增值效果,只是它的流动性比较差。但也不绝对是这样,在商业繁荣时期,不动产契约的流动性和收益性,甚至比任何证券都看好。当然相对地说,在商业危机和萧条时期则相反。因此,不动产投资具有较强的投机性。由于我国政策的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一般不允许从事不动产投资。

根据数理统计原理,保险业如果持有3个净保费总额的均方差,其赔付能力的保证度就达到了99.73%。如果到了动用第3个均方差所保有的经营资本,可想而知该公司即使面临的是破产清算,也不至于伤害到保户的利益。一般看来这种情况极不可能发生。所以我们可以把不动产投资界定在该公司净保费收入总额的一个均方差之内。

通过以上分析,单个保险公司经营资本流动性结构合理化数量模型可表示为:

A∶B∶C∶D=0.02∶0.08∶0.1∶0.1(K=0.1)

我们在单个保险公司承保总额的定量分析中,研究了其经营资本与承保总额的适应度,现在我们又通过经营资本流动性结构定量分析,研究了保险公司现金偿付能力与保险基金运用流动性的适应度。这样对保险公司供给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约束机制。比如,某保险公司,虽然经营资本与承保总额符合要求,但其流动性不符合要求,或者C、D两项偏大,或者D项偏大,就不应该认为其具有同等的承保能力。解决办法:一是责其调整比例,二是责其分保。当然,这里所建立的流动性数量模型仅仅是一个理论框架,在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

重要概念:

保险经营 经营原则 经营环节 展业 核保 承保 分保 防灾 售后服务 核赔 理赔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技术分析 经营风险防范

思考题:

(1)保险经营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为什么保险人在保险经营中要遵循风险大量的原则?

(3)保险防灾与社会防灾有哪些区别?

(4)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5)保险人应从哪些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6)简析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

(7)简析逆选择的成因。

(8)简述保险业价格竞争的导因。

(9)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哪些特征?

(10)试分析财务稳定系数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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