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业银行导论

商业银行导论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第一、第二银行80%的股本由私人认购,因此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具有私人经营管理的性质。这一定义的主要缺陷是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把商业银行“以营利为主”的经营目的改为了“避免现金的使用”。因为,虽然商业银行的存在可以方便结算、减少市场上现金的使用,但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所以,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货币并通过利息的收付等实现其营利目标的经济组织。

第一章 商业银行导论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外商业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脉络及其区别,了解商业银行的特点、功能作用、组织形式和设立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从而对商业银行有一个初步认识,为本门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章案例

单一银行制的产生原因[1]

单一银行制源于美国汉密尔顿主义者与杰弗逊·杰克逊主义者两种银行观之间的斗争。1790年末,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向国会提出了《关于建立联邦银行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要新建一个有助于“成功地管理财政”和“支持公共信用”,并创造货币、扩张信贷,从而增加流动性和生产性资本的“联邦银行”。1790年和1816年国会两次通过《美国银行法》,先后特许建立了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期限均为20年。美国第一、第二银行80%的股本由私人认购,因此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具有私人经营管理的性质。由于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代理政府财政的特殊地位,如代收税款,接受政府存款,因而掌握了大量地方商业银行的银行券,成为其他各商业银行的总债权人。这就使第一、第二银行得以通过强迫地方银行用硬币赎回本行发行的纸币,从而控制各州银行的硬币准备金水平,调节各州商业银行货币信贷的紧缩和扩张,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第一、第二银行对统一货币价值,增加货币供给,改善财政状况,加强公共信用,稳定全国货币银行体系,促进工商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汉密尔顿主义者建立联邦银行以促进和指导经济发展的构想和实践却遭到以杰弗逊·杰克逊为代表的农场主、种植园主、技匠和新兴的小工商企业家、小银行家的强烈反对。杰弗逊·杰克逊主义者反对建立联邦银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三点:①普通美国人对联邦政府通过特别立法授予经营银行的特许权极度反感。因为特许制源于美国革命的敌人——英国。英国最早在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就开始颁发皇家特许状而授予王室代理人以控制企业经营或贸易特权。此类特许公司往往滥用特权,实行贸易和经营垄断,且投机和欺诈行为常常与特许公司相伴随,直至发生18世纪初的南海泡沫事件。因此,美国移民和英国国民一样,根深蒂固地认为特许公司就意味着欺诈和垄断特权。②杰弗逊—杰克逊主义者信奉斯密式自由放任主义和洛克的平等权利思想。他们鼓吹极端的个人主义,主张个人自由、经济独立平等和政治民主。他们乐观地认为,美国开放的边疆将为普通人提供经济扩展的无限机会。因此,只要人人享有同等的合法权利和公平的机会,消灭一切特权,则每个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获得事业的成功。③新兴的小工商企业家、银行家反对联邦银行还有着特殊的利益动机。新兴工商企业家、银行家大多是远涉重洋来到美国的、渴望迅速发财致富的欧洲移民。他们崇尚个人奋斗,因此企求更平等的机会。他们嫉妒那些已经富有的城市工商企业家、银行家,蔑视和憎恨特权。

由于小工商企业主和农场主、种植园主、技匠、工人呼吁取消银行特许,于是一个从局部到全国的自由银行运动发生了。所谓“自由银行”,即指无须经立法机构特许,凡具备规定条件,即可申请注册开业的银行制度。自由银行制实质上就成了单一银行制的同义词。因此,自由银行制的实行为美国单一银行制奠定了基础。

1864年,联邦法律颁布《国民银行法》,从此单一制银行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一大永久性特色。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译。英国的商业银行称为“股东银行”(Joint Stock Banks),美国的商业银行称为会员银行(Member Banks),法国的商业银行称为存款银行(Deposit Banks),德国的商业银行称为私人商业银行,菲律宾的银行法称“凡创造用支票的存款者为商业银行”。[2]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中西方提法也不尽相同。

英国塞耶士教授(R.S.Sayers)在其所著《现代银行论》中说:“商业银行所关切者,系以营利为主。”这一定义的主要问题是,把“以营利为主”作为确认商业银行的标记不够严谨。因为,①工商企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我们不能说营利者就是银行;②商业银行的营利与工商企业的营利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前者营利的主要途径是借贷所产生的利息,后者营利的主要途径是商品销售收入。

韦尔斯教授说,“商业银行为一信用机关,其目的在于利用信用制度为交易媒介,借以避免现金的使用”。这一定义的主要缺陷是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把商业银行“以营利为主”的经营目的改为了“避免现金的使用”。因为,虽然商业银行的存在可以方便结算、减少市场上现金的使用,但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曾康霖教授说,“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它与工商企业及其他企业发生融资关系,作用于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这一定义的主要特点是,指出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没有揭示商业银行的本质特征,没有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信托银行、租赁银行、储蓄银行、投资银行等区别开来。但是,曾康霖教授在《银行论》中说:“根据亚当·斯密在《原富论》中对银行业务的论述,在金融市场上被称作商业银行的实际上是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银行,或者说商业银行是商业票据贴现银行的简称和习惯用语”。[4]

马克思说,银行业的前身是货币经营业,货币经营业是经营货币商品的商业,主要从事与货币流通有关的各种技术性的业务,如货币的兑换和收付、往来账目的登记、货币的保管等。中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按照马克思论述和中国的《商业银行法》,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①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②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机构,其基本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③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利息和手续费。所以,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货币并通过利息的收付等实现其营利目标的经济组织。

在理论研究中,由于金融业务综合化趋势的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也存在很大区别。因此,有学者把投资银行、储蓄贷款银行、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公会等也归类为商业银行;为区别一般商业银行,而将这些金融机构称为专业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投资基金、金融信托、金融公司。[5]

二、国外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国外早期商业银行的产生

按照上述商业银行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世界上最早的银行就是商业银行。据史籍记载,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即代人保管金银财宝,收取1/60的保管费,复将保管品贷出,收取月息20%。亚当·斯密说:“在银行名称的发源地意大利,其最早的银行是金融公司。”曾康霖教授在《银行论》一书中说:“商业银行这个名称是19世纪初,在伦敦金融市场上开始形成的。”早期的商业银行与贸易结合在一起,为的是减少贸易中的风险和压力。P.金德尔伯格在《西欧金融史》中说:“从商业向银行业的发展经常遇到一个持久的中间阶段,这个阶段的银行业在英格兰原先被称为商人银行业,商人银行家是一个向别人提供信贷的人。”但是,“多数商人银行家逐渐从一般贸易转向专门贸易,然后又从专门贸易转向金融”。[6]可见,商业银行最初是对“商人银行业”的理论概括。

早期商业银行主要是对国内外贸易提供短期贷款,其传统的做法是对商人开出的承兑汇票给予贴现,很少对工业企业融资。直到英国产生了被称为“金融公司”的商业银行,其活动扩展到各种投资和投机业务,除粮食贸易外,还涉足炼铁、造船、铁路等领域,即商业银行除了进行短期融资外,也进行长期融资;除了为商业贸易提供贷款,还为商品生产提供资金支持。

2.商业银行产生发展的基础

(1)商业银行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银行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总是与货币打交道,可以说没有货币就没有银行;而货币的产生源自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需要催生了货币。所以,经济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是银行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交换所使用的货币都是铸币,其不仅因为商品生产者国别的不同,而导致铸币的单位和成色不同,而且不少商人出于各种目的削减铸币的质量、贬低铸币的价值,因而需要专门的鉴定和称重者。在鉴定与称重的过程中,鉴定和称重者还可以从事铸币兑换,从而成为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商在货币兑换中,不仅把不同货币兑换成商人们都可以接受的货币,而且还把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货币准确地转换成共同的货币单位。可见,铸币兑换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设备,需要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铸币兑换逐渐成为一些商人盈利的方式,成为最初的银行业务。

(2)商业银行产生发展的组织基础是比较富有的阶层。多数教科书都以欧洲为代表,论证早期银行起源于金匠,认为金匠一方面为他人加工金器皿或饰物;另一方面为他人保管金银及其制品,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能力,从而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其实,银行的前身不仅是金匠,而且还包括包税商、汇票交易经纪人、公证人和商人等富有阶层。包税商通过经理公共资金、经纪人通过替人买卖汇票、公证人通过推荐投资然后替别人投资、商人通过贱买贵卖等聚敛并掌握了大量的货币资金,他们都有条件成为银行业主,或者说金匠不一定成为银行,“公证人”可能成为银行的股东。据史料记载,14~16世纪时,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托斯卡纳市的麦迪西家族很富有、很有势力,从事着类似金匠式的业务,但他们不是金匠,而是商人。[7]

(3)商业银行产生发展的思想基础是信用。商业银行设立和开展业务的思想基础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高度信任,包括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和银行对债务人(如工商企业)的信任。社会公众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自己的货币存入银行,并允许银行将这些货币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银行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按照约定条件将自己掌握的货币借贷给债务人使用,或者购入债务人签发的商业票据。失去社会公众和工商企业之间的信任,银行不可能设立,设立的银行也会倒闭。如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根据不成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从事银行及其他业务,联邦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督和管理,[8]银行业务的开展完全靠信用。

3.现代商业银行产生的途径

现代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多数研究认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形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由高利贷者转化而来;二是工商业者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而成。资本主义前形成的高利贷制度,虽然历史悠久,但由于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因而生存发生困难。这样,一部分高利贷者选择关闭;另一部分高利贷者则选择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降低利率,为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提供贷款,从而成为商业银行。同时,资本主义工商业主为了尽快改变自己经营的金融环境,按照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商业银行。如1694年在英国成立的第一个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它的投资结构突破了传统的独资或合伙制投资结构对资金的限制,可以使银行的资本得到迅速扩张,增强了竞争实力;它的经营对高利贷者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为它的贷款利率为4.5%~6%,大大低于高利贷的20%~30%的利率;它还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信用货币,打破了贵金属铸币的限制和垄断。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由于其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股份制这种模式很快被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且大多数的现代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这一方式建立起来的。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早期的银行业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借贷行为,在战国时期,放债取息的事例就很多。《史记·货殖列传》载有齐国孟尝君豢养食客千余,放债取息,年收息10万以上的事情。到唐代,我国就有了经营货币的兑换、金银买卖业务的机构,如“柜坊”。到了北宋时期,金融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交子铺”,以后又出现了典当、钱庄、银号、账局等金融机构,这些都是银行出现以前中国比较发达的金融机构。

当铺主营抵押小额贷款,兼营货币兑换(古代金、银、铜、绢、帛、纸币市值不一,互换有价差)、储蓄存款。路棣(2008)的研究指出:除隋朝未见记载外,历朝历代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1952年均有当铺。[9]

钱庄的诞生源于官方、民间铸钱成色不一、市值不同,金属钱币携带不便,纸币、有价证券和金属钱币共同流通三个方面。钱庄业务早期主营货币兑换,有价票据买卖、倾熔银锭、金银买卖、兼营抵押贷款,后来发展到主营信用放贷、银票钱票会票发行、收解汇划、汇兑存款、兼营货币兑换、抵押放款和金银买卖。从北宋起各朝代对钱庄称谓不同。北宋至元朝前叫“交引铺”和“金银铺”;元明时期,因货币用银逐步增加,而用银多的叫银铺,用银少的叫钱铺;清代多称钱庄,少为银号,但经营业务大体相同。清代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不少地方钱庄按资本数量划分为“大同行”与“小同行”。

票号主营汇兑,兼营抵押放贷,银票钱票发行、定活存款、货币兑换和金银受托保管。票号与钱庄、当铺业务互有交叉,但主营汇兑十分突出。票号因率先经营汇兑业务而得名,又因是山西商人创办的,故把它称作“山西票号”。

账局(有的称为账庄)是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创造的一种自己的银行业。在中国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中国高利贷资本和货币兑换资本没有转化为银行业,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创造了一种自己的银行业,这就是账局。账局经营业务是存款和放款,把借者和贷者集中在自己手里,成为借者和贷者的总代表,起着现代银行的中介作用。账局放款的对象,是工商业者与官吏。两者相比,账局为工商业服务是主要的,对官吏放款是次要的。账局的利息率是低微的,工商业从账局借款的利息率,比当时官限当铺的3分利低84%~87%,比民间借贷利息率低81%~95%。反过来说,工商业从账局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只等于支付当铺利息的13%~16%,等于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5%~19%。这些说明账局的资本已经是一种借贷资本,账局也是中国最早的银行。据史料记载,创办最早的账局,名叫“祥发永”,乾隆元年(1736)开设于张家口。开设较早的账局还有“永秦公”、“大升玉”等52家。账局是社会上按其经营业务的性质,取其放账之意而命名的。[10]据统计,咸丰三年(1853),北京城内有账局268家,从业人员数千人。[11]

2.近代中国的商业银行

中国出现最早的现代银行是外国的在华银行。自从1845年英国丽如银行(Oriental Bank)在中国开设第一家银行,至清末,外商在华先后开设银行25家。其中以英籍汇丰银行、德籍德华银行、日籍正金银行、美籍花旗银行、俄籍道胜银行和法籍东方汇理银行的实力最雄厚,业务最大。外国银行在中国30个以上城镇设立机构,上海则是它们的大本营,无一例外都设有机构。这些外商银行,在华经营一切银行业务,控制了中国金融业,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财政命脉。在此局面下,国内一些士绅和官吏开始认识到外商银行垄断的危害性和自办银行的重要性,提出了自办银行的主张。1859年,太平天国的干王洪仁玕在其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了“兴银行”的建议。1860年,最早比较明显地提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主张的容闳,曾向太平天国建议七条,其中第五条就是创立银行制度及厘定度量衡标准。1885年,李鸿章主张中外合办银行。1892年前后,中国比较有名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郑观应和汪穰卿两人也曾有设银行的建议。郑观应曾指出:“为今之计,非筹集巨款,创设银行,不能以挽救商情,而维持市面也。”他们已经看出了办银行与发展企业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当时新兴工商业者力求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需要。中国通商银行就是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12]

中国通商银行是公认的中国近代第一家新式银行,它的英文名称是Imperial Bank of China,即中华帝国银行。1897年5月27日它在上海问世,同年年底在北京等地相继成立分行。不久,在各省及香港也设立了分行。中国通商银行规定资本银250万两。它的资本比账局、钱庄每家平均资本多120倍,比票号每家平均资本多11倍,克服了小银行资本有限的弱点,体现了股份制的优越性。最初,中国通商银行是打算在票号(尤其是后来转为海关银号的票号)的基础上成立的;在筹办总行时,上海的海关银号曾被计划“归并于银行”,银行的一切开支“由关号之商伙妥为经理”;同时,还打算将闽、粤、汉、浙、京、津等地的票号设为分行,“悬挂中华商会银行(即中国通商银行)招牌,内分外合,即责成该号各伙友兼办银行诸事,接应会票,收解款项,各算各账,以节经费,而归简便”。这本来是一个改造旧式金融机构的好机会,也是节省银行创办成本的最佳选择。但由于担心生意被银行垄断,这些票号、银号的领头人物不愿参与这一计划。例如担任银行总董的严信厚掌握着不少地方的海关银号,但并没有将它们并入银行。京师四恒非但没有参加,反而“各处设法阻挠”。[13]由于遇到种种障碍,中国通商银行只好采取募股的方式设立。

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后,清政府创办的户部银行于1905年8月29日成立,至1908年改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又改称中国银行。它具有国家中央银行性质,是可以铸币、发行、代理国库、总揽全国金融的最大的一家银行。到1906年中国才出现第一家纯粹私人经营的新式商业银行,即信成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浙江铁路公司因浙江省人民自筹铁路股款之需,设立浙江铁路兴业银行,后又改称“浙江兴业银行”。该行股本为100万元,总行设在杭州(后迁上海),分行设于上海、汉口、天津、北京、南京、郑州等地,是一家比较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1907年清政府设立交通银行,名义上属于商业银行性质。1908年,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于上海设立,分行设于宁波、南京、汉口等地,为官商合办银行。此外,设立省属地方银行的有直隶省银行、浙江银行、福建银行和四川银行等。自1897年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开业算起,到1952年私营银行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中国的商业银行有56年的历史。在这一期间,发展成为中国商业银行骨干的有:“南三行”(即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银行)和“北四行”(即盐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中南银行)。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清末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即1897~1927年;第二阶段是1928~1936年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第三阶段是1937~1948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第四阶段是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前三个阶段均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银行业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列强、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日本侵华时期的沦陷区还面对日伪政权。第一阶段,帝国主义国家一度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放松了对华控制,中国民族资本暂时得以发展,北洋政府对金融的控制缺乏经验,因而商业银行所处的金融环境比较宽松。第二阶段,蒋介石取得政权后,忙于“废两改元”、实行法币制度,实现集中发行,统筹外汇,进行对中国、交通两大银行的调整控制;构建“四行两局”(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官僚资本金融体系,使得作为民族资本的商业银行尚有活动余地。第三阶段,抗战期间,一部分国土沦陷,商业银行受日伪的压迫排挤;在后方国土上,官僚资本金融势力迅速发展,商业银行活动范围日趋狭小;抗战结束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加紧对民族资本银行的掠夺,持续恶性通货膨胀,商业银行奄奄一息。总之,中国历史上的商业银行就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环境中艰难地求生存、求发展的。[14]

20世纪20~40年代,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推翻三座大山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在政治、军事斗争的同时,还积极开展了经济、金融方面的工作,革命政权中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北伐战争时期,就出现了共产党领导之下最早的初具银行形式的组织。在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1926年10月首先成立了湖南省衡山县柴山洲特区第一农民银行(不久,又成立第二农民银行),发行了壹元的布币。1927年1月,湖南浏阳县成立了浏东平民银行。1928年2月广东海陆丰革命根据地成立海陆丰劳动银行,发行了利用南丰织造厂银票加盖“劳动银行”印章的纸币。这应是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第一家银行。1929年红军开辟赣南、闽西根据地,8月成立东固平民银行。1930 年3月以后,东固平民银行又扩大为东固银行,成为赣西南苏维埃政府银行;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东固银行结束;11月建立了江西工农银行。[15]

1931年秋,第三次反围剿战争取得胜利后,赣南、闽西连成一片,中央根据地已经是拥有21个县城,250万人口的广大地区。在这种形势下,中央苏维埃政府宣告成立。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任命毛泽民为行长。国家银行建立后,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所辖各地,在原有银行机构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分行和支行。其他根据地自1930年起,也陆续成立了工农银行或苏维埃银行,如湘鄂赣工农银行、鄂豫皖苏维埃银行、川陕工农银行、陕甘晋苏维埃银行等。1934年10月,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随中央红军进行了两万五千里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与原在陕北的陕甘晋银行合并,改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由中央财政部长林伯渠兼任行长。[16]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促成了全民族抗日局面的形成。各根据地为了发展经济,解决部分军政费用的开支,巩固根据地,支持抗日战争,大都建立了自己的银行。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曹菊如任行长,总行设在延安,并设绥德、三边、陇东、关中四个分行。[17]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需要,在新解放区设立了一批银行,又进行了新、老银行合并统一的工作。东北解放区建立后,1945年11月在沈阳成立东北银行,解放战争初期成立的合江银行、牡丹江实业银行、吉林省银行、嫩江省银行和辽东银行等,在1947年并入东北银行。大连市在1945年底在所接收敌伪银行基础上成立了大连工业、农业、商业三家银行,不久合并成立大连银行,1947年4月改名为关东银行,1949年春并入东北银行。原冀热辽地区1946年设立的热河省银行,1948 年2月改为长城银行,长城银行后并入东北银行。[18]

内蒙古地区1946年3月成立了东蒙银行,后改组为内蒙古银行,1948年6月又改组为内蒙古人民银行。

抗战胜利后,新四军原江淮、淮南、盐阜、淮海、淮北等处根据地连成一片,成立了苏皖边区政府,原五处的银行于1945年8月合并成立华中银行。随着中国人民军队在中原地区的胜利,1948年6月中州农民银行成立。华南地区的潮汕解放区1948年底成立裕民行(裕民银行),东江解放区1949年春成立新陆银行。这两家银行后并入1949年7月成立的南方人民银行。因晋察冀边区、冀鲁豫边区、晋冀鲁豫边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鲁西银行1946年1月并入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和冀南银行1948年5月合并组成华北银行。因陕甘宁边区和晋绥边区合并为西北解放区,1947年12月陕甘宁边区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称为西北农民银行。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指示为筹组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2月1日发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的布告,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南汉宸。[19]

3.新中国成立后商业银行的发展

新中国银行业的建立始于1948年12月1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京(当时称为北平),开始接管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银行(即“四行二局”),取消在华外资银行的特权,整顿和改造旧中国的私人银行和钱庄。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区划,建立了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在改造、接收和清理中,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大一统”银行体制。

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从机构体制上打破人民银行“大一统”的格局。1972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指出,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省、市、自治区恢复建设银行分行。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持,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性业务基本剥离,正式成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则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专业银行,负责工商企业贷款;作为配套措施,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负责基本建设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则负责农村服务贷款。

1994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现国家各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决定》还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

2003年启动股份制改造,改变了国有银行的国有独资性质,实现了体制机制上的根本性突破。现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已经成为上市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挂牌成立,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初,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金融机构已经达到32家,其中上市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步伐越来越快。外资银行由最初简单的“引资”和“引进技术”,发展到“引资”、“引智”和“引制”等相结合,并通过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制改造,深化银行业体制机制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3万亿元。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28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57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2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5个国家和地区的75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116家分行,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237家代表处。

截至2009年6月末,中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达到5600余家,其中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6家城市商业银行、5000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160余家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00多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家资产管理公司;各类证券公司107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00家、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68家;各类基金管理公司60家、期货公司162家;寿险公司56家、财险公司47家、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8家、再保险公司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20]

四、商业银行的特征

1.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要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经济组织。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业务。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如只对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银行、只对农村农业提供服务的专业银行等。随着西方各国对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

2.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性质,与一般企业相比,中国商业银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商业银行是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其设立时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要求具备的条件更为严格。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法(即《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要高于一般企业。商业银行法不仅要求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而且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要求其注册资本金远高于一般企业。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一般企业从事普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中国的金融机构除商业银行外还有一些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这些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在资金实力、经营范围等方面要比商业银行窄小得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办理一方面或者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而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尤其是银行业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等是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对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是管理银行的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其不对客户办理信用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银行也不同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的,专门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实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服务,经营政策性信贷业务活动的银行机构。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信用业务活动基本上实行计划管理,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较浓厚;政策性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是政策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低息政策。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总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投资计划确定。政策性贷款利率根据不同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利率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的计划管理。

(3)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合伙企业,而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行使,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一般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如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应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要比其严格得多。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商业银行无论从条件上还是从审批程序上都严于其他普通企业法人。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职能与组织形式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与作用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和业务所决定的。在中国,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如吸收存款等储蓄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商业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如贷款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自身的经营利润。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是间接融资的重要主体。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是指商业银行借助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通过客户活期存款账户的资金转移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存款转移等业务活动。商业银行发挥支付中介功能主要有两个作用:节约了流通费用;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支付中介是商业银行的传统功能,借助于这一功能,商业银行成了工商企业、政府、家庭的货币保管人、出纳人和支付代理人。基于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从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中心、无始无终的现金流与各种经济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也是能够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这样,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银行贷款又转化为银行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也就使商业银行具备了信用创造的功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账户的机构;也是唯一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4.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条件,商业银行咨询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家庭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账结算。总之,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银行也很快适应了这种需求,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据上海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的研究统计,2001年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年末实收资本为14906.35亿元,占全国的10.92%,仅次于制造业(43861.96亿元)。从企业法人的平均实收资本来看,金融服务业的每单位实收资本(2355.95万元)远高于全国451.32万元的平均水平,仅次于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23.71万元)。[21]

5.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服务,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现在的商业银行已经呈现出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地位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

1.商业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血液循环系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资源调节配置的基础。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遍布各个地区,其通过为社会经济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工商企业、个人家庭、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活动提供所需资金,从而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血液循环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开展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一方面使资金从商业银行流向社会经济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单位;另一方面又使社会资金聚集于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系统流入和流出,不仅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而且滋润了社会经济的全部机体。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商业银行血液系统的功能作用也是基本认同的。如有银行管理者说,商业银行的诞生使资本可以迅速地充实到新的资产中去,它如同人的血液循环系统一样把资本提供给每个有信用的人。中央银行就是心脏,商业银行就是血管,资金就是血液,它们滋养了市场这个庞大的身体,它具有生命的特征,总是不断地自我复制和自我完善,由此,不仅一国经济,而且全球经济可以在合理配置全球资源的情况下突飞猛进。有银行管理者认为,商业银行是一个金融系统,是血液循环系统,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也相当于为企业输血一样,从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支持有利于节能减排,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企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一些企业,严格控制贷款,不为它“输血”。清华大学金融研究中心负责人说:“商业银行系统是整个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经济危机的爆发是流动性危机。”[22]

研究表明,在黄金市场上商业银行业具有加速血液循环的作用。在黄金交易中,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卓越的信誉完全可以担负起黄金市场中间商的职能,对黄金的市场流通起到“蓄水池”和“加速器”的作用。在黄金市场上,商业银行既可以向黄金生产商买入黄金,将“阶段性剩余”的黄金“蓄”起来,又可以以直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将所“蓄”黄金“出售”给黄金加工企业;从而既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放开后黄金生产企业将面临的阶段性“卖难”及货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问题,又可使黄金首饰加工企业以租赁等方式获得黄金原材料,缩短黄金原材料库存时间并进而在一定意义上加速黄金加工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23]

2.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基础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其主要表现在:①从银行的产生与金融体系的发展看,商业银行是众多金融机构的初始和基础形式。如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等金融企业都是随经济发展,在商业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以后演化派生出来的。②在金融体系十分发达的今天,商业银行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处于体系的主体地位。如美国商业银行在1920年达到30291家,20世纪末仍有9000多家,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美国商业银行为7712家(FDIC,2004)。[24]在中国,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占中国金融业金融机构总数的比例为0.67%,从业人员占中国金融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为63%。但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总数占中国金融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74.58%[25](见表1-1、表1-2)。

表1-1 2003~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  单位:亿元

注:2003~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总数占中国金融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6.98%、68.96%、74.22%、74.58%。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2007),第431页。

表1-2 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及从业人员

续表

注: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占中国金融业金融机构总数的比例为0.67%,从业人员占中国金融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为63%。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2007),第520页。

3.商业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渠道

国家为了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进行调节与控制。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有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所使用的货币政策都需要商业银行的积极配合、积极响应和贯彻执行。无论是在转型国家,还是成熟的市场国家,商业银行机构都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社会责任,存款准备金的调整,直接作用对象就是商业银行机构的可贷资金的创造能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进一步印证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英明论断。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人们也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进一步了解到它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然性。

二、商业银行的制度类型和组织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种类,商业银行可以分为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与全能型商业银行,或分业经营型商业银行(简称“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型商业银行(简称“混业经营”)。

1.分业经营

(1)分业经营的含义。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26]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持有非金融机构的股份。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他三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信托公司内部,经营财产信托业务、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分业经营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日本和英国。

(2)分业经营的形成。分业经营的形成始于政府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管制。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始于美国,早在1864年美国就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了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的货币监理署,并且限制国民银行经营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但《国民银行法》对州注册的银行没有约束力,很多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在州注册的附属机构来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所以实际上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业务的限制很宽松。

1927年的麦克法登法(McFadden Act)将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置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进一步放松了对国民银行业务的管制,国民银行几乎可以从事所有类型的证券业务。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几乎融为一体,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929~1933年间大萧条导致了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在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美国金融的分业经营体制,同时对其他很多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日本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中,复制了美国的银行、证券分离制度,韩国等国家后来也实行了类似的分业经营。中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分业经营改革时,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也是参照对象。

(3)分业经营的终结。在1933~1963年期间,美国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能遵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离规定。然而,从1963年开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银行都开始尝试突破限制,并且在大多数时候,它们的努力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

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花旗、J.P.摩根等银行控股公司以“第20条联属公司”形式经营商业票据等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但这些业务的收益不得超过联属公司总收益的5%。后来,可以经营的证券种类扩大到所有公司债券和股票,收益比例提高到25%。美国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州银行监管机构纷纷给商业银行“松绑”,允许各自被监管机构从事证券或保险业务。美国在1999年颁布GLB法案(即《格兰姆—里奇—布利雷法》)之后,金融混业经营就正式开始了。

实际上在1999年《GLB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联合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美国的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GLB法》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联合经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在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最后一个从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在此之前,曾参照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已通过立法废除了分业经营的管制。所以,《GLB法》的通过,可以被看做分业经营体制在主要国家的终结。

(4)分业经营的优点。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包括:①有利于培养不同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如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②分业经营为不同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③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④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5)分业经营的缺点。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①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不同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不同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②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③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混业经营

(1)混业经营的含义。混业经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从实践看,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配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德国的银行组织模式,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模式。二是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目前有三种形式:①各金融机构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确立了一种形式松散的合作关系;②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对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③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个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

(2)混业经营的原因。欧洲一些国家实施混业经营,除了传统的惯性外,还有以下主要原因:①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②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③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信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④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⑤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

(3)混业经营的优势。从实践看,混业经营具有如下优点:①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②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③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4)混业经营的缺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混业经营的缺点是:①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②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③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受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

3.两种经营模式的比较

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

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

(二)商业银行的投资结构

按照资本结构,商业银行可分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资商业银行、私人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条件和要求建立的规范的金融企业。世界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是1694年7月2日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它是经皇家特许成立的,其实系经由合伙式银行合并而成。[27]100多年后,股份组织的银行才日益增多。旧中国最早的股份制银行是1905年成立的“户部银行”(后改组为“大清银行”,是“中国银行”的前身),户部认购其股份的50%,另外50%的股份向社会公众招募,也就是政府控股的股份制银行。[28]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此后,又先后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突破了当时四大专业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率先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建立了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为提高透明度、发挥市场监督功能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1994 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率先在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试点,进一步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抓住改革机遇,逐步建立了灵活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如采取全员合同聘任制、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个人收益与银行绩效挂钩等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快了发展。1996年民生银行的设立,更是突破了商业银行原有的股权构成,成为中国第一家由非国有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10年,中国通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共有12家,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南京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制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特征是:①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商业银行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一种国有企业。②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投资主体及股东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③银行的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到银行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④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他如设立、组织机构、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相同或相近,只是按照中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银行下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但银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合资商业银行

合资商业银行是指由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按照商业银行法以及合资法或合作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国内公私合资商业银行等。早在20世纪初,中国就开始引进外资组建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如1913年设立的中法实业银行(Banque Industrielle de China),其后陆续成立的有中日合资的中华汇业银行、中美合资的中华懋业银行、中意合资的华义银行、中挪合资的华威银行等。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银行都是国有银行,没有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合资的银行。1985年成立的厦门国际银行,是中国首家合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10.69亿元人民币。该行股东结构极为分散,分别为香港上市公司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6.75%的股份、工商银行持有18.75%的股份、福建投资企业集团持有12%的股份、亚洲开发银行持有10%的股份、日本新生银行持有10%的股份、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5%的股份和美国赛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份。作为一家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尚未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4.私人商业银行

顾名思义,私人商业银行是指完全由自然人按照法律出资组建的银行。目前,中国法律限制自然人设立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较早的、比较著名的私人商业银行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上海银行),其成立于1915年,其创业维艰但发展极为迅速。据文献记载,上海银行成立时其只有七八万元资本。1917年设立储蓄部,推出“一元起存”的业务,而且不收分文服务费,成功吸收社会游资,于是各银行都起而仿效。上海银行对工业、农业的放款,数额巨大,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举办的小额贷款业务较有特色。如上海银行静安寺分行,为解人燃眉之急,只要有二人担保,即可贷款给个人500元以下之金额,利息一分。数年间贷款10万元,除一笔之外,其他全部到期收回。为扶持小企业发展,该行也通过“低利及简捷之手段”予以放款,一家水果摊要求借款,其也能满足。经过20年的努力,到1935年,上海银行已经是拥有500万元资本、275万元公积金、1300多名员工、40多家分支行、1.4亿多元存款的大商业银行,“占今日全国银行界中数一数二地位”。[29]

(三)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集团银行制和连锁银行制度。

1.单一银行制

(1)单一银行制的概念。其也称单元制、单元银行制,即商业银行只有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不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单一银行制度的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较灵活,但其经营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难以在大范围内调配资金,风险抵押能力相对较弱。目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因为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提倡自由竞争,但近年来有些放松,有向分支行制转化的倾向。

美国是各州独立性较强的联邦制国家,在历史上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悬殊较大,为了适应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中小厂商发展的需要,反对金融权力的集中,反对银行吞并,各州都通过银行法,禁止或者限制银行开设分支行。1980年,美国商业银行系统有14836家银行,其中约有8000家为单一银行(即每家只有一个营业所)。[30]21世纪以来,设立分支行的限制有所放松,约1/3的州准许银行在本州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1/3的州准许在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的城市设分支机构;其余1/3的州根本不准许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要经过许多审批手续,限制仍严。1994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瑞格—尼尔跨州银行与分支机构有效性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宣告单元银行制在美国被废除。

(2)单一银行制的优点与缺陷。从实践来看,单一银行制具有如下优点:①可以限制银行间的吞并和金融垄断,缓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减缓银行业务集中的进程;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使银行经营更适合本地区的发展需要;③银行的自主性较强,灵活性较大;④管理层次少,中央银行的调控传导快,有利于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单一银行制的缺点包括:①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限制了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和经营效率的提高;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型发展相矛盾,人为地限制了资本的流动;③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也称为总分行制度,是指银行机构除总行外,还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总行一般设在大城市,所有分支行由总行统一领导指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要采用这种制度,尤其以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最具代表性。如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其散布于不列颠群岛内的分支机构达3100个,分别由35个地方总办公处管理;在全球70个国家设有1700个分支处,聘雇近10万名员工;其业务区域包括不列颠群岛、非洲、地中海、法国、加勒比海地区、纽约和加州,业务代表处则遍及欧洲、南北美洲、中东及远东地区。中国也是以分支行制为主的国家。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之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各分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整个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但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机构有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三是商业银行总行要按规定拨付运营资金,拨付的各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此外,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要遵守一定的审批、登记程序等。

中国商业银行总分行制的基本结构见图1-1。

(1)分支银行制的优点与缺点。分支银行制的优点主要包括:①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②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③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2)分支银行制度的缺点:一是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二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图1-1 我国商业银行总分行制的基本结构
资料来源:百度图片,http://image.baidu.com。

3.集团银行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一般是指由某一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或叫持股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和控制两家以上的银行股票。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受同一持股公司控制。

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另一类是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目前,集团银行制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集团银行制的优点是能够有效扩大资本总量,增强银行实力,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弥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缺点是容易引起金融权力过度集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活力。

4.连锁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是指由某个人或某些个人集团购买两家以上独立银行的股权,其数量足以起控制作用。它不以股权公司的形式出现,成员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受控于某一个人或个人集团。

此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业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即跨国联合制。跨国联合制是指由国籍不同的大商业银行合资成立的一种国际性银行财团的组织模式。这是银行业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是生产和资本等国际化的产物。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按《公司法》组建的,它们的内部组织结构大致相仿,一般可分为3个系统,即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其特点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本书主要以中国商业银行为例,介绍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1.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见图1-2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图1-3为温州银行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2.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见图1-2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图1-3为温州银行的组织结构,图1-4、图1-5和图1-6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图1-2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
资料来源:百度图片,http://image.baidu.com。

图1-3 温州银行的组织结构
资料来源:求职帮(网),http://bbs.hiall.com.cn。

3.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见图1-2、图1-3、图1-4、图1-5和图1-6)。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

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三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

图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1)
资料来源:百度图片,http://image.baidu.com。

图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2)
资料来源:百度图片,http://image.baidu.com。

图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图(3)
资料来源:百度图片,http://image.baidu.com。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

早期的商业银行是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任何人都有权从事银行业”。但残酷的事实表明,银行业毕竟是一个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设立商业银行需要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美国从1781年组建第一家商业银行(即美洲银行)到1863年通过了《国民通货法》、1864年又通过了《国民银行法》之后,才对设立银行有了许多严格规定,如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发行银行券担保制度、国民银行对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资本总额的10%、申请联邦注册的银行必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例如,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城市,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最初规定为5万美元,1900年降为2.5万美元,放松了对国民银行的注册管理)等。[31]

现代银行在中国出现得比较晚,[32]其设立都是参照国外做法,银行的设立自始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如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系督办全国铁路事务大臣盛宣怀奏准清廷后,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年5月27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银行是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经财政处奏准设立的,最初名为“户部银行”,这是中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1908年2月,经度支部(即官制改革前的户部)奏准,户部银行又改称“大清银行”(也叫“京师总行”)。民国成立后,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民国成立以后,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奖励近代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令,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经济措施,倡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厂、办矿、开银行。私营银行发展很快,1912~1927年,新设的私营银行达186家,1925年私营银行资本总额为15800多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1993年国家颁布了《公司法》,199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对设立商业银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1.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关

国家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国家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法(即《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本法(即《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⑦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上述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章程草案;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⑤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⑥经营方针和计划;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按照国家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②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③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④经营方针和计划;⑤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变更事项的管理。国家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4)外资商业银行的设立。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中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两个法律文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重要概念:

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合资商业银行 私人商业银行单一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 集团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型商业银行或“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型商业银行或“混业经营” 典当 钱庄 银号 账局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信用创新 金融服务

思考题:

1.国外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2.中国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特点。

3.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

4.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5.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

6.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区别。

7.商业银行的投资结构及其优缺点。

8.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集团银行制和连锁银行制度的优缺点。

9.温州、乐山、重庆、北京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区别。

10.在中国设立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

【注释】

[1]单一银行制.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

[2]周大中.现代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26~127.

[3]曾康霖,谢太峰,王敬.银行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3.

[4]曾康霖,谢太峰,王敬.银行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6.

[5]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

[6]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14.

[7]曾康霖,谢太峰,王敬.银行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4.

[8]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70.

[9]路棣.中国当铺、钱庄、票号发展史的启示[J].西部金融,2008(3).

[10]曹啸.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脉络[J].经济论坛,1999(8).

[11]史敏祺.中国早期银行业发展探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5).

[12]曹啸.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脉络[J].经济论坛,1999(8).

[13]巩为为.盛宣怀与“官助商办”的中国通商银行[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3).

[14]席长庚.我国历史上的商业银行[J].中国金融学学报,1996(1).

[15]王一成,达津.简明中国银行史(一)[J].中国钱币,1996(1).

[16]王一成,达津.简明中国银行史(二)[J].中国钱币,1996(2).

[17]王一成,达津.简明中国银行史(三)[J].中国钱币,1996(3).

[18]王一成,达津.简明中国银行史(四)[J].中国钱币,1996(4).

[19]王一成,达津.简明中国银行史(五)[J].中国钱币,1997(5).

[20]周小川.与共和国共同成长的中国金融业[J].中国金融,2009(19).

[21]上海财经大学“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7/16/content_977715.htm.

[22]宋逢明.高比例分红可解“大小非”难题[EB/OL].网易财经策划节目“百名经济学家谈中国未来三十年”,http://money.163.com/special/002536I4/songfm.html.

[2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试论中国商业银行的黄金市场进入[EB/OL].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content/zhuanti/10/lunwen/200204/70NF1BSU025036.htm.

[24]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7.

[25]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2007),第431,520页.

[26]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EB/OL].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

[27]周大中.现代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63.

[28]曾康霖,谢太峰,王敬.银行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0.

[29]邢建榕.上海著名的私人商业银行.上海档案信息网[EB/OL].新华网,http://www.sh.xinhuanet.com/2005-09/23/content_5204815.htm.

[30]周大中.现代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74.

[31]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78.

[32]中国通商银行的设立,比意大利的威尼斯银行晚725年,比英格兰银行晚202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