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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到1987年,卢森堡金融协会同另外七国达成一项协议,对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实行联合监管,这才使该银行的活动受到了监督。注册资本是商业银行设立时,在银行章程中注明的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注册资本是一个经济组织公开声明的财产总额,银行的注册资本可使公众了解银行以后可能达到的经营规模。《巴塞尔协议》指出,核心资本由永久的股东权益、公开储备和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权益这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学习目的】

了解商业银行的各种资本概念,掌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形式,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的国际惯例划分内容,了解普通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了解商业银行资本量的影响因素及其测量方法,掌握商业银行内外部资本来源和积累的各种方式,掌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章案例

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丑闻

国际信贷商业银行是1972年由一位巴基斯坦人(艾格哈·哈森·阿巴迪)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总部设在伦敦,1991年资产已达200亿美元,业务遍及70多个国家。不幸的是,该银行在开曼群岛开设有秘密账户,并利用这个账户盗窃银行资金,让近乎一半的银行资产失踪。除了进行盗窃活动外,该银行还帮助一些独裁者盗窃国家财产,为恐怖组织提供援助,帮助美国中央情报局向尼加拉瓜反对派提供资金,做了不少肮脏的交易。从理论上来说,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活动应该受到批准它成立的国家卢森堡的监管,但卢森堡的监管机构(卢森堡金融协会)力量太小而无法完成监管使命,让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不受任何政府的监管长达15年之久。直到1987年,卢森堡金融协会同另外七国达成一项协议,对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实行联合监管,这才使该银行的活动受到了监督。即使如此,这个多国联合监管机构也未能成功地跟踪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活动。直到1990年,才发现了该银行的一些欺诈活动。到1991年7月,英格兰银行(英国的中央银行)全部揭发了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所有欺骗行为,并下令关闭了该银行。从此,国际信贷商业银行是“骗子和罪犯银行”的臭名便昭著于世界各国。

案例评析: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事件表明,对国际性商业银行的监管难度很大,特别是当今社会商业银行竞争越来越激烈,各银行为了规避政府管制纷纷寻找盈利新途径,进行银行业务国际性拓展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监管普遍滞后于迅速发展的银行创新。总的来说,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①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漏洞;②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③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这些情况使“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1988年签订了关于银行资本要求的《巴塞尔协议》,1992年4月又由巴塞尔委员会宣布了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程序。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也不断形成一系列的新文件,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的监管。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与功能

一、商业银行资本的概念

商业银行资本也称银行资本金,它是商业银行开始营业的本钱和铺底资金,是投资者为赚取利润而投入商业银行的货币和保留在银行中的收益。在商业银行的各种资金来源中,资本具有基柱的性质,是银行可独立运用的最可靠、最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也是银行经营的基础。

商业银行资本涉及以下几个资本概念:

1.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商业银行要求达到的最低资本额,达不到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就不能设立。世界各国法律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商业银行设立时,在银行章程中注明的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注册资本是一个经济组织公开声明的财产总额,银行的注册资本可使公众了解银行以后可能达到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必须等于或大于最低资本。

3.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也称名义资本,是商业银行实际已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总额,同时,也是投资人已同意用现金或实物认购的股份总额。发行资本不能超出注册资本,而发行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差额,称为未发行资本。在有的国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或增加资本时,其全部股份资本必须发行完,故其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

4.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也称已付资本,是指投资人就已认购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缴纳给公司的股金。如果发行股份全部收到,那么实收资本总额就等于发行资本。一般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资本数额,都要求使用实收资本概念。

二、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在不同的国家,商业银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也不相同。

(一)按国际一般惯例划分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最基本和最可靠的资本来源,是银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核心资本是判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它对银行的盈利及竞争能力有着巨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指出,核心资本由永久的股东权益、公开储备和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权益这三部分组成。

永久的股东权益。这是指应经发行并完全缴足了的普通股股本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公开储备。这主要表现为留存盈余或其他盈余形式(如资本盈余、留存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新增储备)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权益。这主要是针对综合列账的银行持股公司,它所持有的附属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属于核心资本的范畴。

除此以外,其他资本形式都不应列于核心资本的范围。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资本。《巴塞尔协议》规定,附属资本由五种形式的资本构成。

(1)非公开储备。非公开储备是指不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公开标明的储备,这种储备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质量,可以自由、及时地被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测的损失。但又由于它没有公开于资产负债表上,所以在许多国家不予承认其为资本的合法构成部分,因此不能被包括在核心资本中。而且只有在国家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范围内。

(2)重估储备。重估储备来源于对银行资产的重新估价,以便反映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或者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于真实价值。《巴塞尔协议》认为,重估储备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对计入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房产的正式重估,称为房产物业重估储备;二是来源于隐藏价值的资本名义增值,是由于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上升所造成的,称为证券重估价值。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只有当一国监管机构重估储备的资产是审慎作价的,并且充分反映了价格波动及被迫强制销售的可能性,才能将重估储备计入附属资本的范畴。另外,委员会还认为,重估储备应按其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差额的55%列入附属资本,以便反映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以及增值收益实现后需要纳税的可能性。

(3)普通呆账准备金。这是指银行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提取的准备金。如果银行为了已经确认的损失或为了某项特别资产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是为了应付还未出现的损失,则都不能列入附属资本范畴内。

(4)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这类资本工具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有一定的债务性质,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银行经营,因而可以列入附属资本。《巴塞尔协议》规定,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缴足金额的;②它们不能被持有者主动赎回,也不能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而赎回;③除非银行被迫停止营业,否则它们必须用于分担损失;④当银行入不敷出时,可以允许推迟支付这些资本工具的利息。根据这些特点,累积性优先股可以列入这种资本内,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法国的经常变动的参与证券和从属证券,德国的Genusscheine,英国的循环从属债务和优先股,美国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都可列入这一范畴。

(5)次级长期债务。这主要是指普通无担保的初级所定期限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赎回的优先股。这类工具由于期限固定,并且通常来说不用于分担继续从事交易的银行损失,因而必须对其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这类资本最多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二)按商业银行的性质划分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它的银行资本通常是由三部分构成的:普通资本、优先股和附属银行债。

1.普通资本

普通资本包括普通股、资本盈余、未分配利润及股本储备账户。①普通股。普通股是商业银行资本的基本形式,是上市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其持有人具备选举权和股息收益权。②资本盈余,又称为资本溢价,是指正在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或设定价值的差额。例如,某银行发行普通股票10000股,每股100元,票面额总计1000000元。如果每股市价150元,则银行可以盈余500000元。若股票市值低于账面价值或设定价值,则银行盈余为负。银行盈余的多少取决于股票市场价格的高低,而股票市场价格受银行自身股息政策的影响,比如提高股息分配就可提高股票的价格。这里的盈余将归全体普通股股东所有。③未分配利润,又称为留存盈余。它是指银行利润收入中未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构成了银行股本资金的主要来源,提供了大部分新股本的资金,对未上市的银行来说尤其如此。未分配利润与发行新股相比,具有很多优点:一是发行新股成本较高,而留存盈余则没有成本;二是发行新股会造成股东每股红利减少,削弱其对银行的控制权,而留存盈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三是留存收益归全体股东所有,股东对这部分收益不用纳税;四是留存盈余转变为银行资本,只需将税后净利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手续简单。④股本储蓄账户,这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其资产的一定比例提留的用于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在股本储蓄账户中,除了这一准备金外,还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证券损失准备金等,该账户针对以上损失提取相应的资金予以补偿。但在实际经营中,商业银行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提取较多的股本储备,因为过多提留会影响银行利润和普通股票价格。

2.优先股

优先股持有人获取固定的股息,在公司出现清算时,有较普通股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常常发售一些不同类型的优先股,以筹措资本。

3.附属银行债

附属银行债包括资本期票和资本债券。债券是外部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务资本,这些投资者对银行的求偿权依法跟随存款人的求偿权。附属银行债具有可转换的特点,可在未来交换中转换为银行股份。

普通资本、优先股、附属银行债这三者之间按通常按照一定比例分布,分布比例取决于税收和成本考虑。

三、银行资本的功能

商业银行的资本在其经营管理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为银行提供了运营资金,为商业银行的扩张提供资金基础,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提供保证,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等。

(一)资本是商业银行开业的先决条件

银行要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前提,要有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不具备这些条件,银行无法通过上级机构的批准注册成立。而准备这些硬件所需要的资金,是银行开业前必须持有的资金,不能通过吸收存款等途径获得,也不能利用客户资金,所以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为开业开展业务活动准备必要条件。西方商业银行用于购置设备所用的资金,一般占资本总量的20%左右。近年来,随着电子化办公设备在银行系统的普遍应用,开业资本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二)资本满足金融管理部门的控制规定要求

金融管理当局为限制盲目竞争和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的资本控制方式。主要包括规定新建银行、新设分支机构与兼并银行所拥有的最低资本额、资本与存款比例、资本与贷款比例、资本与全部资产比例等。银行只有具备了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指标,才能开展各种业务活动。金融管理当局通过调整最低资本限额和资本比率来实现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调控,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三)资本为用户的经营活动提供信誉保证

银行是信用机构,随着信用业务的开展和不断扩大,除应具备必要的硬件条件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使社会和公众对银行发展树立信心,建立一种顾客对银行的信赖关系。通常,银行成立初始阶段,银行资本数量决定了其风险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银行发展以后,则是通过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等一系列手段来巩固和提高公众对其的信心。

(四)资本可以弥补日常资金运行中的暂时资金短缺

在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存款的提取和贷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一般可以用适量的资本周转资金来调节,以满足资金需求。但如果遭遇突发事件,如顾客争相挤兑、纷纷求贷等,将使银行发生暂时性资金短缺。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出售旧资产或吸收新负债来弥补这种短缺,而实际上这种情况发生时,往往是普遍的资金短缺,银行只能用高利率吸收负债,这样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甚至高利率也筹集不到资金。所以,最经济可靠的办法是银行资本的填入,此时,银行资本是保障银行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五)资本可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负债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由于在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贷款坏账、经营亏损或其他重大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时有发生,如果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必然会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导致银行客户的流失,使银行的经营状况更加恶化,甚至面临破产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数额的资本,以应付资产的意外损失。当银行资产遭受损失时,首先由日常的收益抵补,若收益不足以抵补时则动用资本进行补偿,以此来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运转,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的经营,需要一定数量的资本,作为对外开拓业务的基础,对内经营盈利的根基。而且,国际组织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标准,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因此,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资本筹集问题也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关键性问题。

一、商业银行资本需求量的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评价其偿债能力的标准,是保证正常经营运转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资本越多越好。资本过多,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成本将上升,也表明其资本利用率不高,造成收益下降。资本过少,则表明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差,既不利于对外开拓业务,也影响盈利水平的提升。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保有合理的资本数量。

各商业银行对这个合理资本数量的要求是不同的。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它的信誉低,业务种类少,负债能力也较差,因而需要保持较高的资本资产比例;而规模较大的银行,信誉好,业务多,负债能力较强,因而可以保持较低的资本资产比例,其经营成本也往往比较低。商业银行的最适资本量,根据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市场上的贷款需求很旺盛的时候,可以适当降低资本持有量,或者通过不同渠道筹措资金;当市场贷款需求比较疲软,利率水平较低,高质量的贷款项目较少时,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资本数量。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量影响因素很多,但理论界认为其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一)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量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周期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供求状况正常,银行的债权债务波动不大,经营风险即可降低到最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不需要过多的资本。相反,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银行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资金筹集渠道也相应萎缩,存款数量下降,资金紧张,此时,银行需要持有较多的资本数量。

(二)银行在同业间的竞争能力

银行的竞争能力是影响其资本需求量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的银行资金来源质量好,吸收的资金数量比较充足,并且能方便地争取到较优的贷款与投资业务,因此只需保留较少的资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银行,则需要保留较多的资本,以便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银行自身经营水平

这是影响银行资本持有量的内在因素。如果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有方,资产质量较高,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较小,所需要的资本量就较少。另外,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负债结构、资产结构、经营目标也影响资本量的大小。一般来说,经营规模较大的银行所需资本量大于经营规模小的银行;如果银行负债中的短期借款、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强、不确定性高的资金比重大,那么银行就需要更多的资本来保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四)银行所处地区的经济状况

如果商业银行所服务地区经济发达、资金来源充裕、金融体系发达、收入水平较高,则银行业务量很大,无须保持较高的资本资产比例。相反,如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则商业银行要维持较多的资本。

(五)法律因素

对银行资本需要量有直接影响的还有一国货币金融管理当局规定的关于银行注册资本的限额,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准予注册登记营业,因此,具有法律效应。

二、商业银行资本需求量的测量

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量,通常可以通过四种方法来测量。

(一)总量比率法

总量比率法,是指测定资本与存款总量的比率。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西方银行普遍要求资本对存款比率应保持在10%左右;但是,银行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发现,银行损失大多来自贷款和投资业务,与存款业务关联不大,于是逐渐摒弃了这种比率约定而改用资本对资产比率的方法。一般来说,银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资本总量比率法的优点是:计算比价方便,并且把资本持有量与资产总额相挂钩,可以使银行资本抵御意外损失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这种方法对所有资产等量分配,没有把风险不同的资产区分开来,计算出的资本持有量不够科学和精确。

(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法

银行的风险资产,指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是银行总资产减去库存现金和政府短期债券后的资产。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是把银行持有的资本量同风险资产挂钩,风险资产越多所持资本也应越多。相反,风险资产较少,则可以较少地持有资本。这种比率法在计算银行应持资本量时,把现金等无风险资产排除在外,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资本抵御资产意外损失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没有将风险资产进行细分,而实质上银行资产即使同为风险资产,其风险程度也是大不相同的。如银行同业存款、短期放款等风险很低,而房地产放款、企业长期债券等资产的风险就相当高。因此,对风险程度不同的资产保持同样的资本储备,会使得银行资本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了克服这种局限性,银行在实际计算风险资产时,一般将风险程度与现金和政府短期债券大致相同的资产,如政府担保放款、银行同业存款等,从总资产中减去。

(三)分类比率法

分类比率法,是按照银行资产风险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种类的资产确定不同的资本比率,并计算出相应的资本量,将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量加总得到银行应持有的资本总额。可以看出,分类比率法是在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法的基础上的改进,很好地克服了它的缺陷。

通常,风险资产的分类及其对应比率如下:

(1)无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即风险系数为零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同业存款、政府短期债券等,一般来说这类资产不会发生损失。因此,无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为零,即可以不持有资本。

(2)最小风险资产。主要包括政府中长期债券、信誉较高的商业票据及各种担保放款。这类资产本身损失的可能性及损失幅度都很小,因此,这类资产规定的资本比率比较低,为该类资产的5%。

(3)有价证券资产。包括普通有价证券、一般公司债券等。这类资产的风险性不确定,有时不发生损失,有时损失很大,对此类资产规定的资本比率为15%。

(4)风险较高资产。这类资产是因为债务人财务状况较差,信誉较低或者担保品质量不佳,数量不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要求有较多的资本保证随时应付可能发生的损失,针对这类资产规定的资本比率为20%。

(5)问题资产。这类资产一般都超过偿还期限,但债务人仍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在此类资产的投资,其损失可能性较大,为弥补这种资产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规定其资本比率为50%。

(6)亏损资产和固定资产。亏损资产是确定已经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资产,如呆滞坏账贷款、贬值证券等。固定资产是指银行为维护正常营业而购置的长期使用的硬件环境及设备,包括土地、房屋、机电设备等。亏损资产由于本金不能收回,必须用银行资本进行抵偿,固定资产也必须用银行资本购买,针对这类没有一点灵活性的资产,规定的资本比率最高为100%。

分类资本比率法计算出的资本需要量比较准确,贴近实际资本需求量,但这种方法分类困难,忽视了非量化的因素考虑。

(四)综合分析法

这是西方各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银行资本需求量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局限于银行业务的某一方面,而是把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作为考察对象,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银行经营管理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银行应保持的资本数量。

一般说来,涉及影响银行经营状况的考虑因素有:

(1)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资金周转灵活,不需要保持较多的资本数量。

(2)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越高,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小,当银行需要现金时,可以通过资产的出售迅速变现,这样银行就可以相对保持较少的资本量;相反,银行资产流动性较弱,就有必要保持较多的资本量。

(3)收益状况和收益留存额。一般来说,资产的损失可以用银行的日常收益进行弥补。如果日常收益不足以弥补损失额,可以动用未分配收益。当收益留存额及未分配收益都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动用股票资本。因此银行收益状况好、收益高,收益留存较多,就可以保持相对较少的资本量。

(4)银行股东的特点和资信。通常情况下,银行的股东对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股东信誉好,资本雄厚,就会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赖,从而增加存款资金来源,即使发生金融波动,客户也不会盲目提取存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银行负债的波动。这样的银行就可以保持较少的资本量。反之,如果银行股东信誉不佳,就应该保持较多的资本。

(5)营业费用状况。营业费用是银行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低直接影响着盈利水平的高低。营业费用高,相应地会使银行利润的减少,可供灵活应用的资金相应减少,因而应保持较多的资本。反之,若营业费用较低,就可以相应保持较少的资本。

(6)存款结构的潜在变化。不同类型的存款,其波动性是不一样的,因而银行存款结构的潜在变化会使银行存款的总体波动发生变化。如果定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比重增大,活期存款比重减小,就可以相应减少资本持有量;反之,则应增加资本持有量。

(7)经营活动的效率。经营活动效率高,银行经营成本就会降低,利润就多,银行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会较小,因而银行就可以保持较少的资本量。相反,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盈利较少,就必须持有较多的资本。

(8)对本地服务区的资金需求满足能力。在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银行能及时充分地满足本地区各个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决定该用户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果该银行不能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与该银行竞争的其他银行就会取而代之,由此会使银行的客户流失,业务量下降,存款量萎缩,这就使得银行为维持稳健的经营,必须持有较多的资本量;反之,则可以保持较少的资本。

综合分析测算法为确定银行资本持有量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运用此法得出的结果不是资本的绝对数额,而是非量化的一般水平,不能提供具体的数值,并且分析银行资本持有量的过程非常烦琐。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都把这种方法与以上几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更加合理地确定银行资本需要量。

(五)国际银行资本标准

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统一的资本要求包括:

(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4%

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风险权重

(2)总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即:

总资本比率=总资本/(表内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表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8%

三、商业银行资本来源和积累

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的股份资本成为银行资本的重要来源。股份资本可以分为名义资本与实收资本两种。名义资本是商业银行所发行股票的总金额,通常被称成为股本。在美国和日本,商业银行的股东在商业银行成立时只需缴纳所认购股票面额的一部分——25%或50%,该部分资本作为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其余部分或是分期交付,或是按银行的要求另行交付。这样,实收资本就少于名义资本,但股东对商业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仍以名义资本为准。

商业银行资本量的多少直接影响资产规模,因此,银行资本数量不足或要实现预期的资产扩张目标,就要考虑增加资本并选择适合自己银行的筹资方式。通常,对银行资本来源的选择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发行股票和债券时的市场状况;二是现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三是银行管理层对银行收益预测的信心。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途径不外乎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

(一)内部资金来源和积累

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积累增加资本,是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之后,通过决算将获得的收益扣除各项利息和费用开支,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不能全部用于股息支付,而是应拿出一部分作为留存盈余保留在银行,增加银行资本。

内部资本积累主要有下列渠道:

(1)法定盈余公积金。银行法定盈余公积金是银行依法在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提取的比例为10%。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银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2)任意盈余公积金。这是股份制银行在银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提取的一种储备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银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3)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按规定应计入银行的资本公积账户,可以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4)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法定财产的重估增值,是指银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是银行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另外,银行分离、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也要计入资本公积金中。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这种增资方式的优点在于能为股东减少税收支付,节约增发股票的费用,避免因发行新股而导致的原股东红利收入的减少及其对银行控制权的削弱。但是,内部资本积累可能引起银行股票市价的下跌。因为留存盈余增加,意味着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减少,由此减低股票的市场吸引力,从而导致股价下跌。

(二)外部资本来源和积累

资本的内部筹措主要源于银行利润,因为银行利润有限,所以资本筹措在数量上受到客观制约,因此,大量的资本需要通过外部途径来获得。

外部资本的增加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次级债券等。银行到底选择哪种方式来增加资本,通常是在比较其利弊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还需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是每种资本形式的相对成本,与此相关的各种费用开支,政府的监督情况等;二是对股东收益的影响,即对股东当前和未来在银行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影响;三是每种资本形式的相对风险;四是发行新资本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五是有关法规对资本数量和结构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外部资本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增发新普通股

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是其资本的基本形式,是股东的一种权利证书。普通股股东享有对银行经营的控制权,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按股份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此外,还享有分配权,包括银行税后利润的红利分配权和银行破产后对银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是银行的所有者和代表者。

商业银行以普通股的形式筹集资本,具有几大优点:①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银行具有主动权和较大的灵活性;②没有固定的偿还期;③银行的普通股越多,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银行的信誉也就越好,有利于银行筹资;④对股东来讲,拥有普通股既可以控制银行又可以参与分红,而且在通货膨胀期间投资不一定贬值,这对投资者会产生较大吸引力,从而也有利于银行筹集资本。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发行普通股会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影响原有普通股的收益率,而且银行的发行成本也很大。因为发行普通股需要履行的手续很多,因此而提高了发行成本。

2.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收益固定的股票,其对银行收益和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的求偿权先于普通股,但在存款和其他债券之后。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投票决策权和选举权,不直接参与银行经营管理。一般而言,银行破产清算时,如果没有剩余财产,可以不归还优先股股东的这部分股本。

商业银行以发行优先股的形式筹集资本,不削弱普通股股东的权益,而且其股息固定,银行支付成本固定,普通股股东还可获得杠杆效益;但是这种筹资方式较一般负债成本高,没有税收优惠,而且优先股数量过多会降低银行信誉。

3.发行资本票据和债券

这种筹资方式的优点主要是筹资成本较低。它与优先股一样,成本固定,对普通股收益影响较小,并可避免削弱股东对银行的控制权。它的缺点在于,资本票据和债券不是永久性资本,银行对其使用受期限限制。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这种资本不属于核心资本,如果在银行总资本中所占比重较大,会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地位,另外,它与优先股一样,也可能影响银行收益分配的灵活性。

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外部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国家进行投资。例如,我国商业银行以前采用的由财政增拨信贷基金的办法即属于这种。二是发行长期资本债券。例如,发行偿还期在五年以上的资本期票和债券。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及其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银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西方各国关于银行资本定义也不统一,资本充足率没有规定的标准,这使得国际范围内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和业务经营都十分混乱。以资本占资产的比例为例,英、美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为6%~7%,而日本的商业银行则平均只有2%。资本比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银行的利润率,资本比率低的银行股权乘数大,在竞争中比较容易获得高额利润,其他国家银行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假如各国银行都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相继压低资本比率,降低贷款条件,就必然会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而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为了使国际银行业减少经营风险,确保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稳健,并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使各国银行的竞争处于同一起跑线,统一国际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制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国际监管条例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20世纪80年代初爆发了国际性的债务危机,严重打击了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大银行,迫使各大银行不得不忍痛将大量资金做呆账准备,以应付坏账和债务国违约的潜在威胁。而从中央银行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些准备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进一步提高银行应付危机的能力。同时,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且相互依存,一家大银行出现危机,连锁反应会使得整个金融体系运转不灵,乃至引发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经济危机。因此,有必要统一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并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新的金融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但利率、汇率风险乃至国际风险也越来越大。这些业务多属表外业务,利率、汇率和国际风险都会对银行的经营产生极大威胁,以致影响国内及国际银行业的正常经营,导致金融、经济震荡。因此,如何衡量风险,防患于未然,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来规范和监管各国银行的经营行为已显得十分重要,《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为了避免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差别,需要建立一个国际性组织。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倡导下,库克委员会在巴塞尔成立,该委员会是以其主席的名字命名的,后来改称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0国集团[1]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但他们的建议没有法律效力。

库克委员会在1987年11月出版了关于资本管理的讨论稿,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的建议》,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巴塞尔协定》或《1988年协定》,同时库克委员会广泛地向各会员国征集对该建议的意见和设想。在此基础上,库克委员会对其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提交12国中央银行审议。1988年11月,西方12国集团[2]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签署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统一的标准。

(二)《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的银行管理有着深远影响。其一,它为国际银行间监督和管理确定了统一标准和依据,加速了各国银行国际化的步伐,有助于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并为各国银行在各种金融风潮中平稳有序营运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其二,在加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之间一体化趋势的同时,也增大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的成本和难度。

《巴塞尔协议》试图通过控制和提高资本在风险资产中所占的适当比例来增强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它揭开了商业银行国际监管的新篇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资本的构成、风险资产的计算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资本构成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可以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包括永久的股东权益、公开储备和对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也称为二级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务与股本混合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务。其中,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风险资产的计算

《巴塞尔协议》规定,采用“风险加权制”即“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作为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主要尺度,并确定了一个尽可能简单的权重结构,即0%、10%、20%、50%、100%。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是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项目则要先根据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再根据表外项目交易对方的性质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信用风险等额总和。

(三)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应占一半,即最低应为加权风险资产的4%。而且该资本协议对附属资本的构成也提出了限制:附属资本中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次级长期债务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按照该资本协议的要求,从资本协议生效至1992年底为止的4年半时间为过渡期,此后各国银行都将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三、《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和修正

自《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尽管国际银行界在防范风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重大风险事故仍在国际间屡屡发生。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2月对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作了补充性规定,即用于弥补外国资产和不动产损失的普通准备金不再计为资本,并且计入资本之内的准备金不得超过银行风险资产的1.25%。另外,用于弥补普通用户风险的资金和未公开储备也可计入核心资本(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后,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制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的要求,这被称为《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修正案》。修正案主要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活跃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而制定,与原协议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同:

第一,原协议主要针对信贷风险,修正案针对主要市场高风险。

第二,修正案引入了三级资本概念,即在原有的一、二级资本基础上,新引入了三级资本概念。成为三级资本的条件:一是到期日至少为两年的次级债券,且必须在需要时能成为银行的部分永久性资本;二是必须是无担保的,不得提前偿还的债务,并且条款保证当银行偿还该债务使其资本充足率降至最低要求以下时,即使债务到期,银行也不必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三级资本只用于防范市场风险,在不违反1988年协议的前提下,可替代部分二级资本。

第三,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包括协议规定的信贷风险资本和按修正案中规定方式计算出的市场风险资本。

1996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1988年的资本定义再次进行修改,增加了许多风险管理的内容,并颁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要求各国于2000年3月提出修改意见。委员会将根据各国的意见,在晚些时候公布第二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的制定,并于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出具体的计算办法。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底通过《新资本协议草案》,2006年底在成员国家全面实施。

四、《新资本协议草案》的目标及其基本框架

目前,巴塞尔协议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在执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努力制定一个符合新兴市场要求的标准。另外,对采用《新巴塞尔协议》是否会导致大银行将风险转移给小银行的问题,也正在考虑当中。

(一)《新资本协议草案》的目标

《新资本协议草案》的重心放在下列监管目标上:

(1)应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2)应继续促进公平竞争;

(3)应对风险提供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

(4)应将重点放在国际业务活跃的银行上,但其内涵原则上适用于复杂程度和经验不同的银行。

在以上这些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安全和健康发展,而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做缓冲是这个目标的重心。《新资本协议草案》认为,应该至少保持当前银行系统中的资本总量。

(二)《新资本协议草案》的基本框架

《新资本协议草案》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纪律。草案认为这三个相互补充的支柱中的每一个都对确保银行业以及各个机构的财务健康必不可少。另外,《新资本协议草案》也认识到三个支柱无论哪个都不能取代有效的银行管理。

1.支柱之一——最低资本要求的确定

《新资本协议草案》对资本的定义没有修改,仍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需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支柱之二——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它具体包括:①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先行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②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③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3.支柱之三——市场纪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环境要求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网络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地披露信息。

重要概念:

资本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 资本充足率 优先股 普通股资本盈余 资本准备金 损失准备金 巴塞尔协议 核心资本 风险资产

思考题: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通常由哪几个方面构成?

2.银行资本来源的渠道有哪些?

3.《新资本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利用下面给出的某银行的数据,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资本标准,计算出该银行的最低资本水平。

(1)根据国际资本标准,该行有充足的资本吗?

(2)如果银行增加对政府短期债券的投资,增长比率为10%,对银行的资本状况会有什么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志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曾康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朱新蓉,宋清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盖锐.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刘秀兰,尹宝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6.杨有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7.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等.中国金融发展报告——《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改革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8.2006年版巴塞尔协议

9.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10.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注释】

[1]10国集团:指的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大工业国。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

[2]12国集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现有成员,即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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