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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了解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范围、发展趋势,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外汇业务、国际信贷业务的过程及内容,并了解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纷纷拓展国际业务,从而加速了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进程。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又称国际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有涉及非本国货币或外国客户的业务活动。

第八章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经营

【学习目的】

了解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范围、发展趋势,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外汇业务、国际信贷业务的过程及内容,并了解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本章案例

别忘了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

2006年12月11日,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中国银行业拉开了全面对外开放的帷幕,从而兑现了5年前的“入世”承诺。

现在评论中外资银行竞争,首先不该忘记发生在2002年春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南京爱立信公司当时凑足巨资提前还掉19.9亿元中资银行贷款,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起因则是相关中资银行难以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所谓“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业务的一种,属于贸易金融的范畴。如今中资银行已对此类保理业务驾轻就熟,如民生银行已建立起完善的贸易金融业务体系,光大银行为多家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可在2002年,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的发生,用当时央行南京分行负责人的话来说,暴露出“中资银行加快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实,当时那家被南京爱立信“抛弃”的中资银行,不是没有努力挽留过客户。为设法留住南京爱立信,在此之前度身定做,创新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业务,最高额度为5亿元。可南京爱立信又提出办理“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新要求。那家中资银行认为风险太大,只能眼看着这项收益高于传统贷款的业务被“抢走”。

就在今天,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开始施行。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中资银行应对外资银行挑战,必须加快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盈利能力,出台《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有重要的意义。他还表示,中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银行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

中资银行过去主要靠利差收入赚取利润,国外一般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都达到5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70%、80%。相比之下,中资银行最多的也不到30%,一般都在10%左右徘徊。

而保理业务就属于中间业务,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利差被逐步挤压,资本约束的日益趋紧,要在资本约束下发展业务创造利润,就必须发展中间业务,贸易金融则是中间业务的重头戏。就现状而言,中资银行的中间业务虽然在发展,但中间业务对银行利润的贡献率还有待提高。上海银监局的一项统计显示,上海中资银行中间业务量,从2003年上半年的37.02万亿元增加到2006年上半年的54.74万亿元,年均增长14%;中间业务收入从14.26亿元增加到29.97亿元,年均增长28.2%。中间业务净收入对经营利润贡献度从2003年的10.56%,提高到2006年上半年的14.48%。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2月11日。

案例评析: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源于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迅速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西方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大商业银行来说,国际业务对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国际业务不仅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额利润,而且国际业务开展的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商业银行纷纷拓展国际业务,从而加速了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进程。

第一节 国际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又称国际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有涉及非本国货币或外国客户的业务活动。业务内容主要包括:跨国银行在国外的业务活动和本国银行在国内所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趋势的原因

1.世界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纷纷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并积极向外开拓市场,国际贸易的交易额和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额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商业银行作为国际贸易的融资、结算等服务项目的提供者,是跨国公司向外发展的坚强后盾,因此,商业银行也必须向外扩展业务,以满足客户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需要。

2.金融自由化

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竞相进行金融改革,放松或取消了对某些金融业务的管制,如放松或解除外汇管制,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管制,减少对外国银行在本国的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或减少对本国银行在外国经营活动的干涉等。这些金融自由化的措施催生了许多极具吸引力的新业务和新市场。

3.科技水平的发展

首先,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的空间距离大大缩短,各大金融市场上的信息得到最快的互相传递,国际金融市场因而得到逐步完善和趋于一体化;其次,在银行的盈利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类技术性较高的业务也因为计算机的应用而得到不断的应用和创新;最后,现代科学技术大大加快了国际结算中资金的转移速度,缩短了在途资金的无效占用时间,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得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轻易地调集。

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海外业务机构有代表处、代理行、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附属银行(子银行)、代理银行、合资联营银行、银团银行七种形式。

1.代表处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一种比较初级的海外分支形式,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办理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代表处的特点:规模一般很小,一般只有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不经营一般的银行业务。代表处的任务:①代理总行与东道国银行界、工商界和政界进行联系,扩大总行在该地区的影响,为总行或其他分行在东道国建立良好的客户网络。②搜集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情报,为总行决策是否在该地区进一步扩大业务进行相应的调查与研究等。③参与策划国际性的合并与收购。

2.代理行

代理行(Agency Office)是指与跨国银行建立长期、固定的业务代理关系的当地银行。代理行和跨国银行之间通过电信相互接受汇票、承兑信用证、托收议付、代理买卖证券等。

3.海外分支行

海外分支行(Overseas Sister Bank/Branch)是总行派出在国外的部门齐全的分支机构。它受托代表总行在国外经营各种国际业务,其资产负债表并入总行的资产负债表,经营战略和信贷政策等也必须同总行保持一致,总行对它具有完全的控制权。

4.附属银行

附属银行(Subsidiary Banks)是商业银行由于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行机构,而通过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所成立的附属机构。这类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等。

5.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Banks)是外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中,建立在业务上彼此合作或支持的相互委托的伙伴银行。

6.合资联营银行

合资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是由两家或多家银行(经常是不同国籍的银行)共同出资组建的一种海外分支形式,其中每家银行的股份均不超过50%。

7.银团银行

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50%。

三、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特点与种类

从广义上讲,国际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有涉及非本国货币或外国客户的业务活动,其交易对象都是跨国公司、企业和外国政府,以世界通用的国际货币作为业务记账单位。

(一)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不同于国内业务,其业务复杂多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参与者一般是跨国公司、企业和外国政府。

(2)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交易规模一般比较大。大多属于批发性业务,金融起点高、数量大,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如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我国大多数银行要求,其商务合同的总金额最低也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

(3)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经营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其交易对象、业务操作与规范以及法律等,与国内业务有明显区别。因此,国际业务除了需要面对与国内业务一样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还需要面对国家风险和外汇风险等。

(二)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结算,指银行办理国际间货币资金的收支调拨以结算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2)贸易融资,指在出口贸易中,银行向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又称进出口融资。

(3)国际贷款,指银行对境外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发放的贷款。

(4)国际筹资,银行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资金的业务,主要围绕吸收存款、发行国际债券、向国外银行借款等方面进行。

(5)外汇买卖,外汇买卖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的必要条件。银行主要进行两方面的活动:一是代客户进行外汇买卖来赚取手续费;二是自己进行外汇买卖以获得利润。

(6)国际担保,银行经常以自己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银行使用的担保方式有银行保证书、备用信用证等。

四、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的主要风险

1.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给外国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包括主权风险和转移风险。主权风险是主权国家政府或者政府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愿或拒绝到期履行偿付债务或拒绝承担担保的责任,从而给外国贷款银行直接造成损失。转移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策或法规限制或禁止资金转移而对贷款方所造成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主要指借款客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信用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①贷款银行难以获取在另外一个国家,在不同法律、会计、税收等制度下经营的外国客户的有关信用资料,而借款人却可以借助国界更容易隐瞒自己真实的贷款意图和还款能力,因此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②国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是以本国货币表示,按本国会计制度所编制的,与贷款国的会计原理与惯例可能有许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地方,这会影响贷款银行对借款方进行信用分析的准确性。③发生信用风险时,贷款银行所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遵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

3.外汇风险

又叫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引起银行外汇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价值上升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取决于三个因素:①外汇暴露,即资产负债或营业收入的真实国内货币值对汇率非预期变化的敏感性;②汇率变动的幅度;③其他不确定的因素。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是指用货币收付来清偿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实现资金转移的行为。国际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在银行业务国际化发展中,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形式和条件下结算,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了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的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必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目前,西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是通过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完成;其中以信用证结算为主。从资金和票据的流动方向是否一致来看,汇款属于顺汇(To Remit),又称汇付法;托收和信用证则属于逆汇(To Draw a Draft),又称出票法。

一、主要的结算工具

1.汇票

《英国票据法》定义:汇票(Draft)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见票时,对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照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有效条件:标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根据收款人不同,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付款日不同,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保证,分为保证本票和无保证本票。

3.支票

支票(Chequ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有效条件:标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等。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1.汇款结算

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因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汇款又称顺汇。

按所有支付工具的不同,汇款方式可分为: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加押电报或电传等方式通知其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的程序(如图8-1所示)为:①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②汇款人取得电汇回执;③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发电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④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核对密押无误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⑤收款人持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时,须在收款人收据上盖章;⑥汇入行凭以解付汇款;⑦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结算。

图8-1 电汇的基本程序

(2)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程序与电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邮寄给汇入行,委托后者解付汇款。

(3)票汇(Demand Draft,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开立以汇出行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带出境或自行寄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程序(如图8-2所示)为:①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②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③汇款人自行邮寄给收款人;④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或票根寄给汇入行;⑤收款人持银行即期汇票向汇入行取款;⑥汇入行核对汇票与票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⑦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结算。

图8-2 票汇的基本程序

在国际结算中,汇款结算方式主要用于资本借贷、赠与、进出口贸易从属费用的支付和个人款项的汇出、汇入。如出口贸易的预付货款、先出后结多采用汇入汇款方式;而进口贸易的进口订金、进口货款尾差以及出口贸易履约保证金,多采用汇出汇款方式。

2.托收结算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委托银行以汇票形式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汇票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故托收又称为逆汇。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根据是否附有单据分为:①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指委托人签发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所进行的托收。②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指委托人签发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委托托收行代为收款的托收业务。根据交单方式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付款交单(D/P)包括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是:①出口商按销售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②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汇票和货运单据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即托收行)代为收款;③托收行审核并接受托收申请书,并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寄交国外的代收行,委托其向进口商收款;④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付款或承兑;⑤进口商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并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⑥代收行收到款项后,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划款给托收行或将承兑通知告知托收行,到期划款;⑦托收行将收到的款项划入出口商的账户或将承兑通知告知出口商,到期再将收到的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

3.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在托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托收中由进口商履行的跟单汇票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承担,以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与单据两不落空,基本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便于扩大贸易。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在规定金额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实际上是由开证行向出口商签发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信用担保函。信用证结算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1)信用证结算的特点。①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②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时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即所谓的认单不认货;③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可能涉及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①通知行:通知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人。②保兑行: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行名义进行保证的银行。③议付行:议付行是代开证行垫款的银行。④付款行: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

(3)信用证结算程序如下:①进口商申请开证;②开证行开立信用证;③代理行通知、转递信用证;④出口商验对信用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⑤出口商要求议付及索汇;⑥开证行收单付款;⑦进口商赎单提货。

(4)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其中多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按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r L/C),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或汇票仅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条、垫款清单的信用证。贸易结算中的预支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是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包括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绝大部分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

第二,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C)。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一般以“可撤销”字样注在信用证上以资识别,由于对出口商极为不利,故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

《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或不叫撤销的,但信用证中应明确表示出来,如信用证上没有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则该信用证应该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第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请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其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有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保兑银行保兑。当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因此保兑行所负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所以只有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才能加以保兑,成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过保兑后,就由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第四,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规定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把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还有其他种类,根据一些特别条款规定可分为:预支信用证(Anticipary L/C)、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按使用方式有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等。

第三节 外汇买卖业务

外汇买卖是银行最基本的国际业务,是将一种货币按照既定的汇率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活动。银行外汇买卖业务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同业以及有外币兑换需求的贸易企业、跨国公司、政府及个人。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买卖规模大、买卖差价小,属于批发性业务;银行与一般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卖规模小、买卖差价大,属于零售业务。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一方面作为外汇买卖的中间人替客户买卖外汇,为客户提供服务;一方面为本行取得赢利,也从事外汇买卖。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一般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掉期交易、套汇套利等。

一、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Spot Exchange Deals),又称现汇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买卖。即期外汇交易的最基本功能是实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时兑换,满足客户从事国际贸易、投资、筹资等经营活动的结算需要。

1.交割日

交割日或起息日(Value Date):进行资金交割的日期。

当日交割(Value Today):交割日为成交当天。

翌日或明日交割(Value Tomorrow):交割日为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即期交割或即交割(Value Spot):交割日为第二个营业日。

在世界一些主要的外汇市场上,如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等实行的都是翌日交割。在香港外汇市场上,港元对日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是翌日交割,但港元对美元和其他货币是即期交割。

2.报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如下的报价形式:

1USD=JPY100.10/90

1USD=CHF1.0610/80

1GBP=USD1.0819/00

表示汇率的基本单位的是基本点(Point),或者简称为点。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基本点为万分之一单位,即小数点后面的第四个单位数,这也是外汇价格变动的最小单位、外汇价格变动主要体现在小数点后面的两个数上。

1USD=JPY100.10/90,表示美元对日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入价是100.90日元换1美元,即银行可以用1美元换客户的100.90日元;卖出价是100.10换1美元,即银行可以用100.10日元换客户1美元,差价为80点。

不是任何两种货币都有直接的报价。在世界外汇市场上,各金融中心国际银行所公布的外汇价格大都是与美元直接挂钩的,即所谓的美元标价法。非美元之间的买卖价格必须通过它们各自与美元的汇率来进行套算。

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由设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是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批发价格。各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报价通常参照批发价格,根据供求状况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批发价格的0.5%。

二、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又称期汇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的时间等,到约定日期,再按合同规定,卖方交汇,买方付款的外汇业务。通常外汇交易成交后两个营业日以后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属于远期外汇交易范畴,但常见的远期外汇交易期限是按月计算的;如,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1.远期汇率的报价

远期汇率指期汇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将来交割时所执行的协议价格。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高,称为升水(At Premium);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低,称为贴水(At Discount),两者相等,则称为平价(At Par)。升水和贴水合称远期汇水。

升水:远期汇率>即期汇率

贴水:远期汇率<即期汇率

平水:两者相等

远期汇水Δ=远期汇率-即期汇率

2.择期外汇交易

择期外汇交易指交割日不固定,交易的一方可在成交后的第2天起至约定的期限内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要求(即约定远期的汇率)进行外汇交割的交易。对客户来说,应尽可能确定远期外汇交割的时间,尽可能签订外汇定期合约而少用择期合约。在签订外汇择期合约时尽可能缩短择期的天数,以减少成本,获得有利的远期汇率。可以根据掉期点数的成对数据来判断升水和贴水,如果每对掉期点左边数字小,右边数字大,是升水(左小右大),远期汇率=即期汇率+掉期点数。

3.按照外汇交易合同中规定交割日期的不同来划分,远期外汇交易可分为三大类

(1)固定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交易。外汇交易合同规定某一确定的日期作为履行外汇买卖的交割日,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例如:A银行与B银行在2009年2月12日签订一项3个月期美元兑日元固定交割日期的外汇交易合同,交割日期为5月14日,那么A银行与B银行必须在5月14日这一天,同时按对方的要求将卖出的货币划入指定账户。如一方提前交割,另一方既不需提前交割,也不需因对方提前交割而支付利息。但如一方延迟交割,则另一方向其收取滞付息费。

(2)确定交割月份的外汇买卖。外汇交易合同规定某一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都可以作为履行外汇买卖的交割日。如,A银行和B银行2009年3月15日通过电传达成一项2个月期选择交割日美元兑瑞士法郎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约定6月份交割。则从6月1日到6月15日中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A银行都可以要求B银行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将卖出货币划入对方指定的账户。

(3)未确定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交易。外汇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双方可将签订远期外汇合同后的第三天到约定期满日之间的任何一天作为履行外汇买卖的交割日。这种合同与前一种类似,是一种选择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交易,只是这种交易选择的时间范围更宽。例如,A银行与B银行2009年2月5日签订一项未确定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3个月期满,那么A银行可在2月8日到5月7日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要求B银行按合同交割。

三、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Swap),实际上是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综合,是指交易者在买入或卖出某种货币的同时,再卖出或买进同等金额的同种货币,但两者的交割日不同。通过掉期交易可以有效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

例如,国内某一银行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借款1亿美元,当时即期汇率为1美元=7.3元人民币,年利率为7%,兑换成人民币贷给国内客户,半年后收回。这家银行为了规避外汇风险,在把所借美元资金兑换成人民币资金的同时,又在6个月远期外汇市场上买进1亿美元,远期汇率为1美元=7.5元人民币,这样无论到时汇率如何变动,银行偿还这笔美元贷款的成本就锁定在7.5亿元人民币上。

四、套汇交易

套汇业务指投资者利用不同外汇市场上的某些货币在汇率上的差异进行外汇买卖,从中赚取汇差利润的活动。

(1)直接套汇:又称两角套汇(Two Points Arbitrage),是指利用同一时间不同外汇市场之间出现的汇率差异进行贱买贵卖,从而赚取汇率差额的一种套汇交易。

例如,某天在纽约外汇市场上美元对日元的即期汇率1US$=JPY102.22/102.53,而在东京外汇市场上为1US$=JPY102.63/102.90。由于两地美元与日元的汇价不一致,因而就存在套汇机会。这时投资者可以在纽约外汇市场上用日元买美元,再到东京外汇市场上用这些美元去兑换日元,从而获得汇差收益。

(2)间接套汇:又称三角套汇(Three Points Arbitrage),是指利用同一时间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外汇市场中多种货币之间的汇率差异,同时在这三个或者多个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以套取汇率差额利润的一种外汇交易。

判断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市场之间是否存在有套汇的机会的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将三个或者更多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按标准货币和标价货币依次连接,在第一个市场是标准货币的,在第二个市场上就按标价货币进行标价,依次类推,然后把它们连乘,如果乘积为1,说明没有套汇机会;如果不为1,则存在套汇机会。

例如,某天三个外汇市场出现如下情况:

新加坡外汇市场:GBP/USD=1.8885

伦敦外汇市场:EUR/GBP=0.6255

纽约外汇市场:USD/EUR=1.0009

由于1.8885×0.6255×1.0009=1.1823,不等于1,因此三地汇率有差异,存在套汇的机会。

五、套利交易

套利交易指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金融市场上短期利率的差异,将利率低的国家的货币兑换为利率较高的国家的货币,从而获取利差利益的外汇交易。套利主要有抵补套利(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和非抵补套利(Un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两种。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套利交易是如何进行的。

例如,某天,一美国公司有闲置的资金200000美元,准备投资6个月期的定期存单。此时美国货币市场上的一年期利率是4.2%,而英国货币市场上一年期的利率是5.8%,假设此时的市场即期汇率为1英镑=1.4800美元。该公司可以有以下的投资选择:

(1)在美国投资。半年后可以得到本利为200000×(1+4.2%×6/12)=204200(美元)。

(2)在英国投资。先把美元按即期汇率兑换成英镑,再投资到英国套取比美国高的利差,到期得本利为200000/1.4800×(1+5.8%×6/12)=139054(英镑)。

如果在此期间汇率保持不变,6个月后可换回139054×1.4800=205800(美元)。

即在不考虑汇率变动的情况下,在英国投资可以比在美国投资多得1600美元。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6个月后,汇率都会有所变化。如果6个月后,英镑对美元贬值,变成1英镑=1.3800美元,那么这家公司可得191894美元(139054×1.3800)。这家公司虽然获得了少量的利差,但在汇差上却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总的投资结果不仅没有获利,而且损失了8106美元(200000-191894)。

六、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1.外汇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Foreign Exchange Future)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可以防止和转移汇率风险,以达到外汇资产保值。与远期交易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标准化合约;②保证金制度;③实际交割率;④交易场所。

2.外汇期权交易

外汇期权(Foreign Exchange Option)指买卖双方所达成的一项买卖外汇的合约,买方在向卖方交纳一定的期权费后,买方具有执行或者不执行合同的选择权,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按协议汇价买进或不买进、卖出或不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

(1)按执行时间划分,分为美式期权(American-style Option)和欧式期权(European-style Option);

(2)按交易方式划分,分为看涨期权(Call Option)和看跌期权(Put Option);

(3)按交易地点划分,分为交易所期权(Exchange Traded Option)和场外交易期权(Over the Counter)。

特点(与远期外汇交易相比):①选择的灵活性;②风险的不对称性;③协定汇率的灵活性。

七、银行参与外汇买卖的原因

从以上外汇交易的方式可知,作为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银行不仅是外汇供求的中介,而且也是外汇供求的最大“客户”,是外汇市场的主体。应该说,银行参与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的深度各不相同,其参与外汇买卖的原因也各有差异。通常,银行参与外汇买卖是为了规避外汇风险、调节货币结构、调剂外汇头寸等。

1.规避外汇风险

作为中介,银行按客户的要求,代客户在国内和国际外汇市场上完成客户委托的各种外汇交易。这类中介业务是传统的银行业务,也是银行收益的来源之一。从传统意义上讲,银行的这类业务不会引发太大的外汇风险。但是,随着外汇买卖工具手段的不断创新,银行在做中介时,越来越倾向于扮演一个风险中介转嫁机构的角色。新的外汇买卖工具为银行摆脱汇率风险提供了可能及空间,银行承受的从客户转来的外汇风险越来越大,银行必然会加大外汇买卖的深度与广度,通过其外汇买卖方式及创新工具将外汇风险转嫁出去。

银行持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除了通过各类交易增加银行的收益外,还要通过各类外汇交易降低银行本身的外汇资产和负债的外汇风险。作为交易一方,银行经理必须不断调整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结构、利率的期限结构,如通过远期交易规避汇率风险,或通过外汇交易使银行实现保值、减少汇率风险,或通过货币互换等工具消除其敞口风险。外汇交易手段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银行避险冲动所致。

2.调节货币结构

银行外汇资产和负债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考虑这些外汇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在外汇资产和负债一定的情况下,这种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不一,银行以本币表示的收益将有差异。比如,银行持有100万港元资产,银行所在国的本币是美元,若港币与美元的比价是1∶0.09,美元和英镑的比价为1∶0.8,港币与英镑比价为1∶0.08,那么,银行持有100万港币资产的本币价值为9万美元。若银行首先将港币资产转换为英镑,则为8万英镑,然后再将8万英镑转换为10万美元,这样,银行通过外汇资产货币结构的转换从国际外汇业务中获取了以本币表示的收益1万美元。另外,调节货币结构还有调节银行本身持有外汇资产和负债中外汇暴露头寸的需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外汇风险。

3.调剂外汇头寸

银行外汇交易的客户中,许多客户是进出口商和外汇存款人等。由这些客户引起的外汇交易活动多数为货币兑换,源于贸易结算的套汇业务以及源于非贸易结算的汇入、汇出款。银行进行货币兑换是满足客户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贸易结算中的套汇业务要求银行在其中充当货币供应者与另一货币买入者的角色,这一过程是使银行进行外汇头寸调剂的过程。银行所受理的非贸易业务中,客户在汇入、汇出款、非贸易托收等过程中,也会要求银行替其调剂外汇头寸。在传统的外汇买卖业务中,银行的功能主要是替客户调剂外汇头寸,方便客户进行贸易和非贸易结算。

第四节 国际信贷业务

一、国际信贷的定义及特点

国际信贷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另一个国家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公司企业以及国际机构提供贷款。其特点主要有:

1.属非限制性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信贷除了与特定项目有联系的那种贷款外,一般都是非限制性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自由支配借入的资金,这种贷款没有专款专用问题,可用于任何国家、用于任何一种用途,贷款银行不加限制。因此,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方面更有主动性和灵活性。

2.贷款金额较大,手续简便

国际商业银行信贷特别是银行同业间贷款、银团贷款或项目融资等,贷款金额较大,属于银行批发业务。每笔贷款金额有时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美元,贷款程序、手续也不像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那么烦琐,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便的。

3.借款成本较高,风险性较强

国际商业银行信贷一般都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息,中长期贷款还要加一定的加息率。同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低息或无息相比,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此外,借款人还要负担各种各样的费用。因此,国际商业银行信贷的借款成本是比较高的,风险也相对要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是决定其筹资成本的关键。

二、国际信贷业务的主要种类

商业银行开展的国际信贷业务,一般是以商业银行作为国际信用的提供者,对国内外经济主体开展的授信行为,主要包括对外贸易融资、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贷款等。

(一)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发生的融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贸易融资是指直接与商品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金融通,又称为进出口融资。主要方式有:押汇业务、打包放款、保付代理、福费廷和出口信贷等。

1.押汇业务

(1)进口押汇(Inward Documentary Bills),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请求其往来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保证付款的文件(大多是跟单信用证),然后进口商将文件寄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称为进口押汇。

(2)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ly Bills),出口商按合同发运货物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就向进口商开立汇票。如果进口商不能立即支付票款,出口商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可以以这些货运单据和汇票作抵押,向出口地某银行请求贴现。该银行如果同意贴现,即收下这些单据和汇票,然后按票面额扣除贴现息后,把出口应收货款预先支付给出口商。这种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过程就称为出口押汇。

2.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对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打包放款业务一般是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

打包放款的具体做法一般是: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就要组织货物出口。在此过程中,出口商可能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此时,出口商用进口地银行向其开发的信用证或其他保证文件,连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银行作为抵押,借入款项。出口地银行在此种情况下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就称为打包放款。出口商借入打包放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出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放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押汇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放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放款即告结束。

3.保付代理

保付代理(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取得各相关单据和汇票以后,把这些单据和汇票以无追索权形式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的专门组织,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个过程。保付代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是:①企业向银行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银行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做保理业务,如获批准,则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保理业务授信额度;②企业根据商务合同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供应商向买方开出发票,并附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说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转让予银行,要求买方必须直接向银行付款;③供应商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银行;④银行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若企业无融资需求则无此步骤),并从中扣除所应收取的保理费用;⑤银行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向供应商提供合同规定的销售分户账管理;⑥待买方付款后,银行向企业支付余下的款项。据FCI网站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保理业一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见表8-1)。

表8-1 1999~2005年境内外保理业务发展情况  单位:百万欧元

资料来源:FCI网站数据。

4.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交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的售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该业务具有以下特点:①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②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利,做包买票据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③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对出口商、背书人无追索权;④福费廷业务融资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按照票据的期限一般在1~5年,属中期贸易融资;但随着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扩充到1个月至10年不等,时间跨度很大;⑤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是100%合同金额的融资,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至2亿美元,可融资币种为主要贸易货币;⑥包买商为出口承做的福费廷业务,大多需要进口商的银行做担保;⑦出口商支付承担费(Commitment Fee),在承担期内,因为包买商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以及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一个基本的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如下: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贸易时,若准备使用福费廷,应事先同其所在地银行约定,以便银行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规定使用福费廷方式支付贷款;

(3)出口商发运货物后,通过银行将全套单据寄送给进口商,以换取经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汇票或经银行担保的由进口商签发的本票;

(4)出口商取得汇票或本票后,按照与承购银行的协议,依照无追索权的原则将票据贴现给银行,取得现款;

(5)承购银行或者保持票据到期以便到期付款,或者经背书后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当票据到期时,进口商向持票人还款;如果进口商违约,担保银行有责任付款。

福费廷业务与付款保理业务在性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两者都是顺应国际贸易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仔细推敲,仍有以下主要不同点:

(1)适用范围不同。保理业务适用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福费廷业务主要适用于交易金额比较大的资本类商品的出口。

(2)期限不同。福费廷业务提供的融资期限一般长于保理业务。前者中期融资多一些,后者多为短期融资。

(3)对融资票据的要求不同。保理业务中要求出口商提供的融资票据金额需控制在保理商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内;福费廷业务中要求出口商提供的融资票据(汇票或本票)需经过担保行的担保。

(4)收回融资款项的时间不同。付款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后,需等到付款到期日才能收回融资款项;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包买商买进融通票据后,如本身资金周转困难,在付款到期日前,可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票据以提前收回融资款项。当然也可留待到期收回。

5.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出口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以满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需要或外国进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主要特点是:①贷款周期较长,风险较大;②具有专用性;③利率较低。主要的种类有:①卖方信贷,指出口方银行为便于本国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售资本性商品,而向其提供的贷款;②买方信贷,指出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地银行提供的进口商用于支付货款资金需要的贷款;③混合贷款,一些国家为了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在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者买方信贷的同时,出口国政府还从预算中拿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的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起发放,以满足进出口商的资金需要。

(二)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ion)或者联合贷款(Syndicated Loan),指由一家贷款银行牵头,数家银行联合组成结构严谨的贷款集团,以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笔中长期巨额贷款。主要特点有:①贷款金额巨大,期限较长;②分散银行的资产风险;③筹资时间不太长,费用也比较合理;④一般不附带某种限制性条件,借款人能够自由地使用贷款;⑤避免同业竞争,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

1.银团贷款的类型

(1)直接银团贷款。在这种模式下,各个贷款银行在牵头银行的统一组织下,分别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事先各自承诺的参加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间接银团贷款。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向贷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后牵头行再将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参加银行,参加银行则根据转让贷款权的协定,将其承担的贷款交给牵头银行,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银团贷款的主要当事人

(1)借款人。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主要有各国政府、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等。

(2)牵头行(Leading Bank)。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是经营银团贷款活动的首要银行。

(3)代理行(Agent Bank)。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对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和操作。在银团贷款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不直接发生关系,而只是通过代理行进行彼此间的资金调拨等,因此,代理行起着一个桥梁的作用。

(4)参加行(Participants)。参加行是参加银团并按各自的贷款承诺份额提供借款人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在银团贷款中的义务是: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按期发放其承诺份额的贷款。根据参加份额的多少,参加行又可以分为高级经理行、经理行及参加行等。

(5)安排行(Arranger)。安排行承担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助代理行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但有时候也对借款人作出包销银团贷款的承诺。

(6)担保人。担保人是以自己的资信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将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法人。

3.银团贷款要素

(1)贷款利率。银团贷款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来计息。贷款利率一般等于3个月或6个月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或是另一个相应的市场如新加坡或巴林市场的拆放利率)再加上一个附加利率。

(2)贷款费用。除贷款利息外,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还需承担各项费用,包括:①管理费;②代理费;③承担费;④杂费。

(3)贷款期限。国际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10~20年,一般为3~10年。根据贷款本金的流向情况,贷款期限划分为:①提款期,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至一个规定的日期终止,如30或者60个银行营业日。②宽限期,指从提取期结束至第一次贷款本金归还的这段时间。③还款期,指从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的这段时间。

(4)贷款币种。长期以来,银团贷款首选的货币一直是美元,其次是英镑、日元及欧元等。比如,1995年约有77%的国际银团贷款都是美元贷款,英镑贷款则占12%左右。但从1997年以后,随着欧元的崛起,日元贷款急剧下降,美元贷款也有所下降。

(三)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又称为大型工程项目贷款和项目融资。通常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要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而不是贷给该项目的主办人。偿债主体是工程项目公司,偿债来源是该项工程项目的收益。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及其所取得的收益;项目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贷款。

项目融资可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与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两种类型。前者又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一方式下,贷款人收回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贷款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除此之外,贷款人无任何保障。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和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贷款人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由于这种方式风险太大,一般贷款人不愿采用。后者除上述的还款来源和设定担保物物权外,贷款人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提供担保。这些第三者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等。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担保人进行追索,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国际上现在一般都采用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

重要概念:

国际结算 外汇买卖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即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 买方信贷 银团贷款 福费廷 保理

思考题:

1.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业务面临哪些风险?

2.国际结算的方式都有哪些?各种方式都是如何操作的?

3.商业银行外汇买卖业务发展的动因是什么?

4.商业银行对外贸易融资有哪些主要形式?

5.银团贷款的参与者有哪些?

6.福费廷业务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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