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辅导期管理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依据最新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已大大放宽和简化,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当为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只要确定固定经营场所,并已设置账簿和规范记账,即可很快获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如果是因销售额达标后被强制认定的,只需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即可)。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参照标准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
(一)企业自行申请认定资格的,不要求一定要先达到以上销售额标准
(二)如果企业已达到以上销售额标准的,需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按17%税率征税,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具体操作要求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的税率是17%,可以取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缴纳税金。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按月收入除以1.03再乘以3%计算应纳税金。
二、使用发票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一、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二、抵扣条件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认证)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四、领购发票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五、抵扣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六、账务处理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七、抵扣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八、辅导期纳税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九、处罚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十、上述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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