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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实务的征收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第三章 消费税实务

知识目标

☆了解消费税的基本原理

☆熟悉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懂得消费税会计的账户设置

☆掌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能力目标

☆能判断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会计算不同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以及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额

☆懂消费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能填写不同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引导案例

小王是红河卷烟厂的税务会计,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0000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款项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0元。

3.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0000元,等待处理。

思考

1.针对以上业务该企业本月应该申报消费税多少?

2.该企业的纳税申报地点在哪里、什么时候应该申报?

3.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第一节 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根据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除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从价定率税外,其他消费品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防止重复征税。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目前,对部分烟酒采用从价征收加从量征收的方法。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四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也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五、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目前我国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3.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

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家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洗车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14.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表3-1所示。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销售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连同产品一起销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3-1】 宏远厂2012年8月销售酒精10吨,用去包装桶200个,酒精每千克销售价格5元。其中有100个包装桶随同5吨酒精作价销售,包装桶不收押金,每个包装桶销售价格为25元;有50个包装桶随同2.5吨酒精销售,但包装桶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收取押金25元;有50个包装桶随同2.5吨酒精作价销售,同时每个包装桶另收10元押金。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全部价款都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要求: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题解:

包装桶作价销售的消费税额=[(5×1000×5)+(100×25)]×5%=1375(元)

包装桶收取押金的消费税额=(2.5×1000×5)×5%=625(元)

包装物既销售又收押金的消费税额=[(2.5×1000×5)+(50×25)]×5%=687.5(元)

该月应纳消费税额=1375+625+687.5=2687.5(元)

如果包装桶押金逾期未退或1年后未退的,则要再加纳消费税额=50×25×5%+50×10×5%=87.5(元)

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l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3%的征收率。

4.自产自用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主要有两种形式: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例如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销售额确定应当是该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见表3-2所示。

表3-2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例3-2】 大众轿车生产企业2012年12月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汽缸容量2.8升)2辆,每辆成本价120 000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企业和维修厂位于同一市区,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要求:B型小轿车是否应当交纳消费税?怎样计算?

题解:

B型小轿车移送下设企业做碰撞试验,不是在本企业做的破坏性实验,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售价,以组价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B型小轿车的消费税=120000×(1+8%)÷(1-12%)×2×12%=35 300(万元)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表3-3所示。

表3-3 吨、升换算表

【例3-3】 宏远酒厂2012年9月份销售啤酒200吨,每吨出厂价格1 800元。

要求:计算红宏远厂9月份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题解:

因为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则: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200×220=44000(元)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例3-4】 东风酒厂2012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8月应纳消费税额。

题解: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

该企业8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6000×300 ×20%+6000×4×0.5=391240(元)

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由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的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3-5】 A鞭炮企业2012年8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到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要求:计算A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题解:

(1)鞭炮的适用税率15%

(2)组成计税价格=(300000+40000)÷(1-15%)=400000(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0×15%=60000(元)

(二)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按从量定额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三)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第8号),从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3-6】 丰顺外贸公司,2012年9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00000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400000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题解:

(1)组成计税价格=(2000000+400000)÷(1-20%)=3000000(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000×20%=600000(元)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3-7】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A外贸公司,2012年8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完税价格为1000000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题解:

(1)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00+1000 000×20%)+(300×250)×0.6]÷(1-36%)÷(300×250)=25.94(元)

单条卷烟价格小于7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

(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000+1000000×20%)+(300×250)× 0.6]÷(1-36%)×36%+300×250×0.6=745312.5(元)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例3-8】 玉溪卷烟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继续生产甲级卷烟。2012年8月加工生产卷烟500标准箱,销售250标准箱,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0000000元。本月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额为400000元,本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额为1000000元,本月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额为500000元,甲级卷烟适用税率56%。

要求:计算8月份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1)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额=400000+1000000-500000=900000(元)

(2)应纳税额=10000000×56%+250×150-900000=4737500(元)

五、出口退税的计算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国家都是给予退(免)税优惠。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分两种情况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消费税的应交、已交、欠交等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贷方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应于销售环节纳税。在销售确认时,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并计算提取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按规定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3-9】 甲客户向大众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编制大众汽车制造厂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题解:

(1)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2)计提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0

(3)缴纳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也不进行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时纳税。

(一)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由于最终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在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账户。

【例3-10】 东风汽车制造厂领用库存自产汽车轮胎若干只,用于连续生产卡车50辆。汽车轮胎的实际成本为90000元,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要求:编制该厂领用汽车轮胎时的会计分录。

题解:

应交消费税=90000×(1+5%)÷(1-3%)×3%=2922.68(元)

借:生产成本          92922.68

 贷:自制半成品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922.68

(二)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

是指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账户。

【例3-11】 利群卷烟厂为了开拓市场,特制卷烟60条赠送给有关客户。该批卷烟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该批卷烟的实际成本为6000元。

要求:编制赠送卷烟的会计分录。

题解:

组成计税价格=〔6000×(1+10%)+60×0.6〕÷(1-56%)=15081.82元

应纳增值税=15081.82×17%=2563.91(元)

应纳消费税=15081.82×56%+60×0.6=8481.82(元)

借:营业外支出         17045.73

 贷:库存商品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63.91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481.82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下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1.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

2.若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实耗时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暂时记入中转账户“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的借方,当生产领用委托加工物资,准予扣除税款时,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账户。

【例3-12】 白沙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白沙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的成本55000元,A厂收取的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要求:编制白沙卷烟厂委托加工烟丝业务的会计分录。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000

 贷:原材料              55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3)向A厂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55000+20000)÷(1-30%)×30%=32143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①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14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        32143

借:库存商品               10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143

烟丝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库存商品              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000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4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        32143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应收取的加工费、增值税和应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应收的加工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应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上缴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3-13】 A厂作为受托方为白沙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见[例3-12]所示。

要求:编制A厂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分录。

题解:

组成计税价格=(55000+20000)÷(1-30%)=107143(元)

应代收代交消费税=107143×30%=32143(元)

(1)收取加工费及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收取代收代交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32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43

(3)上缴代收代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43

 贷:银行存款                 32143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记入进口货物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3-14】 A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成交到岸价(关税完税价格)为200 000元,关税税率为20%,货款未付,进口环节的税款用银行存款支付。

要求:编制进口化妆品的会计分录。

题解:

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20%)÷(1-30%)=342857.14(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342857.14×30%=102857.14(元)

应纳的增值税额=〔200000+200000×(1+20%)+102857.14〕×17%=58285.71(元)

借:库存商品342 857.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285.71

 贷:应付账款                 200000

   银行存款                 201142.85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出口退税”账户。

【例3-15】 A外贸企业从日化厂购化妆品直接出口,离岸价为2000000元人民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0元。

要求:编制出口退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题解:

应退的消费税=1000000×30%=300000(元)

(1)计算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2)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00000

第四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的有关规定: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分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五类。

(二)《烟类申报表》仅供烟类消费税纳税人申报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烟类)、《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烟类);年报表为《卷烟销售明细表》。

《酒类申报表》仅供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酒及酒精)。

《成品油申报表》仅供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报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成品油)、《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成品油)、《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小汽车申报表》仅供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小汽车);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小汽车)。

《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仅供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

以上申报主表及月报附表于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年报表于每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一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三)双定户消费税纳税人无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实务

(一)烟类申报表

【例3-16】 红鹰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12,该企业以1个月为纳税期,2012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东升烟丝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88)加工成烟丝20吨,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A卷烟2 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用于生产B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

5.自产C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5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60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6.其他资料:2012年6月,红鹰卷烟厂缴纳5月份应纳消费税250000元;6月,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以及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为零。

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编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题解:

(一)计算分析:

1.业务(1)外购烟叶的烟叶税应当计入烟叶的采购成本当中。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00000×(1+10%)+300000×(1+10%)×20%]×13% +20000×7%=52880(元)

委托加工烟叶的原材料成本=300000×(1+10%)+300000×(1+10%)×20% +20000-52880=36312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63120+60000)÷(1-30%)×30%=181337.14(元)

2.业务(2)(3)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000×30%×15÷20=90000(元)

销售A卷烟的单价=360000÷(18×250)=80元/条,适用税率56%.

应纳消费税=360000×56%+18×150=204300(元)

3.业务(4)

可抵扣的消费税=181337.14×10%=18133.71(元)

销售B卷烟的单价=100000÷(10×250)=40元/条,适用税率36%

应纳消费税=100000×36%+150×10=37500(元)

4.业务(5)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250×50×36%+2×250×60×36%+12×150=57600(元)

5.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204300+37500+57600-90000-18133.71=191266.29(元)

(二)填列纳税申报表

红鹰卷烟厂2012年6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3-4、表3-5所示;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申报表见表3-6所示。

表3-4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续表

表3-5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附表一)

续表

表3-6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附表二)

(二)酒类申报表

【例3-17】 淳安酒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99)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2012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白酒入库,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粮食100吨,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20万元,粮食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但未收到运输业发票;

3.领用上述粮食100吨连同上月向粮油公司购进粮食37.6万元发运给D酒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77)加工成粮食白酒100吨,对方共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费5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白酒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120万元/吨;

4.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50吨在按受托方同类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对外出售,款已收到;

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 000元,每吨销售价18 000元,本月售出80吨。由自己的卡车负责运输,收取运费10万元,装卸费1.7万元;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领用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出售,每吨售价3万元,随货销售酒坛不含税价款10万元单独计价核算;另外,收取押金5.85万元单独核算;

7.本月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外购白酒10吨,自产薯类白酒10吨;

8.其他资料:2012年9月,淳安酒厂交纳8月份应纳消费税1 150 000元。

要求:

(1)计算D酒厂应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及淳安酒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

(2)填列相关的消费税申报表。

题解:

(一)计算分析

(1)D酒厂受托加工代收代交的消费税=120×100×20%+100×2000×0.5÷ 10000=2410(万元)

(2)淳安酒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

①薯类白酒消费税

=80×1.8×20%+(10+1.7)÷(1+17%)×20%+80×2000×0.5÷10 000+10×1.8×20%+10×2000×0.5÷10000=43.4(万元)

②低度白酒消费税

=[100×3+10+5.85÷(1+17%)]×20%+100×2000×0.5÷10000=73(万元)

④应纳消费税总额=43.4+73=116.4(万元)

(二)填列相关的消费税申报表

淳安酒厂2012年9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D酒厂代收代交消费税申报表见表3-7、表3-8所示。

表3-7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表3-8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附表二)
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三)小汽车申报表

【例3-18】 飞碟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55,生产的小汽车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排量1.8升,出厂价格每辆100000元(不含增值税),2012年9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并以现金收据收取提货手续费10000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8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发票抬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B签定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该厂当即开具了6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7200000元,增值税款1224000元。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4)以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向某汽车配件厂换取600 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20000元、100000元和80000元(不含增值税);

(5)其他资料:飞碟汽车制造厂2012年9交纳8月份应纳消费税600000元。

要求:计算飞碟汽车制造厂2012年9月应纳的消费税,并编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题解:

(一)计算分析

(1)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5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消费税;以现金收据收取的提货手续费亦应并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100000×5%+10000÷(1+17%)×5%=250427.35(元)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8辆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应纳消费税=8×120000×5%=48000(元)

(3)委托代销应按已经开具的60辆小汽车专用发票销售金额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60×120000×5%=300000(元)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做销售处理,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应纳消费税=10×120000×5%=60000(元)

(5)所以本月应纳消费税=250427.35+48000+300000+60000=658427.35(元)

(二)填写纳税申报表

飞碟汽车制造厂2012年9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如表3-9所示。

表3-9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续表

思考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A.不纳税   B.只纳消费税

C.只纳增值税 D.既纳消费税又纳增值税

2.下列应纳消费税的是(  )。

A.自产化妆品赠送给客户   B.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

C.用自产酒精生产勾兑种白酒 D.外购小轿车供领导使用

3.我国消费税中适用复合税率的产品是(  )。

A.卷烟和黄酒        B.卷烟和啤酒

C.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D.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4.将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时,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

A.组成计税价格 B.算术平均价格

C.加权平均价格 D.最高销售价格

5.以下应税消费品中,不适用定额税率的有(  )。

A.粮食白酒     B.啤酒

C.黄酒       D.其他酒

6.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  )。

A.(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C.(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D.(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A.(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D.(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8.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  )。

A.由外贸企业向受托方定制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在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D.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9.消费税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

A.发出货物的当天     B.收到货款的当天

C.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D.合同规定的收款的最后期限

10.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  )。

A.2550元 B.2833元

C.4817元 D.8500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电视机     B.图书     C.烟丝     D.啤酒

E.小汽车     F.服装     G.汽油     H.珠宝玉石

2.下列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

A.烟    B.金银首饰  C.酒及酒精  D.珠宝玉石

E.柴油   F.鞭炮    G.摩托车   H.化妆品

3.应交消费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确定的原则是(  )。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C.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出口报关的数量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

E.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4.在应税消费品中需要以吨或升来确定销售数量的是(  )。

A.金银首饰  B.黄酒  C.汽车  D.啤酒

E.汽油    F.柴油

5.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是(  )。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C.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的生产的酒

D.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E.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F.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G.外购已税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H.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I.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6.下列情形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是(  )。

A.卷烟厂生产出用于卷烟的烟丝

B.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

C.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使用

D.汽车制造厂把自己生产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E.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

F.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

7.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税。下列公式中不是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是(  )。

A.(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出口数量×单位数量

8.下列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是(  )。

A.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B.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下列情形中属于“出品免税并退税”的是(  )。

A.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C.外贸企业受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10.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

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进口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判断题

1.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实行的是价内税。(  )

2.征收了消费税的产品不需要再交纳增值税。  (  )

3.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直接开具给或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外。  (  )

4.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在计征消费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  )

5.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含增值税销售额。  (  )

6.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算应交消费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

7.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的形式发给本单位职工,由于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因而无需纳税。  (  )

8.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

9.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

10.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  )

四、实训题

1.东风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3311,2012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A牌粮食白酒40吨,每吨出厂价(不含增值税)10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收存银行;通过厂属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零售11.7吨,每吨零售价格(含增值税)12500元,开具普通发票,款项收存银行;

(2)用外购薯类酒精10吨,勾兑生产B牌薯类白酒30吨,本月销售15吨,每吨出厂价(不含增值税)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收存银行;外购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为每吨3000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3)为某商场加工生产C牌粮食白酒20吨,商场提供原材料成本7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C牌粮食白酒没有同类价格;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黄酒5吨,加工生产药酒15吨,每吨出厂价(不含增值税)6000元,本月销售12吨,款项收存银行;剩余3吨赠送他人;

(5)用银行存款交纳2012年7月应纳的消费税150000元;

(6)月末,计提8月份应纳的消费税。

要求:

(1)计算东风酒厂2012年8月份应纳的消费税;

(2)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3)编制东风酒厂2012年8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3322,2012年9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开具收购凭证,支付收购款、烟叶税共计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该类烟丝没有同类价格;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甲类卷烟20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款项收存银行;

(4)用银行存款交纳2012年8月应纳的消费税21000万元;

(5)月末,计提9月份应纳的消费税。

A卷烟厂2012年9月,期初库存外购烟丝外购烟丝25吨,每吨不含税价2万元。

要求:

(1)计算卷A卷烟厂2012年9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2)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3)编制A卷烟厂2012年9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某市A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6611,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2年10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税率为20%。支付国外的买价2280万元、国外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没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4)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要求: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5)编制A商贸公司2012年10月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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