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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三原则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付款方则应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款项。结算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倘若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银行交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三原则

支付结算是银行实现支付中介职能的手段,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货币给付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体制的创新,银行制定了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结算三原则,即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现分述如下: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恪守信用是社会经济活动对各结算当事人的客观要求。对于银行来说,首先就必须在结算过程中履约付款,即银行仅依客户委托办理付款。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也要恪守信用,维护自身的社会信誉。结算双方都要履行经济合同,按合同办事。收款方按合同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发运商品或提供劳务。付款方则应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款项。结算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在组织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要维护客户的自主权,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不垫款

银行作为企业,其经营活动必须围绕其经营目标(即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来开展。所以,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只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款项的划转,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

那么,在结算工作中如何贯彻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呢?

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除《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者以外,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倘若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银行交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做到“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即客户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之内签发支款凭证。凡是委托银行代收的款项,必须先从付款人账户中划付,然后才能划到收款人账户中去。无论同城还是异地结算,收款人只有在款项收妥后才能使用。

(本文发表于《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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