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评估的“含金量”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专业服务,是促进资产顺畅流转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工具。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一定评估程序作出的评估结论,通过特定的书面报告形式反映出来,广泛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诸如产权交易谈判、金融风险防范、法庭辩论裁决、企业经营评价、会计账务调整等活动的有效开展,而且还会影响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影响资产评估机构的客户来源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与时俱进,更新评估理念,增强规则意识,在如下方面努力,提升评估结论的“含金量”。
一、学习评估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由财政部发布的8项新准则包括评估报告、评估程序、业务约定书和工作底稿4项程序性具体准则,机器设备和不动产2项实体性具体准则,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与先前颁布的7项准则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比较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得资产评估师每一个执业环节的行为都变得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从而保证最终的评估结论经得起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的推敲,使评估企业从中获益。
二、遵守评估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除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缺一不可。
其基本程序是: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现场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倘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某种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上述规定评估程序,则可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或者终止执行某项评估业务。
三、注重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就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查,以查明评估对象位置、面积、形状、周围环境等,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还要按照评估需要进行实地拍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调查可以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
如果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则可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但应充分考虑抽样风险。若为客观原因或者处于隐蔽状况所限,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则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让有关当事人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新准则还规定允许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四、讲究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评估资产特定价格的技术规程和方式,是由互相关联的、内在相关的不可分割的技巧和程序所组成,其共同目标就是获得令人信服的、“含金量”高的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应性,即按照“评什么”与“如何评”相匹配原则,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了,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便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五、写好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是通过规范编制的评估报告正文部分反映出来,提交给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专业意见,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新准则要求编制评估报告,尤其在正文部分必须以简练的文字和精确的数目,清晰说明与评估结论的相关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以及评估报告使用者,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等等。通过评估报告书的合法性审核、合理性审核和技术性审核,加以验证确认,做出专业性强、可利用率高的评估结论。
(本文发表于《财会信报》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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