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会计法规按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一层次是会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为《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它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并修订的。我国《会计法》于1985年公布,后在1993年和1999年有过两次修订,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法》于1994年实行,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其目的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是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制定的,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第三层次是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委、证监会等,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我们现行会计法规中,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
第四层次是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之内实施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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