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税待遇,关税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
(一)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的国家进出口的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关税(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普通税率是一国税率中的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未建交)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普遍实施的税率。
(二)优惠关税
1.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
所谓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MFNT),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
它存在于国家之间,也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在缔约方之间实施。如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和1995年建立的WTO成员之间在关税上可实施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关税税率。
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6.8%。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关贸总协定(现由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其协定),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如中美之间),因而这种关税税率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税率。
值得一提的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2.特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对从某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这是一种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特惠税主要在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实行,目的在于保证宗主国在殖民地附属国市场上的优势。最有名的特惠税是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的英联邦特惠税。它在英国于1973年1月加入西欧共同市场后,从1974年1月到1977年1月逐步取消。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行的特惠税影响较大的是有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西欧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二是西欧共同市场对这些国家96%以外的一些农产品,如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对这些商品的进口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才征收关税。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累积”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共同市场国家的产品,如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看作是原产国产品。但是,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在西欧共同市场的某个经济区域或某个成员国内引起严重混乱,西欧共同市场保留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
3.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且非互惠的优惠的关税待遇。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税和免税,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其中“普遍的”是指发达偶家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是指最惠国不得对受惠国带有歧视和例外;“非互惠的”是指这种优惠是单方面的,即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优惠待遇均不得提出任何对等优惠条件作为交换。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
普遍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余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29个,分别是:欧洲联盟15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芬兰和瑞典)、瑞士、挪威、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其中25个给惠国给予了中国普惠制待遇。
对于不同给惠国,普惠制的具体执行方法不同。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则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5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以及给惠方案有效期等6个方面。
(1)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例如,欧盟1994年l2月3l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年1月l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税率。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征正常关税的85%;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2)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就曾以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为由拒绝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
(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并且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所谓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很明显,例外条款表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其国内市场不会因给惠而受到干扰。如加拿大曾对橡胶鞋及彩电的进口引用例外条款,对来自受惠国的这两种商品停止使用普惠制税率,而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给惠国常常引用例外条款对农产品进行保护。
所谓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
所谓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 50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约3 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
(5)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origincriteria),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制定这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领土运转,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documentary evidence),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目前,正处于普惠制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实施30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
(三)差别关税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关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的定义和说明将在下面有关进口附加税的部分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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