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100多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展开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一大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的国际条约不断涌现。原有国际条约也根据发展需要先后多次被修改和补充,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日趋完整,为各国国民在其他国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架起了桥梁,也为国家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奠定了基础。
纵观众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其大致可分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和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两大类: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
这主要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虚假产地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1957年《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和《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81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9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二)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这主要包括: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作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4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9年《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变公约》、1989年《试听作品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等。另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国际条约,如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大多数国际条约都成立有相应的国际机构来负责条约的管理和实施。如《巴黎公约》的缔结形成了缔约方的“巴黎联盟”;《伯尔尼公约》缔结后形成了“伯尔尼联盟”。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1967年7月14日,《巴黎公约》的缔约方、《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根据该公约,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所属机构,即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12月1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第16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总之,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已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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