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货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通常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这是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一种保税加工的监管形式。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这一加工方式也可采用灵活做法,我方与同一外商同时签订原辅料进口合同和成品出口合同,我方工厂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进口原辅料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但进口原辅料我方不付外商价款,当成品返销外商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外商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这种方式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进口合同,视为动用外汇,按进料加工),称为“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原材料,我方加工成品,称“来料加工”;外商提供零部件我方组装成品称“来件装配”,两者统称为来料加工装配,有时简称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货物。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主要指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这是我国对外开放以来采取“以进养出”政策,支持鼓励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式。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经营方面:首先,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由外商提供,我方不支付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来料加工装配中,我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赚取工缴费,盈亏由外商承担;进料加工中,我方经营单位则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来料加工装配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其次,在税收上,进料加工方式下,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参见表4-2),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免)退税。来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等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及企业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但出口货物所耗用国内辅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再次,两者的海关监管要求不同,审批难易程度也不同(参见表4-3)。
表4-2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
表4-3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将以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报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当事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后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园区,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1.物理围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境内或边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在境内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出口加工区,已经施行了多年,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在边境线上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跨境工业园区,尚在一处试行,即珠澳跨境工业区,由澳门园区和珠海园区两部分组成,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
2.非物理围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
这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这种监管方式在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中曾经起过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将逐渐被联网监管模式所替代,目前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
(2)计算机联网监管
这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将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管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受到普遍欢迎,将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
这种监管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不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制度;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手册为主要标志,继续以合同为单元,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现在已开始施行,今后将取代纸质手册管理。
保税加工货物进入海关监管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一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经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两个单证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二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凭上述两个单证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之后,保税加工货物便可以进入“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等海关监管程序了。
1.备案保税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一律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纸质手册管理和联网监管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有备案程序,海关通过受理备案实现批准保税。出口加工区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虽然没有备案程序,但是进境报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把备案和进境申报融合在一起,简化了手续,也带有备案的性质。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指在所有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某种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2.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在料件进口的时候无法确知用于出口成品上的料件的实际数量,因此也无法免税。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确定征免税的范围,即用于出口的免税,不出口的征税,然后再由企业办理纳税手续。因此,保税加工的料件纳税时间被推迟到了加工成品出口后。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经批准内销要征收缓税利息。
3.监管延伸
保税加工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必须延伸。
从地点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离开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
从时间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为止。这里有两个期限,准予保税的期限和申请核销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详情见表4-4。
表4-4 保税加工货物保税期限及核销期限
企业向海关报核是法定义务,报核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如果企业不按时报核,海关有权依法处理。
4.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核必须如实申报实际单耗,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的除外)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
年前,海关调查科突然对香港某上市公司东莞厂进行查厂,据说是收到举报。当时海关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来到厂部写字楼,要求写字楼有关人员打开文件柜和抽屉,包括出纳的保险柜;带走一大批文件资料,包括近几年的客户和供应厂商资料、销货单和进货单、执行中合同的复印件和转厂的数量、会计部所有账本等资料。另一路海关人员对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带走盘点结果和仓库账本。海关通知要求厂方负责人、报关、采购、仓库、财务等人员在未结案之前限制离开东莞,要求提供担保,并冻结银行存款200万元为保证金。在随后半年期间,厂里有关人员每天到海关签到,配合海关调查。海关查出来问题主要有:合同手册结存与仓库结存严重不符;会计账面上反映出来材料价值虚高,是仓库材料实际价值的2倍;会计账的很多内销收入无法解析其材料来源。后来海关以补税和罚款共计500万元结案。
海关查账与税局查账的手法基本一样,税局也是这样稽查的,所以三账平衡要引起企业重视。财务账、仓库账、报关员手册材料进出账三者要经常核对,看看三账之间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2.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办理。
某先生问:我公司是一家德国独资的汽车配件公司,现将进口加工贸易专用设备,想申请加工贸易设备(贸易方式0420),请问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征免性质是否可以全免?还是照章征税?或者是只免关税?想申请这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手册?)有什么条件?谢谢!
海关答:进口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0420)需要全额缴纳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0320)符合规定的,免关税,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请查阅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该设备需要在独立厂房中运作,或70%以上产品出口,海关监管年限5年。若要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需要同时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申领加工贸易手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3.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指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手册的情况)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该分册在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4.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具体变更手续见表4-5。
表4-5 加工贸易合同不同情况下的变更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申报时,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要做到完全一致,首先必须做到报关数据的输入十分准确。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的,在报关时应交验许可证。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或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出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 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课处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 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某先生问:我公司于2006—2008年进口了数台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为5年(手册有效期)。请问:监管期未满的不作价设备内销的话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旧机电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谢谢!
海关答: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 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 进出口报关单;
● 核销核算表;
● 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 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 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 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 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某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课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1.联网监管和电子围网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同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模式。
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加工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一切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所以这种监管方式也被称为电子围网的监管模式。
2.电子账册管理与电子手册管理
电子账册管理与电子手册管理是海关用电子围网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两种模式。电子账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电子手册管理则仍然以企业的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电子账册管理的模式施行多年,已经形成完整的监管制度,以下先介绍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3.电子账册的建立
电子账册的建立过程如下:
(1)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具备相应条件(具体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申请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的单证包括: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清单,含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4位数的HS编码;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单证。
符合条件、单证具备的企业与海关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后即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前应当先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总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提交的单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正本;联网企业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情况证明材料;经营范围清单,含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4位数的HS编码;其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
联网企业凭“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账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用于检查商品范围,由于第一、第二位标记代码为“IT”,也称“IT”账册)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用于备案、通关、核销,由于第一位标记代码为“E”,也称“E”账册)。
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1.备案
备案包括“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的备案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企业在收到海关的备案信息后,应将商务主管部门的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同样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料件、成品部分;单耗关系等。该账册的基本情况表里的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企业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电子账册备案不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准予备案的进口料件一律保税。
2.货物报关
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经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归并后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联网企业备案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等内容,是货物进出口时与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行核对的电子底账,因此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海关按照规定审核申报数据,进口报关单总金额不得超过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剩余值,若对某项下料件的数量进行限制,报关单上该项商品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量的剩余值。
联网企业可根据需要和海关规定分别选择有纸报关或无纸报关方式申报。选择前者,应由本企业的报关员办理现场申报手续;选择后者,海关凭盖有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凭盖有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印章的纸质单证,办理“事后交单”手续。报关放行前,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的,企业经海关同意可直接修改“表头”内容;若涉及报关单表体内容的,企业必须删除报关单重新申报。
联网企业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
3.报核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或周期性的核销制度。一般规定为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步骤如下:
预报核是指企业在向海关正式申请核销前,在电子账册本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将期内申报的所有电子账册报关数据,按海关要求,以电子报文形式申请报核。海关通过计算机将企业的预报核报关单内容与电子账册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完全相同,计算机反馈“同意报核”的,便可进入正式报核。
正式报核是指企业预报核通过海关审核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数据为基础,准确并详细填报本期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留存数量、实际留存数量等内容,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正式申请报核。经海关认定企业实际库存多于应存数,有合理理由的,可计入电子账册下期核销,其他原因造成的,依法处理。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核手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联网企业不再使用电子账册的,应向海关申请核销,海关对电子账册核销完毕,予以注销。
电子手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另一个监管模式,它是以企业的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不再使用纸质手册。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建立一本电子手册。
电子手册管理有以下特点。
● 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
商务部门审批每份加工贸易合同(订单),海关根据合同(订单)建立电子底账,企业根据合同(订单)的数量建立多本电子手册。
● 可分段备案也可非分段备案
电子手册的备案模式分为分段式备案和非分段式备案两种模式。分段式备案模式指将电子手册的相关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两部分,通关备案的数据建立在合同备案数据的基础上。而在非分段式备案模式下,无需进行合同备案,直接进行通关备案表头、表体数据的审批即可。企业可以分段备案,也可以非分段备案。
● 网络审批和备案
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A类企业除外。
● 全额保税
纳入电子手册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全额保税。
● 全国口岸报关
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电子手册的建立同样要经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手册3个步骤,基本程序同电子账册。
1.建立归并关系
经海关批准实行电子手册联网监管的,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料号级保税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名称及对应的HS编码是否准确,必要时还应审核企业提供的为确认HS编码所需的资料,如有疑难,应按规定上报归类职能部门审定。
在预归类的基础上,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预归并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应的归并原则。电子手册的归并原则与“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归并原则一致。
2.配置硬件和软件
实施电子手册联网监管的,海关端应配置可登录互联网的微机,供查阅电子手册的物料和归并关系备案等。企业端除应配置可登录互联网的微机外,还需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租用服务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备案、通关、核查、核销等海关需要的数据。此外,企业应有IC卡或数字签名加解密卡,供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系统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并将经操作员申报的数据进行自动电子签名、加密。
在海关端和企业端配置的可登录互联网的微机上,必须安装中小企业模式联网监管系统,以便海关和企业登陆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进行数据报送和审批等操作。
3.建立底账
海关审核通过企业提交的预归类、预归并关系后,企业将申报地海关、企业内部编号、经营单位、加工单位、主管海关、管理对象等企业的基本信息,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序号、货号、中文品名、计量单位、法定单位等企业料号级物料数据传送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关登录数据中心相关界面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回执。
企业接收回执后,再将包括归并关系列表、归并后物料信息、归并前物料信息列表等数据在内的料件归并关系和成品归并关系发送至电子口岸,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建立电子底账。
1.备案
电子手册备案时,海关审核要求与对纸质手册的审核要求完全一致,会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内容与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否相符,备案申请数量是否超出了商务部门确定的加工生产能力,企业的报关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手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手册编号。电子手册的编号规则与纸质手册一致,只是其顺序号全部是50000以上。
非分段式电子手册的备案直接利用H2000电子手册系统的通关备案手册审核功能进行审核,而分段式电子手册在合同备案手册产生时会直接生成通关备案的表头数据,因此分段式合同备案手册进行通关备案时不需利用通关备案手册审核功能,而是直接使用手册通关变更审核功能进行审核。
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监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基本内容和程序与纸质手册一致,其中有两点区别:① 建立电子手册的A类管理企业可以不设台账;②5 000美元及以下78种列名额供服装辅料合同,即使是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也要建立电子手册并备案,纳入电子手册管理(参见表4-6)。
表4-6 电子手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2.货物报关
电子手册模式的联网监管企业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与纸质手册模式一样,包括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或通过电子口岸电子手册系统按规定格式录入当次进出口的料号级清单数据,并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
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模式联网监管系统的报关申报系统调出清单所生成的报关信息后,将报关单上剩余各项填写完毕,即可生成完整的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
如属异地报关的,本地企业将报关单补充完整后,将报关单上载,由异地报关企业下载报关单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后向海关申报。
3.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电子手册核销的基本要求是掌握企业在某个电子手册下所进口的各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海关核销除了对书面数据进行必要的核算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盘库的方式进行核对。
电子手册采用的是以企业合同(或订单)为单元的管理模式,一个企业可以有多本电子手册,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即对电子手册按照对应的合同(或订单)项下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报核和核销的程序如下: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主管海关传送报核表头、报关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等五方面的报核数据;海关对报核的电子手册进行数据核算,核对企业报核的料体、成品进出口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是否相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成品单损耗与实际耗用量是否相符,企业内销征税情况与实际内销情况是否一致。
海关对通过核销核算的电子手册进行结案处理,并打印结案通知书交付企业。
2008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差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报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2009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课处罚款人民币6 000元和5 000元。
出口加工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当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加工以及为区内保税加工服务的储运业务。加工区设有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口加工企业(从事保税加工业务)、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从事为保税加工服务的储运业务)。区内不得经营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进出区通道设立卡口。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进出出口加工区的税收征免情况见表4-7。
表4-7 进出加工区的税收征免情况
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货物到境外,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2];对于不同直属海关(跨越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3]办理转关。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后者的报关程序。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其流程如下: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其流程如下: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视同进口)
由区位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货物放行后,加工区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
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写“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证明联。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转出企业需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入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包括计划备案、实际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海关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填报结转进口报关单,转出企业填报结转出口备案清单。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3)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
(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5)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依据“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7)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但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应提前7天申请最多可延期1个月。海关需留存模具生产的样品,以备运回时核查。
1.大宗货物进口寄售
案例:国外很多大宗货物经销商将需要进口到国内的大宗货物到港后存放到出口加工区,国内客人可以到出口加工区内看货、取样、成交后付款缴税进口。
优势:大宗货物进口到出口加工区可以保税,避免买卖双方大量税金占压;现货交易,避免由于价格波动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同时也是商人低买高卖的好方式,赚取差价(很多农产品外商多是产期大量收购货物,然后根据客人销售出货);缩短国内买家付款—交货的时间,以往都是付款后国外发货,需要2~3周才能到港,此期间价格会有波动,而且品质无法保证。可以整进分出。
2.国际中转
案例1:国内贸易公司出货给国外买家,到港后由于某些原因国外客人拒收,货物需要退回国内。按照以往办法需要办理出口复进口或者临时进口。这样手续复杂而且费用与风险高。利用加工区进口保税的优势可以将货物进口到加工区,不需要客人提供人手手续,一切有仓库搞定(进境备案),货物入加工区也不需要相关配额商检,并且保税。货物在库内可以进行检修以及包装等增值作业。待完成后可以再次出货给另外的买家。
案例2:某国际采购商在亚洲地区大量采购服装,销往欧美国家。需要选择交通便利的港口保税仓库,对所采购商品在库内进行集拼、贴标、再加工服务。该采购商正是利用了天津地区港口航线发达的优势,以及低廉的仓租和劳动力成本,完成一系列的库内作业。
优势:避免繁琐的进出境手续;节省成本;进出更灵活。
3.进口缓税(保税)分拨业务
案例:国内采购商批量从国外采购进口商品,根据不同门店销售需求每天分批出区并配送到不同门店补货。
优势:节省关税占压;保证即时供货;在库货物可以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随时退运。
4.进口集拼业务
案例:某采购商从国外a采购设备a部分,从国外b采购设备b部分,两部分设备在库内组成最终的c,销往国内客户。
优势:节省在国外集拼成本;避免买方跟卖方直接见面;利用国际采购优势。
资料来源:天津大田储运有限公司。
保税制度 保税货物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实转 半实转 空转 不转 保税工厂 保税集团 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物理围网监管 非物理围网监管 计算机联网监管 纸质手册管理 电子账册管理 电子手册管理 出口加工区
1.保税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主要有哪些形式?
2.保税货物有哪些特征?它与减免税货物有什么区别?
3.阐述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
4.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具体有什么区别?
5.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6.结合案例4-3、4-5,谈谈保税加工货物在报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2010-11-15。
[2]直通式报关尚没有从专业的高度严格定义,往往是用来描述一种快速、简捷的通关方式,例如从港口卸货直接运到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报关这样的“港区联动”,行内人称为直通式。
[3]进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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