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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外商投资政策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暂行规定》相比,这次新提出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

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1995年6月20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明确提出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此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2.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年2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与《暂行规定》相比,这次新提出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商投资项目仍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与暂行规定相比,在限制类中增加了“不利于节约能源和改善生态保护的”一条,这也表明了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于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的态度。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作为一份内部文件来实施。1995年6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首次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此成为中国在规范外商投资、引导进出口贸易方面操作性最强的一个指导性文件。1997年底,为抵消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外资企业执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了相应修订。2004年,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调整,取消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领域的鼓励类政策。

4.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0年6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对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加大利用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两者配套实施,但也有所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仅适用于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二是编制方法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允许类不列条目),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均为鼓励类。三是有股比限制的条目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包含股比限制的条目共48类,而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要求中方控股的条目仅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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