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三类。
(一)“盈余公积”科目的概念
“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盈余公积”科目应当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盈余公积”科目的使用说明
(1)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2)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4)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5)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转增资本。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批准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6)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7)“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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