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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既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是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发出、加工、收回和结存情况,以核算企业委托给外单位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借方登记发出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加工费、运杂费、税金等,贷方登记加工完毕并已验收入库委托加工物资的全部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加工完毕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物资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收回的材料物资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时,则需要按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或者借记“材料成本差异(若是超支)”账产,或者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若是节约)”账户。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既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在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要注意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

实战演练1 以无形资产换入存货(原材料)时的做账演练

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资成立一个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生产企业,甲公司出资现金500万元,乙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从表面看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股权投资,但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一个“甲公司”户,每年在这个账户的借方记入20万元。

案例分析:

经询问该企业财务经理得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另签有一个协议,规定甲企业投资现金500万元,合资企业每年必须支付20万元资金占用费。因此,这明显属于债权投资。

实战演练2 出租、出借包装物时的做账演练

案例:

2013年4月,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时,随货出租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2000元,收到现金押金1500元,使用期满后,租入方退还包装物,收到租金收入200元。该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案例分析:

(1)出租时,收到押金时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5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1500

(2)出租的新包装物领用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000

(3)收到租金时: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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