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以银行存款认购股票,按股票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单位应享有的部分记账;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收到的金额记账。
期末按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时,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单位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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