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1)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2)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项目中。为了保证不同期间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特殊项目中,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特殊项目。
【例15-5】 联达公司2005年12月30日购入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因素以及更新办公设施的原因,已不能继续按原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于2010年1月1日将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改为6年,预计残值为2000元。假设税法允许按变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联达公司的管理用设备已计提折旧4年,累计折旧4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44000元。2010年1月1日起,改按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44000-2000)÷(6-4)=21000(元)。
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1000
贷:累计折旧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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