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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的操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对拟贴现的票据原件进行审验,确认票据真实,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对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属于虚假交易资料的贴现业务申请,商业银行不应受理。贴现申请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与本单位审核确认的票据贴现数据进行比对等相符性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

  票据贴现涉及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贴现流程。下面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加以说明。

一、贴现资料

  贴现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准备完整的贴现资料,贴现资料主要包括:

(一)贴现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贴现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贴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4.贴现申请人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票据及其跟单资料

  需由贴现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贴现申请文件

  需提供如下贴现申请文件(这些文件由贴现银行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四)内部流传文件

  需提供如下内部流传文件(这些文件由贴现银行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首次办理时须开设临时账户,并建立业务关系,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商品发运单复印件须与承兑汇票最后关系人一致。

二、贴现业务受理

  1.客户根据贴现业务的规定,向支行提供票据贴现所需资料及贴现票据。基层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支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支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3)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贴现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6)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7)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8)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9)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票据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票据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票据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行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应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申请人,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票据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四、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票面审验、票面记载事项审查、票据背书审查等。

  1.票面审验。商业银行对拟贴现的票据原件进行审验,确认票据真实,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主要审查:汇票各种暗记是否真实,即通过观察票据色泽、尺寸、花纹图案及汇票专用章。紫光灯下,票据水印图案、各色纤维是否清晰可见,汇票专用章的规格、字序和字间距是否标准,冠字号码在汇票背面是否呈红色渗透效果,金属安全线及其微缩文字是否清晰,等等。

  2.票面记载事项审查。票据作为一种集结算、融资功能为一体的结算工具,对其票面的记载事项填写都有严格的要求。票据票面要素审验,是鉴别票据真伪、防范票据风险的重要程序。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审验应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为按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是否超过付款期限或提示付款期限;

  (2)出票人、承兑人及汇票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票据金额是否大、小写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4)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5)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

  (6)汇票质感、观感是否正常。

  3.票据背书审查。背书问题是常见的票据瑕疵,票据在流通中背书转让或到商业银行进行贴现时,受让票据的银行必须对该汇票进行严格的背书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益。票据的背书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一背书人印章是否与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2)背书是否清晰易认;

  (3)背书是否按规定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个记载人是否按规定在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

  (5)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填明“委托收款”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6)企业在承兑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按规定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

  (7)背书章是否加盖在背书栏内;

  (8)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中的供方是否一致;

  (9)背书是否连续,即转让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注意审查一些比较特殊的背书:

  (1)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即贴现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办理该业务时,允许贴现申请人在背书的同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

  (2)当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时,为防止信用放大,该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

  (3)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可以买入。

  必须指出:票据背书必须连续,但常见的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被背书人习惯了简写,如“××第一纺织厂”写成“××一棉”,如“××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写成“××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难以从文字上否认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认定的,但在办理托收或贴现时常会遭到承兑银行拒绝或延付。受理此类背书时,常需请简写人附有一个说明,并得到承兑银行同意方可受理。

  5.跟单资料审查,即对贴现环节的交易背景进行审查。跟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税务发票或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其他有效凭证。对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属于虚假交易资料的贴现业务申请,商业银行不应受理。贴现申请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与本单位审核确认的票据贴现数据进行比对等相符性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对于承兑行与贴现行为同一商业银行的同一分支机构且持票人为票面收款人的票据,其贴现跟单资料可以以承兑交易背景审查资料替代。集团客户内设管理机构对集团内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并作为贴现申请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时,商业银行应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其前手与再前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等)、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以及转让背书情况。

Image应重视贴现业务的细节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对票据业务拓展力度的加大,票据贴现业务蓬勃发展。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应注重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下细节风险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查询、查复制度执行存在问题。有的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不履行查询、查复手续,为应付检查过后补办手续。二是贴现票据背书未作终止背书,或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名称漏填写。还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填写被背书人。三是查复书保管、使用不规范,查复无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书原件应由会计部门保管,但有的交给信贷部门保管。有的网点查复书无内勤主任签名,存在查复无审查现象。四是到期收款不及时。如某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04年2月20日,到

2月27日仍未发出委托收款。五是未及时核对密押。如某行系统内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核押员未签章确认核押。

  这些细节风险隐患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把查询查复作为票据贴现业务的重点环节,严密手续,规范操作,将票据贴现、质押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落实到位,做好票据贴现业务审查监督,把好票据入口关。

  6.票据交易文件审查。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上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付贴现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上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签订协议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票据持有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时,为明确自己与贴现银行的责、权、利,双方需签署票据贴现协议。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都采用格式贴现协议,虽然具体条款文字等可能略有不同,但大体格式及要素是类似的。

九、票款支付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台账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票据台账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Image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破产贴现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因此,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列为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Image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贴现权益维护

  如果商业银行对公示催告期间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又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如果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进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因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上述规定,在此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已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应慎重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结合具体业务操作,可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承兑行进行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Image贴现(转贴现)四不准

  银行在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时,为了切实维护资金安全,需坚持如下原则:

  1.严禁将贴现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2.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严禁未收妥贴现资金即划付贴现款项。

  3.办理转贴现业务的资金划付时,划款用途应注明“转贴现款”字样,严禁使用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划付资金,严禁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在非注册地(异地)开立的账户内(开户行为申请人上级行的除外)。

  4.办理买入返售业务的资金划付时,划款用途应注明“票据回购款”字样,严禁使用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划付资金,严禁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在非注册地(异地)开立的账户内(开户行为申请人上级行的除外)。

十一、信息告知

  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有效沟通方式或电子系统,将“该票据已由本行贴现”的信息告知承兑行。如本行承兑的票据出现冻结、止付或其他风险事项,承兑行应在知悉相关风险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贴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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