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贴现的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设置“贴现”科目。
1.本科目核算银行办理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款项。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应通过“买入返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3.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差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银行持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转贴现时,采用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单位存款”、“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月末,贴现票据到期、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按应计贴现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等科目。
5.期末,应对贴现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贴现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科目应按贴现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办理的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款项。
二、受理贴现的会计核算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票据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规定签章后,连同票据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票据和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票据核对相符。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带息单据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商业银行收取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商业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商业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
(2)不带息单据贴现额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作收账通知,第五联和票据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分录:
(借)贴现××汇票户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例5-3】 某机械厂向某钢铁厂购进钢材一批,价款50万元,商定6个月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机械厂于5月10日开出汇票,并经承兑后交付钢铁厂,汇票的到期日是11月10日。6月15日,钢铁厂急需用款,向其开户银申请贴现,经银行审查同意,于6月17日贴现。其计算过程:
①汇票金额,500 000元;
②贴现天数,从6月17日到11月9日共计146天;
③月贴现率,假设按月7.5%计算。
贴现利息=500 000×146×(7.5%÷30)=18 250(元)
实付贴现额=500 000-18 250=481 750(元)
根据上例计算结果,钢铁厂从票款中贴付银行18 250元利息后,银行将481 750元现款收进钢铁厂存款账户。已贴现的汇票则归银行所有。会计分录:
(借)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500 000.00
(贷)吸收存款 钢铁厂户481 750.00
(贷)利息收入18 250.00
三、贴现到期收回的会计核算
票据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匡算邮程,提前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票据号码连同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并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处理手续可以比照前述票据到期委托收款的办法办理。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处理手续可以按照前述票据委托收款项划回的办法办理。其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汇票户
四、贴现到期未收回的会计核算
贴现银行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行退回托收凭证和票据以及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对已贴现的金额即从其账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另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票据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
(借)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汇票户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及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五、票据直贴会计分录
票据直贴会计分录主要分为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与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两种情况。
1.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借)贴现票面金额
(贷)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
(贷)吸收存款实付贴现金额
(收入)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2. 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贴现票面金额
(贷)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
(贷)支行存放准备金实付金额
(收入)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异地承揽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总行准备金实付金额
(贷)吸收存款实付贴现金额
(1)贴现到期,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
(2)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收票款。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贷)贴现
六、票据转贴现的会计核算
(一)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操作
商业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票据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票据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票据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票据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票据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前述银行受理票据贴现的手续处理。其分录:
(借)贴现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账通知后,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收账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转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
(二)转贴现到期收回的操作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时,可比照前述贴现到期收回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1)转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2)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3)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应按规定向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转贴现款项
七、票据再贴现的会计核算
(一)中国人民银行受理票据再贴现的操作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票据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票据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资金部门接到票据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再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票据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票据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前述银行受理票据贴现的手续处理。其分录:
(借)再贴现××银行票据户
(货)××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账通知后,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收账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票据户或票据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操作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前述贴现到期收回的手续处理。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操作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票据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账户收取,并将票据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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