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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资或者发起成立保险公司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十五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是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其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目前主要分3类:

1.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3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3.专属保险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的国家基本规定(摘录)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意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五)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保险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六个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开业申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四)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七)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八)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总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营业部,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资本金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十五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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