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味马克思关于分配的论述,对照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践的现实,我感到,马克思的论述中包含对一切社会形态都有指导意义、起码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适用的关于分配的定义,这就是:分配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再次,参与分配的权利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仍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关系中仍然是多主体、多形式的。
回味马克思关于分配的论述,对照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践的现实,我感到,马克思的论述中包含对一切社会形态都有指导意义、起码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适用的关于分配的定义,这就是:分配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这就是分配作为经济范畴的准确含义。首先,分配的对象,既不仅仅是v,也不仅仅是m,同时也不是包括折旧在内的总产值(即c+v+m)。v只能说明劳动者的分配,无法说明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m只能说明利润、利息和地租,无法说明劳动者的分配。c是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着它还要回到生产过程中去,而不能被分配掉。准确地说,分配的对象只能是v+m。其次,参与分配的主体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不仅劳动,而且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同时,国家作为主体的征税行为,是基于国家的职能,而不是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来参与分配,这种分配是财政分配,而不包括在经济学严格意义上的初次分配当中。再次,参与分配的权利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谁占有生产要素并提供给生产过程,谁就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分配范畴的这一含义,对于实践着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完全适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仍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分配关系中仍然是多主体、多形式的。经济学体系中的分配,面临着理论上充实、内容上丰富、方法上更新的多方面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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