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合同后的结算。通常,合同终止可能由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和特殊风险的发生而产生。
(1)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的结算。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的约定办理。
(2)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3)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后的结算。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合同约定,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小 结
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性、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类、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的条件、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工程预付款程序、期中结算程序、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最终结算程序及合同终止后的结算程序。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工程价款结算?
2.简述工程合同的类型。
3.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哪些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5.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包括哪些内容?
6.与工程结算有关的主要术语包括哪些?
7.简述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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