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因此,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的计算需要首先确定结算工程量与结算单价。我国《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1)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①《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②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③竣(施)工图纸、质量验收文件;④经双方确认的中期计量支付文件及其附件中工程量计算表等。
(2)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量的基本步骤。
1)依据施工合同及招标范围,核对已完成的质量验收合格的竣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2)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如《清单计价规范》),对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竣(施)工图纸及中期计量支付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复核、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对于计量错误进行调整。
3)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如《清单计价规范》)或双方会商确定的方式,对照设计变更工程的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中期计量支付文件的工程量计算表,复核、计算变更工程、漏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对于计量错误进行调整。
4)通过上述步骤,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的确定,对于删除的工程,不予计量。
2.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单价的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①《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②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表;③经双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④各种合同约定的可予以调整综合单价的证明材料等。
(2)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单价确定的主要内容。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存在两种情况,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与调整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1)依据经过复核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若其结算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一般规定为10%)以内的,其结算单价仍按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2)依据经过复核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对于结算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一般规定为10%)以外的,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结算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3)对于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结算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变更工程综合单价计算。
4)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时,需调整的人工单价或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结果作为结算单价。
上述各种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单价可重点依据中期计量支付文件及价格调整文件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汇总计算
根据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量与结算单价,可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其计算公式为: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对工程量清单中各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汇总,即得出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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