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规范和监管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内五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限制了“非标”资产进入同业科目,但同时为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开辟了其他新的空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银行理财收益率的提升,也将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为大规模同业业务找到调整方向。
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意在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存在的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127号文”一出,被认为是给予银行同业业务的一记监管重拳,笔者认为,“127号文”主要限制“非标”资产进入同业科目,但同时为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开辟了其他新的空间,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范围内对可能的业务冲击也有应对之策。
2013年银监会“8号文”出台之后,银行将原本在表外的“非标”资产,超标部分转入表内,使得“非标”享受了银行同业资产的待遇。“127号文”没有将“非标”资产纳入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意味着“非标”将不能再作为银行同业资产,其资本耗用和拨备都将增加。这直接打击了“非标”业务可能带来的监管套利机会。
然而,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超出市场预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受以往监管政策的影响,银行整体的“非标”同业规模增速已经在明显下降,银行同业业务结构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买入返售受益权资产规模明显下降,而应收账款类投资在悄然上升。这说明伴随着银行创新及监管科目范围方面的规范,银行通过投资类科目对冲了同业资产项目的下滑。虽然“127号文”禁止了“非标”进入银行买入返售项下,但允许进入银行同业投资项下,也并未像银监会“11号文”那样,对全口径下的“非标”总规模作出限制。
同业投资科目原来被放在同业业务管理中,现在成为“127号文”中的最大亮点。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行为。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非标”进入银行同业投资科目,有利于银行转换角色,由原来被动寻找“监管套利”,转变为资管方式进行主动投资来做业务。
“127号文”将有利于银行理财收益率的提升。银行理财有不超过35%的比例投资于“非标”资产,未来银行对“非标”资产要求更多的制度溢价后,“非标”资产本身收益率将会上升,同时也提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另外,“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因此,未来银行融入同业资金对接“非标”资产将受到限制,更多会依靠揽储。当“非标”资产转入投资项下后,非标资产项目未到期时,银行需要通过揽储续接资金。
“127号文”将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未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将在4000亿元额度范围内滚动发行,随着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的提高,将成为非标准化产品的有效替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尝试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大规模同业业务找到调整方向。
“127号文”表达了一种疏导和监管补缺的态度,在表述的诸多方面相对业内预期更为宽松,如在对银行同业业务的整理和回归上留下了一些空间,未作时间上的要求。如“127号文”没有对同业存款征收存款准备金,也没有将同业业务纳入存贷比管理。银行还是可以通过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以包装、创新等方式使得“非标”资产以其他形式继续存续。例如中小企业私募债通道和发行总收益互换(TRS)理财,规避非标及风险资产的额度限制。
【注释】
[1]本文发表于《经济参考报》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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