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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额抵扣优惠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税额抵扣是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政策。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减免税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税?

【案例2-12】宏发集团旗下的R公司是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R公司收购菜籽加工销售菜籽油和菜籽粕(免税),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2013年1月份R公司实现全部销售收入5 000万元,其中,菜籽粕销售收入3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 0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00万元,当月全部进项税金为50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粕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司财务吴薇薇问该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叶大维: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在计算时,首先要明确“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其次,根据《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根据以上的规定,R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00-200)×300÷(5000-2000)= 30(万元)

1月份应纳税增值税:(5000-300)×13%-(500-30)= 141(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198号)

2.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3.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4.销售援助项目货物抵扣。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销售给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免税货物,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

5.成品油销项扣除。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6.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税发[2002]45号)

◆ 要点一: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规定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 要点二: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即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 要点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上述3~6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 要点四: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整个实务流程主要有认证、抄税、报税、申报、缴税等步骤。

2.一般纳税人每月的经营业务结束之后,将该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每月20号至月末前一天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网上认证工作。具体抵扣认证的规定见表2-12。

表2-12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凭证及规定

续表

3.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见表2-13。

表2-13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吴薇薇:我们公司从海关进口的货物,但海关完税凭证不慎丢失,抵扣进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叶小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吴薇薇:我们公司以前是将一定数额的油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存到石油公司,一般三天之后公司车辆就可以开始加油,并取得石油公司开具的发票。现在由于使用招行卡加油有优惠且可以划款后立即加油,所以我公司从网上银行将油款划到司机的招行卡,再由司机从招行卡转存石油公司,取得石油公司的发票而付款人是个人,请问这样的付款在税务上是否可以?

叶小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开票方和付款方不一致,因此贵公司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吴薇薇:我公司有间工厂离市区较远,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方便职工就餐,自办了食堂。食堂非独立核算,只对内不对外,食堂向职工收取30%食堂经办成本,70%亏损由公司负担。请问我公司现取得食堂购买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发票是否可抵扣?

叶小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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