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否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而定。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资产的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例4-6】黄河公司融资租入光明公司的设备一台(不需要安装),协议标明价款500000元,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为6000元,每月通过银行支付租金5000元。黄河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租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6000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506000
②按月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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