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指出“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这一文件的出台,史无前例地提出将针对地方上违规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统一清理。但时隔半年,2015年5月,国务院又紧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文件要求: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从事招商引资实务工作的专家、官员普遍认为,62号文的出台,初衷是好的,有利于防止地方片面利用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有利于全国市场统一和市场竞争,但是该文件的问题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一刀切”的做法为各地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负面影响,此外,62号文用力过猛,缺乏缓冲期,会导致政府违约,失去信用。
25号文的出台,一方面是出于保稳定和保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62号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为政策的执行设立了缓冲区,对政府树立信用,也起到了正面的积极作用。
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从62号文到25号文的政策思路演变。今后在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的时候,应该更加规范,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到,单纯地比拼政策优惠、税收和土地优惠,未来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是中央所提倡的。在政府层面,应该更加重视招商引资环境,尤其是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此外,还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思路,走出单纯依靠优惠政策扶持产业发展的老路。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模式给予企业必要的资金支持,已经成为一种广为采用的间接扶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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