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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是平时大家所说的控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是平时大家所说的控规。它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2.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4.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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