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6](以下简称《意见》),以期形成在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改革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该《意见》仍未形成具体政策,还需要相关部门推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才可以具体实行,但该《意见》体现了“坚持开放创新、先行先试”的理念,为个人资本项下的放开提供了支持。
《意见》共包括30条意见,主要涉及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意见》规定,区内居民可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意见》没有限定自由贸易账户一定要在区内银行开户。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单元的方式为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即自贸区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区外的上海地区银行开户,降低了自贸区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的专属性,为所有上海地区银行都提供了参与自贸区业务的机会。此外,《意见》还规定,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贸易账户,并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但相比自由贸易账户,非居民贸易账户只能在区内银行开户。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贸易账户均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大大放宽了账户的用途,为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不过,有关机构对此还需要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检测机制。
对于账户融通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以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进行资金自由划转,打通了居民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账户的资金流动。但是,《意见》未表明其他账户间是否可以进行资金流动;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以办理资金划转,这为区内企业提供了便利,它们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直接进行资金流动。然而,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被视为跨境业务管理,这意味着区内企业向区外进行资金流动仍然存在困难。
第二方面: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针对区内企业跨境投资,《意见》摒弃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的多种核准模式,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无须进行前置核准。针对个人跨境投资,区内就业的境内外个人均可以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并可以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还可因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的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针对境内投资,《意见》开放了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可能,同时也为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提供了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可能。为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对境内市场的投资进一步开放,在只有少数银行被允许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前提下,商业银行能够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将是重大突破。
除投资外,《意见》亦在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以及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方面作出了相关说明。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此举将有助于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第三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
《意见》首次明确了境内个人人民币跨境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其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说明银行可以直接为区内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的境外人民币提供结算服务,将资金回流到境内金融体系内,加快了人民币的自由流通;再者,为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意见》规定,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且区内其他企业还可以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虽然《意见》不允许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和委托贷款,但没有明确借用人民币是否可以用于境内投资,也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在境内区外使用该借用资金。
第四方面: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推进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开放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是《意见》支持的金融改革方向,其中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对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先试先行。《意见》未明确发行对象,若对区内企业或个人发行将突破现阶段只有银行间同业发行的试点,这将会大大扩展流通市场范围。
第五方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意见》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改革主要集中在程序简化上。第一,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第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其下放到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第三,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第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手续,除程序上简化外汇管理之外,《意见》还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除上述五个方面的具体金融改革之外,《意见》还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对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等主体提出了相关的监测与管理要求。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信息的义务,同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加强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保持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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