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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金融机构指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持国际货币及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同国际经济政治状况及变化密切相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其任免由成员国本国决定。临时委员会实际上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具有管理和修改国际货币制度及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

国际金融机构指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持国际货币及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同国际经济政治状况及变化密切相关。

国际金融机构的建立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战争赔款需要,于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此后,随着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趋势的日益深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配合“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需要,成立了几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当发生重大的国际经济或金融事件时,或者某国发生重大事件进而对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时,组织协调各国间的相互关系和各国的行动;②当某国发生经济困难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以解决该国的国际收支逆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该国的支付困难,稳定其货币的汇率;③提供长期的发展资金,促进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④提供普通提款权和分配特别提款权,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清偿能力;⑤稳定汇率,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提供安全保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简称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6年3月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金融业务活动,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专门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截至2010年4月有成员国186个。在维持汇率稳定、消除外汇管制、平衡国际收支以及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当前的国际货币制度中,也仍然在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

7.1.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基金组织的主要宗旨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即各国(及其公民)购买商品和服务所依赖的汇率体系及国际支付体系的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调整国际收支的不平衡,维持汇率的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强调,“消除竞争性的货币贬值”与“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这对于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减轻贫困至关重要。近年的金融危机后,基金组织正在明确和更新其职能,以涵盖与全球稳定有关的所有各类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政策。具体包括:①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为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提供便利,促进国际货币合作;②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提高成员国就业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源;③促进汇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正常的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④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⑤在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提供资金,使其增强信心纠正国际收支失衡,而不只采取有损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⑥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

7.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分两种,凡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上签字的国家,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共有39个。在此之后参加的国家称为其他成员国。成员国每年都有所增加。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能够自行掌握其对外关系并履行基金组织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凡参加基金组织的成员国,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成员国的投票权就是按其缴纳份额的大小来确定的。按照基金组织的规定,每个成员国都有基本票数250票,每缴纳10万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份额越多,增加的票数就越多,两者相加即是该成员国的投票权。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权力的大小,由其所代表的成员国拥有票数的多少决定。一般来说,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大多数决定由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但是在重大问题上,例如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和调整基金份额等,则需要获得占总投票85%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府负责。基金组织组织结构的最高层次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位理事组成。全体理事每年在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年会之际开会一次。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由24位理事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包括24位成员的执行董事会进行;其工作受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指导,并由基金组织的专业工作人员提供协助。总裁是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首脑,担任执行董事会主席,由三位副总裁协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众多业务机构组成。根据业务需要,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可任命若干特定的常设委员会,理事会还可以建立临时委员会。

(1)理事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其任免由成员国本国决定。理事通常是由各国财政部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只是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国、修改基金条款与份额、决定成员国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讨论决定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等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召开年会,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权合计数占总投票数的2/3以上时,即达到法定人数。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2)执行董事会

执行董事会是执行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会设6名常任执行董事,由持有基金份额最大的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沙特阿拉伯)指派,其余15个名额由其他成员国按国家集团或按地区分组推选产生。

(3)业务机构

基金组织内部设有5个地区部门(非洲、亚洲、欧洲、中东、西半球)和12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汇兑和贸易关系、对外关系、财政事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法律事务、研究、秘书、司库、统计、语言服务局),负责管理日常业务活动。此外,基金组织还有两个永久性的海外机构,即欧洲办事处和日内瓦办事处,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派遣一名特别代表。

(4)临时委员会

由于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根据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随时讨论一些重大而又具体的问题,在1974年10月又设立了临时委员会,由22个部长级成员组成,职能是制定中期战略,并组织各会员国的政策合作与协调。临时委员会实际上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具有管理和修改国际货币制度及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就等于理事会的决定。

(5)发展委员会

发展委员会是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关于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际资源的部长级委员会,由基金组织理事、世界银行理事、部长级人士及职位与此相当的人士组成。发展委员会一般与临时委员会同时、同地举行会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是执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平均享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国所缴份额计算各会员国所能得到的加权投票权。由于各会员国的基本票数是一样的,因此在实际决策投票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会员国所拥有的加权投票权。加权投票权与各国所缴份额成正比,而份额又是根据一国的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发展程度、二战前国际贸易幅度等多种因素确定的。

2009年9月,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举行,会议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治理结构是会议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根据会议决议,发达国家将把部分配额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配额将从43%提高到48%。这是该组织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它对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7.1.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借款和信托基金三个方面。其中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

(1)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在性质上相当于股东加入股份公司的股金,成员国一旦缴纳后即成为基金组织的财产。成员国应缴份额的大小,要综合考虑成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外汇储备、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率和出口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等因素,最后由基金组织成员国磋商确定。份额的计算单位原为美元,1969年以后改为SDRs(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

成员国缴纳份额的办法是:①原规定份额的25%要以黄金缴纳;②份额的75%以本国货币缴纳,或是以成员国凭券支付的、无息的国家短期有价证券代替本国货币。1978年4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改条文规定,取消份额的25%以黄金缴纳的规定,改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外汇或SDRs缴纳。此外,基金组织如果对于成员国应缴本国货币在业务上不需要时,成员国可用其发行的见票即付、不可转让且无息的国家有价证券代替。

成员国缴纳的份额,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外,份额的大小对成员国尚有其他三个作用:①决定成员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或提款的额度;②决定成员国投票权的多少;③决定成员国分得的SDRs的多少。

至少每5年对特别提款权的配额进行审查。1998年增加了特别提款权45%的配额,而2003年1月和2008年1月的配额没有任何变化。2006年,作为特别提款权配额和投票权改革的两年计划的第一步,配额升幅为1.8%。2008年4月28日,由理事会批准,配额份额提高9.55%,总体计划增长11.5%。

(2)黄金储备

2010年1月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黄金持有量约为96.6万美元(3005.3吨),基金成为全球第三大官方黄金持有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条款,严格限制其使用,必须经过成员国85%投票权的批准,IMF才可以出售黄金或接受成员国支付的黄金,但禁止基金购买黄金或从事其他黄金交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6年决定,将它持有的1/6黄金分四年按市价出售,所得利润(即市价超过原黄金官价1盎司黄金=35美元的部分,共46亿美元)作为信托基金,向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3)借款安排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凭借所持有的配额货币进行融资贷款。通过大多数工业国家,但也包括诸如博茨瓦纳、中国和印度等低收入国家的货币来进行融资。如果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可以通过各国缴纳股份的储备货币,连同其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进行融资借款安排以补充所需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与成员国协议下,向成员国借入资金,作为对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的一个来源。

7.1.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1.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能够顺利运行,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增长,IMF检查各会员国以保证它们与基金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来,IMF要求各成员国做到:

第一,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第二,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第三,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说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第四,IMF是通过在多边基础上和在个别基础上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督的。在多边基础上,IMF主要分析工业化国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并评估这些政策在何种程度上能促进一个健康的世界经济环境。多边监督以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提出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强调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的政策协调和发展。IMF要参加主要西方工业国家的进一步讨论,以促进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合作和加强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对个别国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与基金协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IMF要求其会员国将其汇率安排的变化通知IMF,从而使基金组织能够及时进行监督和协调。

除了对汇率政策的监督以外,IMF在原则上还应每年与各会员国进行一次磋商,以对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以及经济政策做出评价。这种磋商的目的是使基金能够履行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并且有助于使基金了解会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从而能够迅速处理会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

2.创造储备资产

IMF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特别提款权方案,决定创设特别提款权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特别提款权于1970年1月开始正式发行。会员国可以自愿参加提款权的分配,也可以不参加,目前除了个别国家以外,其余会员国都是账户的参加国。

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会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IMF的贷款。

专栏7-1 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

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人民币由此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新增的SDR篮子货币。人民币入篮后,SDR货币篮子将包括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五种货币,其权重将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人民币入篮是SDR创建以来首次纳入发展中国家货币,是中国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充分认可,有助于改善以往单纯以发达国家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格局。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2016101.

3.贷款业务

发放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业务活动。如有国际收支需要,即无法以可负担的条件获得足够资金来满足净国际支付需要,同时保持足够的储备缓冲时,成员国可以请求基金组织提供资金援助。基金组织贷款可以为成员国提供缓冲,帮助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措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并恢复强劲经济增长所需的条件。

基金组织所提供的贷款数额的波动幅度非常大。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和80年代债务危机之后,基金组织的贷款急剧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欧和东欧的转轨过程以及新兴市场经济体发生的危机导致对基金组织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激增。21世纪初,拉丁美洲的严重危机导致对基金组织资金的需求一直居高不下,但在条件改善之后,这些贷款已基本偿还。充裕的资本流动和低风险定价时代结束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的去杠杆过程,2008年晚些时候,基金组织的贷款再次增加。

(1)贷款的特点

第一,贷款的对象限于成员国政府。

第二,贷款的用途限于成员国因弥补经常项目逆差收支而发生的国际收支的暂时性不平衡。

第三,贷款的规模同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成正比例关系。

第四,贷款的方式。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和还款分别采用所谓的“购买”和“购回”的方式。所谓“购买”,是指借款国用相当于借款额的本国货币来购买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的外汇。这在技术上虽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借款,但效果却是一样的。而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角度看,成员国借款则改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特有的货币构成。所谓“购回”是指借款国还款时,又用自己原来所借外汇购回本国货币。

(2)基金组织贷款的程序

应成员国的要求,基金组织通常在贷款安排下提供贷款。视具体情况,贷款安排可能规定成员国为解决国际收支问题,必须同意实施某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贷款安排所基于的经济规划由成员国在与基金组织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该规划将以“意向书”的形式提交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一旦贷款安排经执行董事会批准,贷款通常随规划实施分阶段发放。

(3)贷款的种类

多年来,基金组织针对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各种贷款工具,也称为“便利”。成员国可向基金组织借款的数额称作“贷款限额”。贷款限额因贷款类型而异,但通常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份额的倍数。在特殊情况下,贷款可以超过限额。灵活信贷额度没有事先确定贷款限额。

第一,对低收入国家的新的优惠贷款。

目前,许多低收入经济体日益开放、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低收入国家正在加入国际资本市场,进入货物和服务市场,吸引外国投资,培育本国私人金融部门,并受益于在境外工作的本国公民汇回国内的资金。但是,随着这些国家的国际开放和融合程度的提高,它们对全球经济波动的脆弱性和暴露程度也增大。突出的表现是2007年和2008年世界粮食和燃料价格的突然上涨给几个国家的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此后不久,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效应又接踵而至。显而易见,新一代稳定性较强但脆弱性较高的低收入国家需要获得新一代基金组织贷款机制的支持。

为了使资金支持更灵活、更符合低收入国家多样化的需求,基金组织设立了新的“减贫与增长信托”(PRGT),目的是使基金组织的资金支持更加灵活,并更好地适应成员国的不同需要。贷款限额和标准与危机前的水平相比大约增加一倍。贷款条件更加优惠,每两年对利率进行检查。所有贷款都支持各国拥有的规划,这些规划旨在实现与支持持久减贫和增长相一致的可持续的宏观经济状况。其中包括三个新贷款窗口,新窗口于2010年1月开始生效。这些窗口包括:低收入成员国可以通过中期信贷(ECF)、备用信贷(SCF)和快速信贷(RCF)获得优惠贷款。

中期信贷取代了“减贫与增长贷款”,成为基金组织向长期面临国际收支问题的低收入国家提供中期支持的主要工具。中期信贷下的贷款目前利率为零,宽限期为5.5年,最终期限为10年。

备用信贷向面临短期国际收支需要的低收入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如由于国内和外部冲击或政策失误而有短期融资及调整需求的国家。备用信贷取代了外生冲击贷款的高额贷款部分,可在多种情况下使用,包括用于预防目的。备用信贷下的贷款目前利率为零,宽限期为4年,最终期限为8年。

快速信贷向面临紧急国际收支需要的低收入国家提供贷款条件有限的迅速的资金援助。快速信贷简化了基金组织对低收入国家的紧急援助程序,可在多种情况下灵活使用。快速信贷下的贷款目前利率为零,宽限期为5.5年,最终期限为10年。

基金组织的融资为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提供一个喘息空间。通过与基金组织的密切合作,成员国当局就基金组织支持的贷款制定一项政策规划。是否继续提供贷款支持取决于成员国能否有效实施此规划。在全球经济危机期间,为向成员国提供支持,基金组织加强了放贷能力,并批准对贷款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在低收入国家,基金组织通过优惠贷款工具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组织将贷款限额提高了一倍,并将增加对最贫穷国家的贷款。

此外,在基金组织2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分配中,有180多亿美元提供给了低收入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将这些特别提款权当作储备的额外资产,也可通过出售特别提款权取得硬通货,用于满足国际收支需求。

第二,非优惠贷款。

非优惠贷款主要通过备用安排(SBA)、灵活信贷额度(FCL)以及中期贷款(EFF)提供(后者主要用于解决长期需要)。基金组织的所有非优惠贷款均收取与市场挂钩的利率,称为“收费率”。对(超过一定贷款限额的)大额贷款,还收取附加费。收费率以特别提款权利率(根据主要国际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每周进行调整)为基础。

备用安排。基金组织对中等收入国家的援助大多是通过备用安排提供的。备用安排的目的是帮助各国解决短期国际收支问题,规划的设计正是为帮助成员国解决这类问题。基金组织的拨款以成员国是否实现这些目标作为条件。备用安排的期限通常为12~24个月,还款在拨款之后的3.25~5年期间进行。备用安排可以在预防基础上提供,即有关国家可以选择不提取批准的贷款,但保留提款的选择(无论是在正常贷款限额内,还是特殊贷款限额内),以防条件恶化。备用安排在分阶段提款和提供前期贷款方面提供了灵活性。

灵活信贷额度。此额度是针对那些经济基本面、政策及政策实施记录十分强劲的国家,而且对于危机防范目的尤其有用。灵活信贷额度安排的批准要求有关国家达到事先确定的资格标准。灵活信贷额度的期限为6个月或1年(有中期检查),其还款期与备用安排相同。其贷款限额在个案基础上决定,不受正常贷款限额限制。灵活信贷额度拨款不分阶段进行,而是一次性在前期支付。与备用安排不同,其贷款拨付也不以实施某具体政策谅解为条件。成员国可以选择在批准之时提用额度,也可以将其作为谨慎额度。

中期贷款。于1974年建立,其目的是帮助成员国解决长期国际收支问题,并要求成员国采取重大经济改革。因此,中期贷款安排的期限比备用安排长,通常为3年。还款一般在拨款之后的4.5~7年进行。

第三,紧急援助。

为帮助遭遇自然灾害和发生冲突的国家恢复,基金组织还提供紧急援助。紧急援助收取基本费率,但在有资金的情况下,对一些国家提供利息补贴。贷款须在3.25~5年之内偿还。

世界银行集团是根据1944年7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属于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组成的。其目标最初是为西欧国家和日本在二战后的重建复兴提供资金支持。1948年马歇尔计划中的欧洲复兴资金落实后,世界银行的功能主要集中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复兴上,其业务转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按照世界银行协定规定,一个国家在加入世界银行之前,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不一定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

7.2.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成立于在1946年6月25日,现在称为世界银行,在世界银行集团中,该行是提供贷款最多的金融机构。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旨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世界银行的宗旨是:对用于生产目的投资提供便利用来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总之,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和开发资源,从而起到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作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目前,其工作重点是实现联合目的成员国于2000年达成的“新千年发展目标”。它特别强调的工作目标有:①消灭极度贫困和饥饿,改善清洁水的提供;②普及小学教育;③促进妇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④降低儿童死亡率;⑤防范与战胜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⑥投资环境和融资、贸易及环境可持续性;⑦推进全球性的发展伙伴关系。世界银行的减贫战略是基于创造投资环境和投资于穷人。世界银行在进行投资过程中,特别强调以下需要:

第一,投资于人,特别是要提供基本的卫生和教育服务,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世界银行为100多个国家的500多个人力发展项目,提供了总额超过400亿美元的贷款。另外,世界银行也致力于保护环境,因为环境保护与减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有内在联系。可持续发展的含义首先是资源在发展进程中必须得到保护和加强,以防受到破坏,所以要防止环境退化、空气和水域污染、臭氧层损耗、生物品种消失、沙漠化、森林毁坏、气候变化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世界银行认为最成功的发展往往是由私人部门主导的,但政府必须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如制定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基本法律法规等。

第三,加强政府的反腐败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腐败对于经济和社会具有破坏性的影响,它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减弱了公共政策的有效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要通过改革来加大金融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力度,提高公共部门决策的透明度。

第四,促进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和长期规划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世界银行鼓励东道国政府减少预算赤字,降低通货膨胀率,开放贸易与投资,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建立健全金融体制,加强司法制度,保护产权。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吸引外国私人资本,增加国内储蓄与投资。

第五,重视推进可持续的社会和人类发展,强调参与、治理和机构建设。因为贫困的含义不仅仅是缺少收入,贫困意味着穷人在影响他们的生活的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没有发言权,在国家政治机构中没有代表性。因此要注重社会发展,参与行政机构建设,并将其视为实现减贫的关键要素。

第六,帮助借款国政府推进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制度改革,资助建立社会安全网,协助保护贫困人群以及那些最容易受经济结构重组影响的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能否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行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从而为实现经济增长奠定基础。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1)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由每一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一般由各国财政部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副理事只是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作用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增加或减少世界银行资本,停止成员国资格,决定世界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

(2)执行董事会

执行董事会是负责组织并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执行董事会现为21人,其中5人由持股最多的美、日、英、德、法5国指派,其余16人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分组推选。我国和沙特阿拉伯均作为单独选区选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每两年指派或选举一次。每个执行董事可以指派一名副执行董事,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替行使职权。执行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由行长、若干副行长、局长、处长及工作人员组成。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脑,其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任免银行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行长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双方的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关键性的一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除在华盛顿设有总部外,还在主要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设有办事处、派出机构和常驻代表。总部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执行机构,并负责业务经营。

3.国际复兴开发协会的投票权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成立初期,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法定资本100亿美元,全部资本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凡是会员国均要认购银行的股份,认购额由申请国与世界银行协商并经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一般来说,一国认购股份的多少根据该国的经济实力,同时参照该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大小而定。世界银行的重要事项都需会员国投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与会员国认购的股本成正比,与国际货币基金的有关投票权的规定相同。世界银行每一会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认购10万美元的股本即增加一票。美国认购的股份最多,是世界银行最大的股东,有投票权226178票,占总投票数的17.37%,对世界银行事务与重要贷款项目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每个成员国均要认购股份,成员国认购股份的多少,以该国经济、财政能力为根据,参照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认缴份额协商确定,并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国认购股份的缴纳有两种方法:①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先缴20%,其中,2%要用黄金或美元缴纳,18%用会员国本国的货币缴纳;②其余80%的股份为待缴部分,当世界银行催缴时,用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要的货币缴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自建立以来一直未要求成员国缴付待缴股金,但是待缴股金为世界银行在国际资金市场借款提供信用保证。

(2)借款。借款是世界银行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世界银行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在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其一是直接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其二是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向私人投资者出售中长期债券,通过这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期限较长。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资金有70%左右来自债券的发行,而且随着银行贷款业务的迅速增加,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也不断增加。

(3)净收益。自1984年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开始拥有巨额的净收益,它除了将一部分净收益以赠款形式拨给国际开发协会外,其余均充作本身的储备金,成为发放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

(4)债权转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将贷出款项的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等私人投资者,以提前收回资金,它是贷款的一个资金来源。

5.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业务

(1)贷款条件

第一,只向成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提供贷款。

第二,贷款一般与世界银行审定、批准的特定项目结合,且必须用于申请国特定的生产性项目。

第三,申请贷款的国家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方面获得贷款时,世界银行才考虑发放贷款或提供保证。银行只提供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己筹措。

第四,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监督。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监督不仅在使用款项方面,同时在工程的进度、物资的保管和工程管理方面也进行监督。世界银行一方面派遣人员进行现场督察,另一方面要求借款国家随时提供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偿还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资料与实际情况,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可建议借款国家对工程项目作政策性的修改。

第五,贷款的期限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为5~10年。

第六,贷款利率自1976年7月起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进行定期调整,每三个月或半年调整一次。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要低一些,基本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金融市场借款成本再加息0.5%计算。对贷款收取的杂费也较少,对已订立借款契约而未提出的部分,按年征收0.75%的手续费。

(2)贷款种类

世界银行提供包括贷款和赠款在内的多种工具,支持世界扶贫与经济发展事业。主要有两种贷款工具:

第一,投资贷款。用于资助众多部门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执行期一般为5~10年。投资贷款原先注重硬件、工程服务以及砖、泥灰等建材,而现在更注重制度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促进私营部门介入公共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城市扶贫(如让私营承包商参与新房建设)、农村发展(土地所有权合法化,提高小农户保障水平)、供水与环境卫生(提高供水公用事业效率)、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可持续林业与农作培训)、后冲突重建(使军人重新融入社区)、教育(促进女童教育)以及卫生(农村诊所建设与卫生保健员培训)。

第二,发展政策贷款。提供快速支付型外部资金,支持政策与制度改革,其执行期一般为1~3年。发展政策贷款原先旨在为贸易政策和农业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改革提供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演变为更加注重结构性、金融部门以及社会政策改革,注重改进公共部门资源管理。目前,发展政策项目的总体宗旨是推广竞争性市场结构(如法制改革),纠正激励机制(税收和贸易改革)扭曲,建立适当的监测与安全保障体系(金融部门改革),营造有利于民营部门投资的环境(司法改革、通过现代投资法规),鼓励私营部门开展活动(私有化与公私伙伴合作),促进良政治理(公务员制度改革),缓解发展政策的短期不利影响(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少数赠款也可以通过世界银行提供,这些赠款或由世界银行直接资助或通过伙伴合作方式管理。大部分赠款旨在鼓励创新、同其他组织合作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参与。捐赠机构委托世界银行管理850多个运行中的信托基金,它们与世界银行资金分开,设有单独账户。此类与外部捐赠机构制定的财务和管理安排使得赠款资金被用于资助发展需求中的重中之重,包括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减债和后冲突过渡。

此外,世界银行还提供几种担保与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商业放贷人防范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7.2.2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IDA)是根据1960年9月24日通过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成立的,它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之一,也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华盛顿。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优惠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凡是世界银行成员国均可加入协会,但世界银行的成员国不一定必须参加协会。

1.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

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向最贫困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息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每年向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提供60亿至70亿美元的长期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为35~40年,宽限期为10年。虽然IDA传统上是提供无息贷款,但它现在越来越多地是向最贫穷的国家提供赠款。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比世界银行条件优惠、期限较长、负担较轻,并可用部分当地货币偿还的贷款,以促进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2.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开发协会在法律上和会计上是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但是在人事管理上却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的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相同,正副理事、正副执行董事由世界银行的相应人员兼任,经理、副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副行长兼任,办事机构的各部门的负责人也都由世界银行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3.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

(1)成员国认缴的股本。成员国认缴股份的10%必须以自由外汇支付,其余的90%以本国货币支付。成员国认缴股本总额,按其在世界银行认购股份的比例确定。

(2)成员国提供补充资金。由于成员国缴纳的股本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成员国不断增长的信贷需要。同时协会有规定,该协会不得依靠各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因此,协会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不断地提供补充资金,以维持其业务活动。

(3)世界银行的拨款。世界银行从1964年起,每年从企业净收益中拨出一部分款项捐赠给国际开发协会。

(4)国际开发协会本身业务经营的净收入。

4.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业务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主要条件有:①按人均收入衡量的符合低收入要求的发展中国家,即人均年收入低于925美元的国家;②从传统来源借款的渠道和信誉有限的国家;③受援国的经济成就,包括受援国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和是否有合适的项目;④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并且当受援国的经济发展和借款信誉前景已达到按商业条件衡量可借入相当数量的借款时,即不能再享受国际开发协会的无息软贷款;⑤无息贷款,即每年只对未偿还部分征收0.75%的手续费,另外加收0~0.5%的承诺费(即对已由世界银行承诺,但借款人还未支取部分的贷款征收的费用);⑥贷款偿还期限,从1987年起,规定为35年,含宽限期10年;⑦贷款按特别提款权(SDRs)为计算单位,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本国货币偿还。

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是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优惠贷款,主要贷款对象是那些相对贫困、国际信誉较差的国家。贷款的用途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一样,是对借款国具有优先发展意义的项目或发展计划提供贷款,即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工业、电力、交通运输、电信、城市供水,以及教育设施、计划生育等。开发协会的贷款条件优惠,与世界银行的贷款混合发放。开发协会的贷放部分称为软贷款,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较严,被称为硬贷款。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实际上只贷给会员国的地方政府项目,贷款的期限为50年,宽限期为10年。第一个10年不必还本,第2个10年,每年还本1%,其余30年每年还本3%。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本国货币,贷款不收利息,只收取0.75%的手续费。对未用部分的信贷收0.5%的承担费,而且对贷款运作机构的贷款运作佣金也制定了不得超过0.1%~0.2%的规定。

7.2.3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建立与国际开发银行的贷款原则有着密切联系,国际开发银行贷款对象为成员国政府,如果对私营企业贷款必须由政府机构担保。另外国际开发银行只能经营贷款业务,无权参与股份投资,无法为成员国的私人企业提供其他种类有风险的投资。这些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开发银行业务活动的扩展,而且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提高对成员国私人企业的国际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于1951年提出在世界银行下设立国际金融公司的建议。1956年7月,国际金融公司正式成立。

1.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重点生产性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与投资,鼓励民间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支持当地资金市场的发展来推动私人企业的成长,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范围。

2.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际金融公司在法律上和财务上虽然是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但实际上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它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结构与世界银行相同。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国际金融公司总经理,也是公司的执委会主席。公司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多数由世界银行的相应机构人员监管。按照规定,只有世界银行成员国才能成为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但世界银行成员国不一定参加国际金融公司。

3.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

(1)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国际金融公司成立最初的法定资本为1亿美元,分为20万股,每股1000美元。成员国认缴股份需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交付。国际金融公司也进行了多次增资。这是国际金融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

(2)贷款。在国际金融公司资金负债表上,主要有从世界银行借款和通过发行国际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借款。借款已成为国际金融公司最大的资金来源。

(3)世界银行与成员国政府提供的贷款。

(4)国际金融公司贷款与投资的利润收入。

4.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

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与投资只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中小型生产企业,而且也不要求成员国政府为偿还贷款提供担保。国际金融公司贷款与投资的部门,主要是制造业、采掘业、旅游业等。国际金融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通常采用与私人投资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这种联合投资活动,既扩大了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又促进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投资。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方式为:直接向私人生产性企业提供贷款;向私人生产性企业入股投资,分享企业利润,并参与企业的管理。

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条件为:①贷款的对象是成员国的私人企业或私人同政府合资经营的企业。②提供资金的方式是提供贷款或协助筹措国内外资金。提供贷款时,一般只承担其中的25%,贷款额最低为100万美元,最高为3000万美元。但对大型项目,国际金融公司除本身投资外,还可另外筹措大额资金进行股本投资。对发展程度较低的成员国的低于限额100万美元的项目、试点项目和试办公司,国际金融公司也尽可能参与投资。③贷款偿还期限一般为3~13年,并根据项目建设期长短确定宽限期,最长可达8年。④贷款利率由国际金融公司在批准贷款时,视资金投放风险、预期收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和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贷款期限内不变,它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世界银行贷款的利率。⑤贷款一般以美元为计算单位,也可用其他可兑换货币。⑥偿还贷款时须以原借入货币偿还,并可按一年一次或一年四次分期偿还,对未提用的贷款部分每年征收1%的承诺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立于1988年,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它主要向投资者提供“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如战争险的投资担保,也向政府提供改善外国投资环境的咨询建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最高可以承保投资额的90%,目前单个项目的承借限额为5000万美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目的是为调停和仲裁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供便利,从而促进国际投资流量的增加。该中心也提供咨询服务,开展研究工作,出版外国投资法律方面的著作。

专栏7-2 开发性金融的国际经验

开发性金融是以特定信用支持为基础,服务于国家战略性行业和领域的投融资行为,不以盈利为优先目标,强调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和中长期财务可持续。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性金融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开发性金融在我国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战略性领域提供了大量长期资金,对促进我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国际化进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开发性金融之路。

从国际上来看,从事开发性金融业务的机构较为普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际复兴信贷银行(IBRD)、亚洲开发银行(ADB)、非洲开发银行(AFDB)等;国家层面的包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法国储蓄托管机构(CDC)、巴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BNDES)、韩国开发银行(KDB)、马来西亚开发银行(BPMB)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发性金融机构依托特定信用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市场稳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更为凸显,成为各国政府实施救助措施、助力经济复苏的重要抓手。总体来看,开发性金融机构体现出了如下特征:一是受专门立法约束。通过立法明确机构的性质、使命及配套政策,依法成立、依法运行。二是给予特定信用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一般为国家全资所有或国有控股,政府对其负债提供信用支持,使其能够以高信用评级在资本市场获得相对低成本的资金。三是以中长期投融资业务为主。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国储蓄托管机构、意大利储蓄信贷机构(CDP)都是长期投资者俱乐部(Longterm Investors Club)的创始成员,致力于以中长期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四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以整体业务财务可平衡和机构长期发展可持续为目标,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决策,发挥引领和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具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在严格内外部监管的同时,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和评价指标,实现促发展与控风险的有机统一。给予免税、免分红等支持政策,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六是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资本金是金融机构用以开展业务、消化损失、抵御风险的基础,也是约束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担负着支持本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使命,资本金水平普遍较高,并且可随政策需要而追加。2013年末,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韩国开发银行、巴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马来西亚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22.3%、14.64%、19.2%和14.4%。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

7.3.1 国际清算银行概述

国际清算银行(BIS)是由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为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战争赔偿问题,以及实施1930年海牙会议上通过的“扬格计划”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国际金融组织,于1930年5月17日开始工作。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希特勒纳粹政权的最终崩溃,德国为第一次世界大战赔款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此后,国际清算银行的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银行,向各国中央银行并通过中央银行向整个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实现货币与金融稳定;作为国际清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办理多种国际清算业务。

国际清算银行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如今它仍是各国中央银行开展合作的一个中心舞台。世界上绝大多数有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者货币管理局,都与国际清算银行有业务联系。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被接纳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新成员。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管理局也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

国际清算银行的核定资本原为5亿法郎,后来增至15亿法郎,目前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份有4/5掌握在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手中,其余1/5由中央银行转让给私人。持有国际清算银行股份的多少与投票权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1月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该行亚洲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中国认缴了3000股的股本,实缴金额为3 879万美元。

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架构由大会、董事会、办事机构组成。大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在6月底或7月初举行一次,负责批准银行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权益表,决定银行储备金的提取和分红等事项。负责国际清算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与管理事务的机构是董事会,每月在巴塞尔举行一次由西欧主要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出席的会议。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墨西哥城设有两个办事处。国际清算银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

董事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经营管理机构,由13名董事组成。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这6个国家可以各自任命1名本国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做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2/3的多数通过选举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过9人。董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审议银行日常业务工作,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做出,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席投决定票。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由同一人担任。董事会根据主席建议任命1名总经理和1名副总经理,就银行的业务经营向银行负责。国际清算银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法律处、秘书处等办事机构。

专栏7-3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它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2.巴塞尔协议Ⅱ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3.巴塞尔协议Ⅲ

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9月12号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执行。总资本充足率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资料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1005/12/202378_31913-2914.shtml.

7.3.2 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活动

1.处理国际清算事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人,承担着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

2.办理或代理有关银行业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业务不断拓展,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接受成员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或货币存款,买卖黄金和货币,买卖可供上市的证券,向成员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存款,也可与商业银行和国际机构进行类似业务,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贷款或以其名义开设往来账户。目前,世界上很多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存有黄金和硬通货,并获取相应的利息。

3.定期举办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国际清算银行于每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行长会议,商讨有关国际金融问题,协调有关国家的金融政策,促进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所以被称为“巴塞尔俱乐部”。

除上述国际金融活动以外,国际清算银行还作为中央银行的俱乐部,是各国中央银行之间进行合作和交流的理想场所;它的董事会和其他会议为各国货币当局提供了研讨把握国际货币金融最新发展态势的良好机会;它所发表的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数据构成了世界上最权威的研究、分析和预测的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在国际金融领域,大量的地区性开发银行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家,即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加勒比开发银行。它们的活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整个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

7.4.1 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简称亚行,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金融机构。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赞助建立,不属于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但同联合国及其区域和专门机构有密切的联系。根据1963年12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由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召开的第一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的决议,1965年11月至12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二届会议通过了亚洲开发银行章程。该章程于1966年8月22日生效,11月在东京召开首届理事会,宣告该行正式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总部设在马尼拉。

亚行有来自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成员,以及来自欧洲和北美洲的非区域成员。亚行在成立之初只有33个成员,如今成员数量已增至67个,其中48个成员来自亚太地区。1986年2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我国加入该行。同年3月10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

1.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向其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体任务是: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与提供资金;促进公私资本对本地区各成员的投资;帮助本地区各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便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以适当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向本地区及其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它们展示投资和援助的机会。

2.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是以成员国入股的方式组成的企业性金融机构,设有理事会、董事会以及办事机构。

(1)理事会。理事会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负责总管该行的业务,由成员国各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在亚洲开发银行章程中,对必须由理事会行使的权力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权力主要有:接纳新成员国和确定接纳条件,增加或减少核定股本,修改章程,决定储备金及纯收益的分配等。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年会。

(2)董事会。董事会是亚洲开发银行日常业务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经营,既行使亚洲开发银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力,也行使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力。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地区成员选举8名理事,非本地区成员选举4名理事。亚洲开发银行分成12个选区,其中日、美、中、印单独构成选区,其他8个选区由各成员国自愿结合形成。

(3)行长。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应是本地区成员的国民,任董事会主席,是亚洲开发银行合法代表、亚洲开发银行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指导下行长负责处理亚洲开发银行日常业务并负责亚洲开发银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辞退。行长可以参加理事会,但无表决权。任期5年,可连任。

(4)亚洲开发银行总部。它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执行机构,负责亚洲开发银行的业务经营。在总部设有9个局和11个局级办公室。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常驻代表处。

3.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及其投票权

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包括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成员国、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及亚太地区外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之初,有34个成员国,其中22个来自亚太地区,12个来自西欧、拉美地区。亚行既是一个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又带有明显的国际性。

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的投票权采用按股东额计算的原则,按照规定,每任成员国均拥有基本投票权778票,每认缴一股银行股本另增加1票。因此对于成员国来说,所认缴的银行股本越多投票权就越大。

4.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普通资金、亚洲开发基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三个方面。除此之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资金渠道为项目安排联合融资,1988年还建立了日本特别基金。

(1)普通资金

普通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是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普通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①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建立时法定股本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个成员均需认购股本。初建时,对本地区与非本地区成员认缴股本的确定方法不同:本地区的会员国认缴额计算分配方式确定时需考虑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财政收入和出口额等因素;非本地区成员认缴额计算时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进行谈判确定。新接纳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交缴股本和待缴股本,两者各占一半。

②借款。亚洲开发银行建立初期,自有资本是进行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从1969年开始,亚行开始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亚洲开发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以发行债券形式借款,但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

③普通储备金。《亚洲开发银行章程》规定,亚行理事会把亚行净收益的一部分划作普通储备金。

④特别储备金。对1984年3月28日以前发放的未偿还的普通资金贷款,亚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从1985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已停止收取这种佣金。

⑤净收益。由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与承诺费形成。

⑥预缴股本。亚洲开发银行成员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缴股本。

(2)亚洲开发基金

亚洲开发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28日,该基金主要由亚洲开发银行等发达国家会员国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成员发放优惠贷款。在这些国家中,日本是最大的认捐国,其次是美国。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还从各成员国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行还从其他渠道中获得赠款。

(3)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为提高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亚行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为捐资。根据亚行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会议的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捐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4)日本特别基金

亚行理事会于1988年3月10日成立日本特别基金,由日本政府出资,主要用于:以赠款形式资助在成员国的公营、私营部门中进行技术援助活动;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股本投资,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给予资助。

(5)联合融资

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部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某一开发项目融资,通过这一方式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筹集更多的开发资金。亚行安排联合融资的渠道主要是: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多边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经济共同体、国际农业开发基金等;有关国家,如奥地利、德国、加拿大等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联合融资已成为亚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1)贷款

贷款对象限于该地区成员国或地区,并对成员间的协作项目给予优先考虑。贷款要求指明用途,专款专用,并限定由贷款国或贷款地区供给物资和劳务。贷款业务分为普通基金贷款和特种基金贷款两种。前者年限为10~30年;后者条件优惠,年限可达40年,不计利息,只收1%的手续费。

按贷款条件划分,亚行的贷款可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软贷款即优惠贷款,仅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1983年价格)且还债能力有限的亚行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不收利息,仅收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但赠款金额有限制。

按贷款方式不同,亚行的贷款可分为:

①项目贷款。即为某一成员国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经济效益好、有利于借款成员的经济发展和借款成员有较好的资信等三个条件。

②规划贷款。是对成员国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

③部门贷款。是对某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选择部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而提供的。

④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成员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因而也称中间转贷。

⑤综合项目贷款。是对较小的借款成员国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便把这些小项目放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理贷款手续。

⑥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是为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使项目执行受阻所提供的贷款。

⑦私营部门贷款。它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权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权投资。

(2)技术援助

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仅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投资,不能达到促进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还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致力于加强机构建设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技术援助,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投资,并搞好经济开发项目的建设。因此,亚行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广泛的技术援助。

亚行的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PPTA),用于筹备将由亚行或其他外部渠道提供融资的项目贷款、规划贷款和部门贷款;咨询技术援助(ADTA),用于为制度建设、计划编制或亚行融资项目的实施、运营和管理,以及为部门、政策和问题的研究提供融资;区域技术援助(RETA),用于涉及多个发展中成员国的前述两类开发活动,以及上段所阐述的各种开发活动。

亚行提供技术援助的方式主要有贷款和无偿赠款两种,其中以贷款方式为主。技术援助在亚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使受援国增强机构能力和提高技术水平,而且有助于扩大贷款业务。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帮助它们提高技术能力和建设机构。因此,亚洲开发银行已将技术援助作为其主要的业务之一。

7.4.2 泛美开发银行

1959年4月8日,20个拉丁美洲国家和美国签订了建立泛美开发银行的协定,同年12月30日生效。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DB)于1960年10月1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是以南美洲、北美洲及加勒比海国家为主,联合一些西方国家合办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

泛美开发银行是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他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但非拉美国家不能利用该行资金,只可参加该行组织的项目投标。从1976年开始,泛美开发银行决定接纳西半球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成员。日本、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都是它的成员国。2009年1月12日,中国正式加入泛美开发银行集团。

泛美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集中各成员国的力量,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贷款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泛美体制”的实现。

(1)泛美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①董事会。这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1名董事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②执行董事会。为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拉美国家9名,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各1名,其他地区国家2名,任期3年。

③行长和副行长。在执行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行长由执行董事会任命。

④分支机构。设在拉美各成员国首都,代表银行同当地官方和借款者处理有关事务,并对银行资助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在巴黎、伦敦也设立了办事机构,以便同区外成员国和金融市场保持经常联系。

⑤投资机构。美洲投资公司于1989年成立,以不易获得优惠条件贷款的中小企业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多边投资基金于1992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促进私人产业的发展,为私人产业创建更好的投资环境。

⑥拉美一体化研究所。该所于1964年成立,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负责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研究有关经济、法律和社会等重大问题,为成员国提供咨询。

(2)泛美开发银行的资本组成

泛美开发银行的资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成员国分摊;②发达国家成员国提供;③在世界金融市场和有关国家发放债券。

各成员国的表决权依其加入股本的多寡而定。其中美国占30%,加拿大占4%,拉美国家占50%(阿根廷和巴西各占11%),日本占5%,其他非本地区成员国占11%。按章程规定,拉美国家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此比例。

(3)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

贷款对象是拉美成员国政府和公私团体。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种贷款两种。前者利率较高,期限为10~20年,并需以所借货币偿还;后者利率较低,期限为25~40年,可全部或部分以借款国货币偿还。

7.4.3 非洲开发银行

非洲开发银行(AFDB)于1964年9月10日建立,总部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非洲开发银行设立非洲开发基金、非洲投资和开发国际金融公司、尼日利亚信托基金、非洲再保险公司共四个合办机构。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协调非洲大陆各国经济发展计划,以逐步实现非洲经济一体化。中国于1985年5月成为非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现在非洲开发银行持股224230股,占总股份的1.117%。

非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董事会由理事会选派9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1名理事组成,一般为成员国的财政和经济部部长,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理事会,讨论制定银行的业务方针和政策,决定银行重大事项,并负责处理银行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理事会年会负责选举行长和秘书长;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银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非洲开发银行各项业务政策;共有18名执行董事,其中非洲以外国家占6名,任期3年,一般每个月举行两次会议。

非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为成员国认缴的股本,以及向外借款和发行债券。非洲开发银行核定资本相当于329亿美元,实收资本相当于325.6亿美元,其中,非洲国家的资本额占2/3。这是使领导权掌握在非洲国家中所做的必要限制。

非洲开发银行经营的业务分为普通贷款和特种贷款两种,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后一种贷款不计利息,期限可达50年以上。1972年6月开设非洲开发基金,允许非洲以外的国家认股,基金贷款不计利息,期限可达50年以上。

7.4.4 加勒比开发银行

1969年10月18日,16个加勒比国家和2个非本地区成员在牙买加金斯敦签署协议,成立加勒比开发银行(Caribbean Development Bank,CDB)。加勒比开发银行是地区性、多边开发银行,1970年1月26日,协议生效,1月30日,理事会成立大会在拿骚举行。总部设在西印度群岛的巴巴多斯首都布里奇顿。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该行的宗旨是:促进加勒比地区成员国经济的协调增长和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及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援助。1997年5月22日,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第27届加勒比开发银行年会决定接纳中国为加勒比开发银行的非本地区成员国。1998年1月20日,中国正式成为该行成员。

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22名理事组成,每年举行会议,选举其中1名理事为主席、2名理事为副主席,任期1年。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由18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由本地区的理事选举、6名由代表非本地区的理事选举。董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每名董事指定一名代表,行长是董事会主席。

加勒比开发银行设有一个技术援助基金,负责融资咨询服务,并进行总体发展、项目实施、项目准备、投资前准备以及银行发展的研究。技术援助基金下设培训部,为借贷成员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中上层人员提供培训。

加勒比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成员认缴股本和借款,称为普通资金来源(Ordinary Capital Resources,OCR);二是成员和非成员的捐款,称为特别资金来源(Special Funds Resources,SDF)。目前加勒比开发银行普通资金来源除了成员实缴股本外,借入资金的主要渠道为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泛美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市场。特别资金来源又分为两类:一类为特别发展基金(Special Development Fund,SDF),另一类为其他特别基金(Other Special Funds)。特别发展基金是加勒比开发银行的软贷款窗口,其资金来源为每四年一次的成员捐资,它着重向加勒比开发银行借款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优先领域提供贷款和赠款。其他特别基金的来源为加勒比开发银行成员和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有附带条件的资金,按出资人的意向,以符合该宗旨为原则加以使用和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持国际货币及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同国际经济政治状况及变化密切相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于1946年3月成立的联合国专门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在维持汇率稳定、消除外汇管制、平衡国际收支以及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众多业务机构组成。基金组织的主要宗旨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即各国(及其公民)购买商品和服务所依赖的汇率体系及国际支付体系的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调整国际收支的不平衡,维持汇率的稳定。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成的。世界银行的功能主要集中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复兴,其业务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最主要的贷款是项目贷款,对成员国工农生产、交通、通信以及市政、文教卫生等具体项目提供贷款,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是各国“中央银行的银行”,向各国中央银行并通过中央银行向整个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实现货币与金融稳定;作为国际清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办理多种国际清算业务。

地区性开发银行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家,即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加勒比开发银行。它们的宗旨是向其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什么?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有哪些?

3.简述世界银行集团的机构,并说明其各自贷款具有哪些特点。

4.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活动有哪些?

5.地区性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机构?

6.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有哪些?

[1] 奚君羊.国际金融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 汪洪涛.新编国际金融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 冯文伟.国际金融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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