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置合适的会计人员。
1.5.1 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②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③实行代理记账。
1.5.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5.2.1 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1.5.2.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①按需设岗;②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③建立岗位责任制;④建立轮岗制度。
1.5.3 会计工作交接
1.5.3.1 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5.3.2 交接程序
具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①提出交接申请;②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③移交点收;④专人负责监交;⑤交接后的有关事宜。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5.3.3 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5.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1.5.4.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5.4.2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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