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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平台供应商采购流程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3.2.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3.2.2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3.2.2.1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3.2.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①公开透明原则;②公平竞争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3.2.3 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3.2.3.1 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的功能包括:①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②强化宏观调控;③活跃市场经济;④推进反腐倡廉;⑤保护民族产业。

3.2.3.2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设立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的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的服务类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的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

3.2.4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2.5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并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2.6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2.6.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2.6.2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2.6.3 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3.2.6.4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3.2.6.5 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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