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7.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17.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使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的适用范围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17.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例1-71】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16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87)×7%=318×7%=22.26(万元)
17.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流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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