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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是保险人对海上风险和损失的责任范围。在此仅介绍中国海洋货物保险的险别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但以不超过该批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水渍险的责任范围较平安险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对各种险别的责任起讫时间均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还有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到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是保险人对海上风险和损失的责任范围。它是确定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不同的险别有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责任范围也不同。各种险别所承保的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来规定的。在此仅介绍中国海洋货物保险的险别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主要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包括: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一)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货物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则无论在这之前或者之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遇到海难后,在中途造成的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卸装、装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6)被保险人对遭受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的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费用。

从以上责任范围可以看出,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

(1)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负责赔偿。

(2)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最小,它只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较平安险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基本险别中最大的险别。它除了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以外,还包括货物在运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一切险并非是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都有赔偿责任,它是有特定范围的,也就是上述的责任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对各种险别的责任起讫时间均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储处所为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无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课堂案例】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2000年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二、附加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了上述基本险别外,还有种类繁多的附加险。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办理保险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若干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偷窃提货不着险。货物被偷窃,以及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不包括正常的自然损耗。

(4)混杂、沾污险,运输过程中,货物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途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6)碰损、破碎险,碰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动、颠簸、挤压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主要对金属、木质等货物。破碎是指在运输途中,因野蛮装卸、运输工具颠簸震动造成的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他带异味物质的影响而造成串味的损失。比如: 茶叶、香料、药材等在途中受到一起堆放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而串味。

(8)受热、受潮险,在运输途中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影响而变质的损失。

(9)钩损险,在装卸时使用手钩、钓钩等工具造成的损失。

(10)包装破碎险,是包装破碎造成的短少、沾污等损失。

(11)锈损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若原装时已生锈,不在承保范围。

一般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这两种险时加保,在投保一切险时,其中包括一般附加险,所以无需加保。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还有其他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由于战争或者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禁止、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还有由于各种常规武器(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对于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罢工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或暴动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其他特殊附加险,包括: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还有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到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

【课堂案例】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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