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证书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按索偿条件不同,保函可分为见索即付保函和有条件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 指保证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偿时就必须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见索即付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第一性的直接付款责任。这种保函是由担保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赔书或保证书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保函中的其他文件一般为: 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
有条件保函: 即保证人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保函条件的前提下,保证人才承担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证书: 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证书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因此,银行保证书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证书。
二、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与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1)委托人(Applicant): 即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人补偿其所作的任何支付。例如: 在投标保证书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书项下,若为出口保证书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 若为进口保证书,则是价款的支付人; 在还款保证书项下,为预付款、借贷款的收款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收到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凭以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一方。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其有关合同的义务。在投标保函项下,通常为招标人; 在承包工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项下,通常为工程的业主。
(3)保证人(Guarantor):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是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件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又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根据开立保函的银行的要求和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5)保兑行(Confiriming Bank): 保兑行又称第二担保人,即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如担保银行的资信能力较差或属外汇紧缺国家的银行,受益人可要求在担保行出具的保函上由一家国际上公认的资信好的大银行加具保兑。到时如担保人未按保函规定履行赔付,保兑行应代其履行付款义务。
(6)转开行(Reissuing Bank): 转开行即指接受担保银行的要求,凭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如接受担保人请求转开的委托,就必须及时开出保函。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即变成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7)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指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函的人。其责任是: 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承诺,即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二)银行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函的依据。保函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应列明合同或标书等协议的号码、日期。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担保人在收到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的款项。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如未规定,当保函退还担保人,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则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
(6)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保函的适用法律是担保人营业所在地的法律。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应用相当广泛,不仅可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更多的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和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采购合同中,通常使用投标保函、还款保函、履约保函三种。
(一)投标保函(tenderguarantee)
投标保函指银行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除上述三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二)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三)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1)进口履约保函: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2)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课堂案例】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2005年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没有答复。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 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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