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其含义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理,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加工费)作为报酬。
一、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外商将原材料运至我方,委托我方按其要求加工成为成品,再交由外商。我方始终不拥有来料、来件或成品所有权,而只是收取加工的劳动报酬。所以,这类交易只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交易,不属于货物买卖的范畴。
对外加工装配与进料加工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是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的进口者和成品的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料加工中原材料的运进和成品的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他们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就是成品接受者。
二是进料加工中,加工方将原料加工成成品,使价值增值,再销往国外。赚取的是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值。而来料加工中,成品属来料方所有,加工方不承担销售风险,收取的仅是所付出的劳动报酬。因此,来料加工业务的创汇低于进料加工。
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对委托方和承接方来说都有其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于承接方
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国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有利于解决本国生产能力过剩,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有利于引进国外新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根据外商的要求加工装配的品种、式样、数量、包装等可以掌握国际市场的动向,获取信息,以利于改善本国出口商品结构。
(二)对于委托方
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如: 发达国家通过委托加工方式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生产。
三、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其基本内容有:
(一)约首部分
(1)订约人的名称、地址、通讯号码、方式等。
(2)合同的序言、说明订约的宗旨。
(3)合同号码、订约时间。
(二)约尾部分
(1)缔约双方当事人签字。
(2)说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合同的有效期限,终止及变更方法。
(4)合同附件的种类及其效力。
(三)正文部分
这是核心部分,要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标的
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不同于买卖合同,它体现为将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产品而付出的劳动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在这一条款中要明确具体地规定加工装配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对于有些项目,须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我方以工缴费偿还。在这一条款中要规定偿还的具体方式及期限。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来料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加工装配业务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来料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供料,直接关系到加工方能否按质、按量、按时提交符合规定的成品。因此,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来料方提交料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对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数量和规格搭配的具体要求,还要规定若料件在品质、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时提供料件的处理办法。
3.对提交成品的规定
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属外商所有,成品质量好坏关系到销路和售价。因此,来料方对成品质量的要求要十分严格。在这一条款中,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数量和交货期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商品,须订立详细的技术条款,同时还要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加工方规定这一条款时,应根据加工方自己的技术水平、加工能力,实事求是,妥善规定。
4.对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1)耗料率就是原材料消耗定额。是指每个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额。这项指标直接关系到加工的成本,影响委托方的经济效益,所以来料方总希望越低越好。作为承接方,要考虑其设备能力、工人技术水平。双方应协商合理确定,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标准。
(2)残次品率是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的比率。他同样影响到加工成本,应力求降低残次品率。残次品率的规定有两种: 一种是规定残次品在成品中的比重最高为多少(%); 另一种是规定成品的合格率是多少(%)。
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
工缴费是指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确定加工费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加工装配业务在本质上看是一种劳务出口的方式,工缴费的制定应该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基准。目前世界各地的工资水平差异很大,港澳地区低于欧美,我国沿海地区又低于港澳。为了加强竞争力,争取为国家多创外汇,我们规定工缴费标准时,应以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础。同时还要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加工该产品的实际成本。
(2)目前的生产率及与其他国外的差距。
(3)加工装配过程中涉及的运输、保险与项目费用由谁承担。
6.运输和保险问题
加工装配业务中要涉及两段运输: 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有关运输责任及费用由谁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由于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属于来料方。按通常的道理运输的责任和费用应由来料方承担,但在具体业务中,也可以灵活掌握,必要时,我方可以代办。
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成品要经往返运输,还要涉及货物加工期间的存仓,这些都存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潜在危险,需要办理保险。
同运输一样,保险的责任和费用,应由来料方承担。但在具体业务中,承接方可应对方的要求代办保险。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应规定除支付加工费外,再支付保险费或者将保险费加入加工费用中,不再单独支付。同时还要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设有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一险别后,保险公司即承担了两段运输险及存仓财产险。
7.付款办法
有关付款办法,可因具体做法而异。
如来料、来件均不作价,单收加工费,即由委托方在加工方交付成品后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用。
如果合同规定料、件和成品分别作价,即各作各价,则可规定加工方开远期信用证或以远期托收方式支付对方料件价款。
委托方以即期信用证或以即期托收方式支付成品价款,加工方所收入的成品价款冲付料、件价款后,剩余部分即为加工费收入。在采用这种方式时,必须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也就是用成品出口的货款来偿付来料、来件的款项。所以应注意,加工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或承兑的远期汇票,其付款期限应略长于产品的生产周期及交付时间,以免垫付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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