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法暂行条件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例5-41】某公司2013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1000000元,公司全年实发工资为900000元。假定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200000元,年末数为250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125000元。
年末数为100000元。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如下:
递延所得税费用=(250000-200000)+(125000-100000)
=75000(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75000
=1325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3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期末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13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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