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因而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实际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二、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上述保险劳务: 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三、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4)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
(一)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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