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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适用UPICC第7.1.2条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时,受损害方对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受到限制。因为允许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负有部分责任的损害要求获得完全赔偿确实是不公平的。只有二者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至于二者行为是先后发生,还是同时发生,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没有影响。CISG第80条明确规定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受损害方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既然过失相抵规则作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限制规则,那么实施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发生。此处所说的损害是指受损害方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害,如违约发生后并未造成直接损害,而只是由于受损害方的过失导致损失,则不构成过失相抵。虽然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害,但是受损害方对对方违约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受损害方对这部分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正如UPICC第7.4.7条所强调的是损害的存在。该条款的注释进一步指出: 当不履行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行为时,应限定救济手段的采用。在适用UPICC第7.1.2条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时,受损害方对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受到限制。因为允许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负有部分责任的损害要求获得完全赔偿确实是不公平的。[8]PECL第9: 504条也强调了受损害方不合理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并体现了这一规则,即受损害方在因自己不合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得不到赔偿。CISG第80条没有直接强调损害,但是第80条是置于第四节“免责”之下,毫无疑问所免除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损害怎么需要免除呢? 因此CISG第80条间接地强调了损害。当然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违约方造成的损害,又包括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害。

当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受损害方的过错行为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的共同结果。只有二者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二者各自造成不同的损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至于二者行为是先后发生,还是同时发生,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没有影响。此外,受损害方的行为助成损害的发生,不但包括助成损害本身,而且包括对导致损害发生的违约行为之成立的助成在内,例如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移居而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也不进行调查,因而导致履行迟延。

(二)受损害方存在过错

上述分析了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害,而损害是怎样发生的呢?下面将具体分析导致损害发生的方式。CISG第80条明确规定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至于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必须是实质性的呢? 如果是实质性的,那么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适用于CISG第80条。作为和不作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同样也跟第79条的免责事由无关。此外,并非要求作为和不作为必然地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合同要求履行某种行为,且一方当事人确实履行了这种行为,那么另一方的违约就不能适用于第80条;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某种行为,而不能因此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同样这一情况也适用于不作为。因此CISG第80条规定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的不当或错误配合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提前通知买方他将预期违约,那么买方对没有支付货款而免责。此外,因为卖方没有通知买方装货的地点,卖方可以因没有开出信用证而免责。

UPICC第7.1.2条明确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得依赖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如果该不履行是在由前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致的范围内。”该条款明确规定两种导致不履行的原因,即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一是声称不履行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不履行; 二是由声称不履行方承担风险所导致的不履行。当适用该条款时,相关行为并没有变成可免责的不履行,但是完全失去了不履行的特性。两种不同情形应当予以考虑。在第一种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导致该履行变得完全不可能或部分不可能。另一种情形是,不履行是由某一事件导致的,而这事件的风险依合同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应归于声称不履行方来承担。此外,UPICC第7.4.7条进一步明确受损害方可能因其自身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损害,也可能因其承担风险的事件导致损害。

PECL第9: 504条规定: “在受损害方导致不履行方不履行或及其后果范围内,对于受损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履行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包括了不履行方不承担责任的两种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受损害方的行为是不履行的部分原因。而PECL第1: 301条中有关作为的定义明确包括了不作为,例如没有给对方提供信息或者提供错误或不准确信息,因此如果受损害方因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方不履行,那么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这也许被认为是对第8: 101条中的一般规则的具体适用。第二种情形是受损害方尽管对不履行本身不负责任,但是因其行为导致违约损害扩大。[9]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不能因自己作为或不作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总而言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但受损害方的过错行为同样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就是说,受损害方的过错行为一方面表现为导致损失的发生,而另一方面表现为导致损失的扩大。但是对此UPICC规定一种特殊情形,即不履行是由某一事件导致的,而该事件的风险依合同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应归于声称不履行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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