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交换分保是指再保险合约双方互相交换保险业务,一方保险公司将承保的业务向另一方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同时又从另一方保险公司获得分入业务。这样,双方保险公司因为互相交换业务而互为再保险公司。
互惠交换分保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已相当普遍,往往成为合约再保险合同的附带条件,尤其在日本,互惠交换分保是再保险交易的最主要形式,也是保险公司获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来源。推进我国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互惠交换分保关系,进而使我国再保险市场形成互惠交换再保险体系,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建立互惠交换分保关系的积极意义
1.双方保险公司可以增加净保费收入,减少总业务量的缩小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分出业务,那么就意味着净保险费的减少,总业务量的缩减。而互惠交换分保关系的建立,使保险公司在分出业务的同时又获得了分入业务。由于有了分入业务,有了分入业务的保费收入,使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获得了业务量的弥补和保费收入的弥补。这样对于都有再保险需求的双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尽量避免净保费收入和总业务量的减小。
2.双方保险公司可以稳定经营成果,降低经营费用
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因互惠交换分保关系而获得了对方的回头业务,这些分入的外来业务往往是跨地区的。我国幅员辽阔,使风险得以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充分分散,消除了保险公司单独经营业务的地域局限性,使经营更为稳定。同时,双方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互惠交换分保获得对方不同区域的保险业务,从而可以省去在不同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财务要求和各种服务设施的费用开支,还可以突破因法律上或者监管上的业务范围区域限制,从而降低总经营费用。
(二)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角度来说,形成互惠交换再保险体系的积极意义
1.保护尚不发达的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减少对国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防止再保险费的过度外流,节省外汇支出
毫无疑问,我国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互惠交换分保关系,就会很自然地减少向国外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分保,从而有利于保护我国保险市场,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
2.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缓解同业之间恶性竞争
由于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业务,使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恶性竞争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从而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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